『壹』 交了首付,簽了購房合同,但建行遲遲沒有批下貸款來,怎麼辦
按揭辦不下來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實踐中,不同情況的處理也是不同的,在審理合同糾紛時法院一般會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因此,合同中對貸款不批的違約責任由誰承擔的規定是最重要的依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則處理:
1、開發商的原因: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2、購房者的原因:如果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准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3、非買賣雙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導致購房者本應拿到的貸款不能實現,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合同上又沒有約定的。購房者可以起訴並舉證自己沒有過錯並確實無力購房,要求開發商發還首付及定金。
(二)我國法律上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
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
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三)貸款不批違約的注意事項:
目前有不少購房者簽訂了購房合同後,因各種原因,銀行貸款始終無法獲批,就會出現退房糾紛。在具體執行中,很多樓盤是開發商統一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所以
提醒購房者應盡量在合同中註明,「如果貸款不能辦理,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並不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需返還首付款」。除此之外還要注意:
1、如果是銀行根本就沒有接受貸款申請,由購房者自己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是購房者和銀行已經簽訂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只是銀行沒有按時放款,則購房者在向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後,可以按照借款合同向銀行主張違約責任。
總之,提醒市民在購買商品房時,首先要認真考慮自己的資金能力,如果採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認真了解申請銀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與開發商簽約時,要仔細
閱讀所有需要簽署的合同條款,弄明白條款的法律意義,最好請律師陪同簽合同,有律師為您說明各項條款以及定金的法律性質能夠跟好的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最
後還要要求開發商在合同中註明「如果因申請銀行貸款達不到預期金額,或銀行拒絕貸款,而導致購房失敗的,可免責並退回所交款項。」這樣在不因自己的原因造
成貸款不成出現糾紛時就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損了。
『貳』 首付付了,合同簽了,銀行不給貸款怎麼辦
已簽購房合同並交納了首付,合約規定期限內未支付房款是需要付違約金的,若不想損失違約金可嘗試更換貸款行或選擇一次性付清房款。銀行不放貸一般是審批不通過導致的,建議聯系經辦行客戶經理核實一下拒批的原因,不同原因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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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簽了購房合同給了首付款要是銀行不放貸怎麼辦
購房貸款是要自己去辦的么???不是售房方代辦的嗎?如果是代辦的,你在申請貸款時,他們應該是先到銀行提交你的資料,只要審核過了,就沒有問題了額,如果審核過了,還是不放貸,那他們是要退你的首付的呀。定金可以去和他們協商的哦
『肆』 簽訂購房合同後銀行不批准貸款申請怎麼辦
呵呵 這個怎麼說呢 可能會不合恁的初衷
購房合同的簽訂 只要雙方是在正常情況下 就是說沒有欺詐 誘騙 強迫等異常情況下簽訂 合同是成立的 經過雙方簽章確認 合同就生效 這個是受合同法保護的 雙方都有對應的權利和義務
至於房貸的問題 通常開發商會協助客戶聯系銀行 或者是有特約的銀行辦理按揭 但是是否能夠辦理成功 這個主導方在客戶 對於開發商或者而言 沒有義務 不受法律約束 除非是購房合同中有針對性的條款 對銀行而言 決定是否房貸是自主權力。。不受任何外界干涉
恁的情況。。。呵呵 比較郁悶 上述情況如果沒有異常 如果退房 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合同的約束效力就在於此
『伍』 我交了首付,簽了購房合同,但建行遲遲沒有批下貸款來,怎麼辦
按揭辦不下來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實踐中,不同情況的處理也是不同的,在審理合同糾紛時法院一般會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因此,合同中對貸款不批的違約責任由誰承擔的規定是最重要的依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則處理:
1、開發商的原因: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2、購房者的原因:如果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准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3、非買賣雙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導致購房者本應拿到的貸款不能實現,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合同上又沒有約定的。購房者可以起訴並舉證自己沒有過錯並確實無力購房,要求開發商發還首付及定金。
(二)我國法律上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
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
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三)貸款不批違約的注意事項:
目前有不少購房者簽訂了購房合同後,因各種原因,銀行貸款始終無法獲批,就會出現退房糾紛。在具體執行中,很多樓盤是開發商統一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所以
提醒購房者應盡量在合同中註明,「如果貸款不能辦理,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並不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需返還首付款」。除此之外還要注意:
1、如果是銀行根本就沒有接受貸款申請,由購房者自己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是購房者和銀行已經簽訂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只是銀行沒有按時放款,則購房者在向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後,可以按照借款合同向銀行主張違約責任。
總之,提醒市民在購買商品房時,首先要認真考慮自己的資金能力,如果採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認真了解申請銀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與開發商簽約時,要仔細
閱讀所有需要簽署的合同條款,弄明白條款的法律意義,最好請律師陪同簽合同,有律師為您說明各項條款以及定金的法律性質能夠跟好的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最
後還要要求開發商在合同中註明「如果因申請銀行貸款達不到預期金額,或銀行拒絕貸款,而導致購房失敗的,可免責並退回所交款項。」這樣在不因自己的原因造
成貸款不成出現糾紛時就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損了。
『陸』 簽完購房合同但銀行卻批不了貸款怎麼辦
東莞房產交易專家漢鼎地產楊俏竭誠為您解答釋疑:
如果簽了購房合同又批不了貸款,您有2種結果:
1、一次性付款。想辦法籌錢,如果您有其他房產,可用其他房產去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如果是按揭中房可採取轉按加按。
2、退房。一般購房合同里沒有明確如果貸不到款退定金,大部分這種情況是以客戶違約,開發商不退定金。建議您研讀下合同。
『柒』 簽了購房合同給了首付款,要是銀行不放貸怎麼辦
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銀行貸款下不來,補齊購房全款即可;
2、如果購房者想退房,又是因為自身原因銀行貸款下不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交付一定的違約金;
3、如果是因為開發商原因導致購房者銀行貸款無法通過,購房者可要求退還首付和押金,取消合同。
4、和開發商協商取消合同,使用他人的身份進行銀行按揭購房。
『捌』 簽了購房合同 交了首付 但沒辦銀行貸款,多長時間後算違約
如對方不催要,你就可以一直拖下去,但當對方進行催要後,在合理期間後你不履行(比如一個月),就可以視為你違約了。
『玖』 簽了購房合同,但在銀行無法辦理按揭,首付能否退還
這個目前還真沒有定論,不過我可以給你看一篇新聞,是今天發生在杭州的新聞,關於新政後銀行無法按揭的開庭情況。 原告和被告雙方律師的爭論焦點就是目前法律界的爭論的焦點。 你可以有參考價值。 ---------------------------------------------------------------------------------------------------------提要:新政算不算「情勢變更」成庭審焦點一旦判決,它將成為杭城首起購房「違約」判例而具有示範意義昨天在杭州下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李全青案」,因為是房產新政後杭城首起退房案,備受關注。 新政算不算「情勢變更」成庭審焦點一旦判決,它將成為杭城首起購房「違約」判例而具有示範意義本報記者 婁煒棟張卉卉 肖菁本報通訊員 夏法蔣維岩 瞿靜李全青昨天向法院請求和自己的律師一起出庭,法官同意了。坐在原告席上,他顯得緊張。他不懂法,但這個案子對他來說太重要了,他必須打起十二分精神來面對,「8萬塊辛苦打拚賺來的血汗錢,不能說拿不回來就拿不回來了。買不了房子,不是我的錯。是國家的新政策,我無能為力。」李全青說。昨天在杭州下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李全青案」,因為是房產新政後杭城首起退房案,備受關注。此前,雖然杭州退房潮洶涌,但杭州主城區尚無一起通過法院判決處理的退房官司。在兩次調解均告失敗之後,各界對「李全青案」未來會怎麼判更加期待。「如果它成為杭城第一起購房違約的判例,將具有很強的指導性意義。」司法界人士如此描述這個案子的意義。據了解,由於房產新政糾紛適用法律的復雜性,省高院近日將就此類官司如何審理專門出台內部指導意見,作為法官審判此類案件的法律依據。咬牙買下的首套房遭遇新政辦不了貸款33歲的李全青是典型的新杭州人,他從河南來杭近10年。他有手藝,平時給人打工搞裝修,偶爾還自己承包一點活。日子過得還算可以,基本可以在杭州立足。去年,李全青在老家的兒子8歲了,到了上學的年紀。為了以後孩子能有出息,李全青咬咬牙,決定在杭州買房子,這樣可以把孩子戶口遷過來,也能找個好學校。他們看中了下城區石橋路新鄉里一號的一套公寓樓,房主曹先生夫婦很快和他談成了這筆生意。今年4月3日,雙方通過中介公司簽了一份轉讓居間協議,房子總價88萬元,首付先付3成,其餘房款申請銀行按揭。當天,李全青按約定付了2萬定金。10天後,他們又正式簽訂了合同並加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88萬元的總價里,房屋款為80萬元,裝修款8萬元。李全青又付了6萬元,連同原先的2萬元,作為全部裝修款。一切都很順利,雙方都想把房子盡快過戶,可是誰也沒有想到,4月17日,國務院發布了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國十條」,其中一條對李全青來說是當頭一棒,「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我在杭州幹活,戶口一直在河南老家。我拿不出相關證明,銀行不肯批下這筆按揭貸款。」李全青說,沒了貸款,他根本買不起房子。這導致了他沒有能力再履行房屋轉讓合同。4月25日,他通知曹先生解除合同並返還8萬元購房款。但曹先生不同意。多次請求無果後,他把曹先生告上了法庭。被告曹先生也很無奈。他為了把房子騰出來,已經提前還了房貸,並已租了房子,對於李全青的「違約」,他不能接受。庭審焦點:新政算不算「情勢變更」昨天開庭的焦點是當前房產界的熱點話題:新政算不算「情勢變更」?曹先生的委託律師鄭律師一上來就否定了情勢變更的說法,「按揭貸款本身就存在商業風險,這是可以預見的。大家都知道,房價很高已經是共同話題,媒體、官員、專家都在呼籲要抑制房價,宏觀調控政策隨時可能出來,風險指數已經很高,你們既然貸款就應該預見這些風險,所以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明確,『情勢變更』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後,發生了不可預見、且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情,動搖了合同訂立的基礎。在此情況下,應允許合同雙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鄭律師再三強調,最高法院有規定,法院在採納情勢變更情況時也會相當謹慎,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需要得到省高院的核實。鄭律師的說法馬上遭到了原告律師的反駁。「我們很有誠意買這套房子,並沒有惡意想違約。」李全青的委託律師說,合同簽後一星期,他們就向興業銀行申請按揭貸款,但是就是因為新政對外地人限貸,貸不出這筆款,他們履行不了合約也是迫不得已。「這絕對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李全青作為外地人在杭州首次購房,他的貸款不存在有無商業風險的說法,盡管之前有很多報道和信號,可能出台宏觀調控,但是對於貸款方面,我們能預料的頂多是提高貸款的利率。對外地人限貸的政策是沒能想到的,怎麼談得上可以預見呢?」律師說,合同上明確寫著餘款通過商業貸款來支付,現在銀行不能貸款,這個合約就沒法繼續下去,所以8萬元購房款應該退還。「當然,將心比心,我們也願意給曹先生他們一點補償,這個數字大概在5000元。」對方搖搖頭,表示無法接受。法官庭後又做了一次「背靠背」(和各自律師單獨談)調解的努力,但是由於雙方要求差距很大,調解又一次失敗。各界關註:一旦判下來會有示範意義社會各界,尤其是司法界對這個案子將來怎麼判非常期待。曹先生的律師事後告訴記者,「我還是希望這個官司能夠由法院裁判,這也是給我們律師業一個相對明確的判例,以後可以供類似官司參考。」其實,早在房產新政出台不久,專攻房產官司的浙聯律師事務所就匯集了很多此類違約糾紛。針對這種二手房交易解約的情況,考慮到現在房價下跌的因素,浙聯戴和平律師會建議作為解約方的購房者適當補貼一點房東,一般是定金的20%,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節省成本,促進調解成功率。不過目前戴律師手頭也有8例已經決定走法律途徑。浙大光華法學院方立新教授說,自從新政出台後,針對各類洶涌的房產違約高潮,浙江省高院和相關研究院也一直在商討和研究可適用的法律:「這個案例下城區法院會特別慎重,因為一旦判下來,對整個杭州二手房的違約糾紛將具有示範性的影響。」澤大律師事務所建築房地產業務部主任余合力律師說:「這次法院的判例,會在如何認定合同解除的條件上提供參考性。就拿這例事件來說,合同上約定了申請銀行按揭,因為新政下辦理不成銀行貸款,支付方可以此為條件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