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個人消費貸款的風險因素
1、個人徵信系統不健全個人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個人信用風險,也即個人收入的波動幅度和道德品質修養水平,其中個人信用狀況還與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密切相關。在收入水平較為穩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對消費者信用的把握決定了消費信貸的開展程度。
2、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潛在風險增大目前,國內商業銀行雖然不斷加強制度建設,但整體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難以跳出「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怪圈。由於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開辦時間不長,所以在這方面更缺乏先進的管理經驗。通常,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僅僅憑借款人身份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征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最為重要的有無違法紀錄和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3、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現行法律條款基本上都是針對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針對消費性個人貸款的條款,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維護債務人權益的傾向。不少新法律法規的實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關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問題。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由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客戶比較分散,均是消費者個人,並且貸款金額小、筆數多,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又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范,銀行執行債權成本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較大,致使風險控制難以落實。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台。
4、盲目營銷,無規劃發放消費信貸,形成巨大的風險隱患近年來,為擴大盈利水平,搶占市場份額,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鼓勵分支機構大力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違規操作現象,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對高風險、低信用的客戶提供消費貸款,一些地區的基層行甚至為了完成貸款任務,給每個員工下達一定額度的消費信貸任務。不少員工為完成任務,盲目放貸,甚至自己使用貸款進行高風險投資或炒股。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❷ 小額貸款存在的風險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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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個人消費貸款有風險嗎
貸款當然有風險,特別是個人消費貸款,如果沒有及時還上,那將被無數的電話騷擾,你的家人和親屬也一樣。
❹ 消費金融貸款有風險嗎
有的,需要謹慎
個人消費貸款
貸款基本條件: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地常住,有固定住所、職業、有還本付息能力和意願,通過審核的自然人。
貸款用途:可用於房屋裝修、購買汽車、旅遊、出國留學、購置消費品或服務等各類家庭綜合消費支出。
貸款金額:根據借款人的基本條件、還款能力、信用狀況、擔保情況、貸款用途等情況,綜合測算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實際情況綜合測算確定,最長不超過10年(含)。
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拉薩中心支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貸款利率。
貸款擔保:可採用信用、保證、抵押、質押、組合擔保等擔保方式。
還款方式: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內的,採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的還款方式;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則上應採用等額本金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個人購房貸款
貸款基本條件: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地常住,有固定住所、職業、有還本付息能力和意願,通過審核的自然人。
貸款用途:可用於購買住房或商用房。
貸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購房款的80%,購買二套住房、二手房、商用房等依照本行相關規定執行。
貸款期限:購買住房貸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0年,購買商用房貸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0年,且借款人年齡加貸款期限不超過65周歲。
貸款利率:依照本行最新政策執行。
貸款擔保:可採用信用、保證、抵押、質押、組合擔保等擔保方式。
還款方式: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內的,採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的還款方式;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採用等額本金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❺ 汽車消費貸款有哪些風險
個人汽車消費貸款風險主要防範四個方面,即:借款人、經銷商、保險公司和銀行四個方面。具體如下所示:
(一)借款人方面
1、信用風險。購車群體良莠不齊,可能混雜了一些有道德風險的人,由於主觀賴賬心理或當汽車價格下跌,低於購車者需還貸款金額時,購車者就可能做出理性違約行為,都可能使貸款面臨風險。
2、支付能力風險。自用車借款人因家庭收入降低而無法按時還款,商用車借款人因受整個運輸市場和行業政策的風險,預期收入減少甚至完全喪失或借款人因經營不善,對方運費結算不及時,不能按時還款。
(二)經銷商方面
1、汽車質量風險。由於經銷商不通過正當渠道購進汽車,把存在質量問題的車輛銷售給借款人,因質量糾紛影響到貸款的收回。
2、最高貸款擔保限額核定風險。目前農信社發放汽車消費貸款大部分由經銷商提供擔保,由於最高貸款擔保限額核定過大,超過經銷商擔保能力,給信貸資金造成隱形風險。
(三)保險公司方面
1、保險公司利用借款人對保險條款的模糊認識,以及信用社貸款操作中的疏漏,當保險責任發生時,尋機免除保險責任或減少責任。
2、保險公司的部分營銷人員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違反保險條款,私自縮短保險期限,造成保險失效,責任免除。
(四)銀行操作方面
1、貸前調查不實,由於信貸人員配備不足,貸前調查流於形式,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證明、資產證明嚴重失真,埋下風險隱患。
2、貸後管理不到位,或根本沒有做貸後管理,對貸款發放後借款人是否真正用於購買,所購車輛的發動機號、車架號等信息未及時進行確認;有的貸款逾期後未能及時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以致風險不斷擴大;有的放鬆了對合同、貸款催收記錄等債權文書的管理,造成缺漏項,當貸款出現風險時無法及時發現進行索賠、訴訟或採取其他追收措施。
在此提醒廣大貸款者,在申請個人汽車貸款前應該先對自己的購買能力、購車情況、保險條例以及貸款政策進行全方位的考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出現。
❻ 銀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潛在風險有哪些,如何控制
針對個人汽車消費貸款風險點的存在,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隨時關注汽車市場狀況,掌握不同類型、品牌車輛風險的大小,篩選優質客戶,細分汽車產品市場。根據不同品牌、不同價位、不同型號車輛的市場價格變化趨勢,確定不同的貶值程度;對於貶值風險較大的車輛,通過提高首付款比例、縮短貸款年限、追加擔保等措施規避價格風險。
(二)盡快建立完善個人徵信制度系統,建立對違約借款人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逐步推行個人授信額度管理,根據借款人的素質、工作情況、收入狀況以及以往的信用記錄,建立客戶信息系統和個人信用等級評定體系,有效降低銀行風險。
(三)建立健全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科學合理的工作流程,從根本上提高信貸資產質量、防範信貸風險。
1、搞好貸前調查,把好第一道關。
2、貸中審查要符合政策,把好第二道關。
3、貸後檢查監督不放鬆,把好第三道關。
(四)謹慎選擇汽車經銷商,對汽車貸款擔保經銷商和運輸公司實行動態管理,嚴格建立合作、擔保機構的准入、退出機制。在目前的信用環境下,銀行必須加強對經銷商的風險管理,對經銷商進行定期實地回訪,了解其經營狀況,動態監控資金實力和擔保能力,對不符合準入制度規定或保證金繳存比例嚴重不足、有違約情況發生的經銷商,要終止與其合作關系。
(五)銀行要加強與保險公司的合作關系,並嚴格按照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擬訂合作協議,且由銀行法律部門審核把關。重視借款人在貸款期內以種種理由不再續保,導致保險人責任免除而帶來的貸款風險,明確「投保人(借款人)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期間內按期不間斷對貸款所購車輛投保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自燃險」的義務;必要時督促保險公司先行墊還。
(六)加強抵押物管理和控制。借款人以所購汽車作為抵押物的,應以該車的價值全額抵押;對抵押物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登記、保管和處置;將取回的機動車登記證的登記內容作進一步核實,如有出入,及時查明原因,採取補救措施。
❼ 消費貸買房都有哪些風險
消費性抵押貸款是指權利人以自己名下的房產,通過抵押擔保的方式向銀行申請貸款,資金用於不限定具體的消費用途(如購房 裝修 購車 留學等)。 所謂消費性抵押貸款即用個人的房產做抵押,所獲得貸款用於購買房產、車產、出國留學或者裝修等大額消費品的貸款。 銀監會規定,個人抵押貸款的用途必須是真實的,也就是說,貸款去向只能是以上四種,否則,銀行會收回貸款。 抵押消費性貸款即用個人的房產做抵押,所獲得貸款用於購買房產、車產、出國留學或者裝修等大額消費品的貸款。 銀監會規定,個人抵押貸款的用途必須是真實的,也就是說,貸款去向只能是以上四種,否則,銀行會收回貸款。 個人抵押消費性貸款所需資料: 1 身份證 戶口本 結婚證 房產證 2 收入證明 3 財力證明 例如 其他房產 車產 股票 基金 存單等。 你自己研究一下,看有什麼區別。。 貌似沒有什麼區別啊呀
❽ 個人徵信的存在消費風險能不能在銀行貸款
❾ 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有哪些
你好,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有:
1、個人徵信系統不健全。
個人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個人信用風險,也即個人收入的波動幅度和道德品質修養水平,其中個人信用狀況還與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密切相關。在收入水平較為穩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對消費者信用的把握決定了消費信貸的發展程度。當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有效的個人信用制度,人民銀行的個人徵信系統尚在運行初期,可利用資源儲備不足,商業銀行缺乏征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加之個人收入的不透明和個人征稅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它徵信部門的系統資源不相互共享,銀行難以對借款人的自有凈資產、個人收入的完整性、穩定性和還款意願等資信狀況做出正確判斷。在消費信貸過程中,各種惡意欺詐行為時有發生,銀行採用詢問或實地察看等原始征詢方式已經不能保證信用信息的時效性和可靠性。
2、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潛在風險增大。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雖然不斷加強制度建設,但整體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難以跳出「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怪圈。由於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開辦時間不長,所以在這方面更缺乏先進的管理經驗。通常,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僅僅憑貸款人身份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征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最為重要的有無違法紀錄和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銀行內部在責任界定上也往往依據書面上反映的問題進行處理,使得就材料而談貸款的問題更為嚴重。同時在貸款發放上,重放輕管的問題相當突出。由於在放貸時對客戶的實際情況就只停留在資料上,因而發放後更是沒有一套相應的管理措施跟上。有的是一些籠統的管理制度,內容泛泛,面面俱到,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管理客戶的信貸員無法按部就班,致使有些貸款實際上長期處在無人管理的狀態下。
3、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現行法律條款基本上都是針對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針對消費性個人貸款的條款,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維護債務人權益的傾向。不少新法律法規的實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關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問題。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由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客戶比較分散,均是消費者個人,並且貸款金額小、筆數多,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又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范,銀行執行債權成本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較大,致使風險控制難以落實。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台。
4、抵押物難以變現。
當前的經濟環境下,抵押物變現渠道窄、成本高,貸款擔保往往形同虛設。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貸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把貸款的抵押物作為第二還款來源,而抵押物能否順利、足額、合法地變現,就成為銀行化解資產風險的重要環節。由於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范,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交易費用偏高,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影響了銀行消費貸款的健康發展。同時,由於執行上的不規范,引發了大量的道德風險存在,進一步加大銀行的損失。隨著消費貸款規模的擴大和抵押貸款的增加,這類問題將會變得更加突出。現階段,我國住房一、二級市場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對大量非商品房產進行商業信貸支持,而一旦購房人無力還貸,這些非商品房產抵押又無法進行過戶轉讓,銀行很難得到充分的處置權,貸款抵押形同虛設。
5、盲目營銷,無規劃發放消費信貸,形成巨大的風險隱患。
近年來,為擴大盈利水平,搶占市場份額,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鼓勵分支機構大力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違規操作現象,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對高風險、低信用的客戶提供消費貸款,一些地區的基層行甚至為了完成貸款任務,給每個員工下達一定額度的消費信貸任務。不少員工為完成任務,盲目放貸,甚至自己使用貸款進行高風險投資或炒股。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