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前男方公積金貸款買房,其中共同還貸兩年離婚怎麼分配
婚前男方買房,房產證上應該寫的男方的姓名,那麼這套房屋是舒服男方的婚前財產。
如果離婚後,那麼 房屋歸屬權是屬於男方的,但男方必須返還你付的房屋貸款的費用。
建立你去公證處做個婚前 婚後財產公證。
『貳』 婚後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的話怎麼分
《新婚姻法》屬於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首先,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2、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
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叄』 婚前買房,男方付首付,用女方公積金貸款,將來離婚房產如何分配
離婚後房子會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平均分配。
『肆』 夫妻婚後以男方的公積金貸款買房,首付各付一半,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婚後以男方的公積金貸款買房,首付各付一半,離婚時分割方法非常簡單。因為是婚後買房,所以此套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均分此套房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伍』 婚內貸款買房離婚後分配問題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且對於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議的,如對該分割協議反悔,認為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則可以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對離婚協議變更或者撤銷。
『陸』 男方婚前首付買房,婚後也是男方公積金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男方婚前首付買房,首付這一部分離婚全歸男方,婚後雖然男方是用男方的公積金還貸,但是婚後男女雙方所有的收入都是共同財產,所以婚後還貸的一部分是要平分的。
『柒』 男方婚前首付買房,婚後也是男方公積金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房子屬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用公積金還貸的部分,男方要對女方作出經濟補償。
根據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登記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7)男方公積金貸款購房離婚分配擴展閱讀
法律對夫妻房產歸屬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及物權法的規定,婚前一方全額出資購房且取得房產證的,毫無疑問房產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計入在夫妻共同財產內,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房產。
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後採取得房產證的,不能簡單的認為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實際上,一方婚前出資購房,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房產證只是對購買方對房子產權的確定。因此,離婚房產分割時,該房屋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資助自己的子女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產就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已經登記的房產。
如果婚前購房時,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只出了部分購房款,剩餘購房款由婚內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貸款的,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等機房所有,對於婚內共同償還的貸款及房子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捌』 結婚前老公用公積金貸款買房,結婚後我們一起還貸款,離婚時如何分配房產
你好,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