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貸款買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購買完畢的車算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還貸部分算夫妻共同財產。當離婚汽車歸屬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離婚的方式確定汽車財產的歸屬權。法院一般判決汽車歸屬首付方,但應對共同還貸方作出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⑵ 婚前男方貸款買車,女方可以加名字上去么
貸款中是不可以加上名字的。但車本不能寫兩個人的名字吧。只能有一個車主啊
⑶ 男方婚前給女方的男孩貸款買車。車主是男孩的名字。婚後夫妻二人還貸。離婚後車是誰的
根據物權法,汽車綠本上名字是誰,車子就是誰的,當然如果你想要爭取,可以拿還貸記錄去法院提出異議,一般也可以爭取回來的
⑷ 婚前貸款買車是共同財產嗎
婚後貸款買車是屬於共同財產的。但如果買車一方有證據證明該車使用其個人財產購買的,應當認定為其個人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⑸ 婚前男方給女方買車,車子上女方名字,退婚能要到嗎,未結婚
婚前男方給女方買車,車子上了,女方的名字,如果退婚的話,因為你們是為結婚,如果退婚的話,車子你是否能要到那一定要看女方家願不願意給你?如果女方家不願意給你的話,你也是要不到的,因為能夠證明這個車子是誰的,那隻有行車執照上的名字,而且你們倆是婚前婚前財產是各有各的,不在一起融合的你又拿不出什麼證據去證明這個車是你給女方買的,如果你拿的出來的話,那這個車你也是能夠要到的,拿不出任何證據的話,那不用說這個車很難要回來的
⑹ 男方婚前貸款買車婚後女方有責任一起還嗎
男方婚前貸款買車,屬於婚前男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女方沒有責任一起還。
⑺ 結婚前要男友貸款買車,他不願意,所以要分了,我有錯嘛我就是不甘心,他這點努力都不願意為我付出嗎
這個可能有誤會
其實你們都誤解了
一個認為你是貪慕虛榮的
你認為他不夠愛你
⑻ 婚前買車是男方貸款買的,也是男方的名字,離婚要賠償車子的錢嗎我是女方
如果離婚,無需賠償車子的錢。
關於夫妻財產的界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是: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綜上,如果離婚則車子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應歸男方所有。女方也無需賠償車子錢。
⑼ 結婚前男方貸款買車但是女方要求用她的名字這樣合適嗎
怎麼不想想為什麼有這樣的要求呢?這樣記她的名下不是對男人的不信任?那男方完全有理由拒絕
⑽ 我婚前貸款買車,和我結婚後貸款買車,對女方來說有何利弊!我是男的
婚前買是你自己的事,貸款你自己簽字就可以了,而且屬於你自己的財產,婚後買的話,去銀行貸款女方是你的共同債務人,當然車也是你們的共同財產,對女方的利弊你自己應該能琢磨出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