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老人給失信子女購房可以貸款嗎
當然不行,因為失信人員的不良行為直接影響到家庭成員的,所以很難貸款,老人來說還貸能力差,就算可以貸款也貸不了多少了
B. 老賴的子女可以買房嗎
可以
從法律上來講,子女是獨立於父母的個體。父母不管是欠債還是犯罪,與子女均沒有關系。法律上不存在父債子還的說法。你母親收到同樣的限制,是因為他們是夫妻關系,這些債務屬於他們的共同債務。只要沒有牽扯到債務中去,比如給他們擔保,那麼在法律上是不會受什麼影響的。
拓展資料:
老賴的民事行為會受到限制,但是老賴的子女可以買房。針對「什麼是失信懲戒機制」,有關人士說,在法律術語上屬於失信黑名單,主要是指對於那些有能力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義務而拒不履行的「老賴」,法院列入被執行的名單上,進行公布。
失信懲戒機制是在法律層面的一系列的制度以及這個制度執行之後對「老賴」的震懾作用,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訴法的規定,第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訴法的司法解釋也有規定,包括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包括名單列入徵信機構當中通報。有關人士還具體提到,如果在執行階段採取一些例如虛構訴訟,或者說虛構債權債務、轉移財產,違法限制消費令,不報告自身財產情況,就算是一個抗拒執行的行為,有這些行為都可以被列入全國性的失信黑名單。
C. 問一下如果被法院判定是失信人名單,子女貸款買房受影響嗎
有影響的 除非分戶
D. 失信被執行的人,子女能貸款買房子或買車嗎
失信被執行人的未婚子女貸款購車購房會受影響。
E. 夫妻雙方有一方是失信被執行人可以貸款買房嗎
夫妻的一方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另一方是不能購買房屋的,但如果當事人能證明購買房屋的屬於個人財產的除外。
根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5)被執行人子女貸款購房擴展閱讀: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F. 父親欠銀行的錢上了黑名單,兒子買房會受影響嗎
黑名單只對本人及配偶有影響,對其他人沒有影響。所以如果子女是成年人只要個人徵信良好依舊是可以向銀行貸款的,就是說兒子如果只是買房,是不會受到影響的。
如果是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養育,父母上了黑名單,自然會或多或少給孩子帶來間接影響,比如: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不能坐飛機,意味著無法帶孩子去更遠的地方或是國外旅遊;不能給孩子購買一些保險產品等。
(6)被執行人子女貸款購房擴展閱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有:
1、限制高消費,除了當事人,如果子女的經濟來源主要是父母,那子女也不能高消費,比如進入高檔西餐廳,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或者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等,除非子女有獨立的經濟來源。
2、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但是普通義務教育學校不受影響。
3、不能給子女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等;
4、子女就業可能會受到影響,這一點主要體現在公務員任用上,因為公務員任用有一個資格審查,有些地方會規定,如果父母是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子女不能錄為公務員。
G. 老人出錢子女名下買房子女是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執行子房子嗎
可以的,法院可以執行房子的
H. 被執行人子女能買房嗎
只要你是成年人滿十八周歲,就屬於自己一個家庭,
而辦理貸款和購房,是以家庭為單位。
所以,只要你成年,你爹媽徵信記錄,不影響你貸款買房
I. 被執行人購買商服房產落子女名下可否執行
這個問題,有不同的意見和做法, 提供幾個作為參考。
《蕞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七條規定,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登記名義人(案外人)書面認可該土地、房屋實際屬於被執行人時,執行法院可以採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記名義人否認該土地、房屋屬於被執行人,而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認為登記為虛假時,須經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其他程序,撤銷該登記並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之後,才可以採取查封措施。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四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