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貸款受阻購房者可以解除購房合同嗎
銀行原因貸款沒辦下來可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不少購房者都會以銀行按揭的形式貸款買房,在繳納完首付後,通常應在6個月內辦理完銀行按揭貸款手續並支付購房款余額, 但如果在6個月後, 由於銀行政策的原因, 而非購房者的原因導致貸款無法發放。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如果由於銀行單方面的政策原因而導致購房者的貸款沒有辦法如期發放, 使購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這種情況下是不可歸責於購房者或開發商的, 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購房者, 購房者享有法定解除權, 是完全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款及利息的。
按揭貸款沒辦成購房首付能不能退
根據法律規定,按揭沒辦成的話,且購房者又不能繼續支付房款的話,那麼開發商有權解除購房合同。所以,按揭沒辦成首付是否可以退,取決於購房合同解除的後果。
《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如果由於購房者的原因,導致按揭沒辦成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而在解除合同以後,雖然購房者不用再交納剩餘房款,但是必須要承擔違約責任。從理論上說,按揭沒辦成導致購房合同解除以後,首付款應當返還。但是,由於開發商會要求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為了防止購房者逃避違約責任,所以開發商一般會拒絕予以退還,直到法院作出最終判決。
如果按揭沒辦成功不是購房者的過錯導致的,那麼在購房合同解除以後,首付需要退還,而且開發商還必須退還相應的利息。
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則處理:
1、購房者的原因:如果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准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2、開發商的原因: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3、非買賣雙方的原因:如是銀行的原因,致使銀行按揭貸款延期、貸款金額減少或者不能辦理,雙方一般會有補充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由購房者選擇,要麼由購房者在某個期限內補交購房款,要麼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逾期不補交購房款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
⑵ 跟銀行已簽定購房貸款合同,但在放貸前銀行又打電話過來說貸款利率上調了,這算不算銀行違約
這個可以這樣算,貸款利息在簽合同的時候就已經確定了,就算是要上調,那也是以後的事,跟你不會發生什麼關系。
⑶ 簽了購房合同,但在銀行無法辦理按揭,首付能否退還
這個目前還真沒有定論,不過我可以給你看一篇新聞,是今天發生在杭州的新聞,關於新政後銀行無法按揭的開庭情況。 原告和被告雙方律師的爭論焦點就是目前法律界的爭論的焦點。 你可以有參考價值。 ---------------------------------------------------------------------------------------------------------提要:新政算不算「情勢變更」成庭審焦點一旦判決,它將成為杭城首起購房「違約」判例而具有示範意義昨天在杭州下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李全青案」,因為是房產新政後杭城首起退房案,備受關注。 新政算不算「情勢變更」成庭審焦點一旦判決,它將成為杭城首起購房「違約」判例而具有示範意義本報記者 婁煒棟張卉卉 肖菁本報通訊員 夏法蔣維岩 瞿靜李全青昨天向法院請求和自己的律師一起出庭,法官同意了。坐在原告席上,他顯得緊張。他不懂法,但這個案子對他來說太重要了,他必須打起十二分精神來面對,「8萬塊辛苦打拚賺來的血汗錢,不能說拿不回來就拿不回來了。買不了房子,不是我的錯。是國家的新政策,我無能為力。」李全青說。昨天在杭州下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李全青案」,因為是房產新政後杭城首起退房案,備受關注。此前,雖然杭州退房潮洶涌,但杭州主城區尚無一起通過法院判決處理的退房官司。在兩次調解均告失敗之後,各界對「李全青案」未來會怎麼判更加期待。「如果它成為杭城第一起購房違約的判例,將具有很強的指導性意義。」司法界人士如此描述這個案子的意義。據了解,由於房產新政糾紛適用法律的復雜性,省高院近日將就此類官司如何審理專門出台內部指導意見,作為法官審判此類案件的法律依據。咬牙買下的首套房遭遇新政辦不了貸款33歲的李全青是典型的新杭州人,他從河南來杭近10年。他有手藝,平時給人打工搞裝修,偶爾還自己承包一點活。日子過得還算可以,基本可以在杭州立足。去年,李全青在老家的兒子8歲了,到了上學的年紀。為了以後孩子能有出息,李全青咬咬牙,決定在杭州買房子,這樣可以把孩子戶口遷過來,也能找個好學校。他們看中了下城區石橋路新鄉里一號的一套公寓樓,房主曹先生夫婦很快和他談成了這筆生意。今年4月3日,雙方通過中介公司簽了一份轉讓居間協議,房子總價88萬元,首付先付3成,其餘房款申請銀行按揭。當天,李全青按約定付了2萬定金。10天後,他們又正式簽訂了合同並加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88萬元的總價里,房屋款為80萬元,裝修款8萬元。李全青又付了6萬元,連同原先的2萬元,作為全部裝修款。一切都很順利,雙方都想把房子盡快過戶,可是誰也沒有想到,4月17日,國務院發布了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國十條」,其中一條對李全青來說是當頭一棒,「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我在杭州幹活,戶口一直在河南老家。我拿不出相關證明,銀行不肯批下這筆按揭貸款。」李全青說,沒了貸款,他根本買不起房子。這導致了他沒有能力再履行房屋轉讓合同。4月25日,他通知曹先生解除合同並返還8萬元購房款。但曹先生不同意。多次請求無果後,他把曹先生告上了法庭。被告曹先生也很無奈。他為了把房子騰出來,已經提前還了房貸,並已租了房子,對於李全青的「違約」,他不能接受。庭審焦點:新政算不算「情勢變更」昨天開庭的焦點是當前房產界的熱點話題:新政算不算「情勢變更」?曹先生的委託律師鄭律師一上來就否定了情勢變更的說法,「按揭貸款本身就存在商業風險,這是可以預見的。大家都知道,房價很高已經是共同話題,媒體、官員、專家都在呼籲要抑制房價,宏觀調控政策隨時可能出來,風險指數已經很高,你們既然貸款就應該預見這些風險,所以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明確,『情勢變更』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後,發生了不可預見、且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情,動搖了合同訂立的基礎。在此情況下,應允許合同雙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鄭律師再三強調,最高法院有規定,法院在採納情勢變更情況時也會相當謹慎,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需要得到省高院的核實。鄭律師的說法馬上遭到了原告律師的反駁。「我們很有誠意買這套房子,並沒有惡意想違約。」李全青的委託律師說,合同簽後一星期,他們就向興業銀行申請按揭貸款,但是就是因為新政對外地人限貸,貸不出這筆款,他們履行不了合約也是迫不得已。「這絕對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李全青作為外地人在杭州首次購房,他的貸款不存在有無商業風險的說法,盡管之前有很多報道和信號,可能出台宏觀調控,但是對於貸款方面,我們能預料的頂多是提高貸款的利率。對外地人限貸的政策是沒能想到的,怎麼談得上可以預見呢?」律師說,合同上明確寫著餘款通過商業貸款來支付,現在銀行不能貸款,這個合約就沒法繼續下去,所以8萬元購房款應該退還。「當然,將心比心,我們也願意給曹先生他們一點補償,這個數字大概在5000元。」對方搖搖頭,表示無法接受。法官庭後又做了一次「背靠背」(和各自律師單獨談)調解的努力,但是由於雙方要求差距很大,調解又一次失敗。各界關註:一旦判下來會有示範意義社會各界,尤其是司法界對這個案子將來怎麼判非常期待。曹先生的律師事後告訴記者,「我還是希望這個官司能夠由法院裁判,這也是給我們律師業一個相對明確的判例,以後可以供類似官司參考。」其實,早在房產新政出台不久,專攻房產官司的浙聯律師事務所就匯集了很多此類違約糾紛。針對這種二手房交易解約的情況,考慮到現在房價下跌的因素,浙聯戴和平律師會建議作為解約方的購房者適當補貼一點房東,一般是定金的20%,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節省成本,促進調解成功率。不過目前戴律師手頭也有8例已經決定走法律途徑。浙大光華法學院方立新教授說,自從新政出台後,針對各類洶涌的房產違約高潮,浙江省高院和相關研究院也一直在商討和研究可適用的法律:「這個案例下城區法院會特別慎重,因為一旦判下來,對整個杭州二手房的違約糾紛將具有示範性的影響。」澤大律師事務所建築房地產業務部主任余合力律師說:「這次法院的判例,會在如何認定合同解除的條件上提供參考性。就拿這例事件來說,合同上約定了申請銀行按揭,因為新政下辦理不成銀行貸款,支付方可以此為條件解約。」
⑷ 買房因銀行貸款慢算違約嗎
銀行放貸時間過長導致逾期支付剩餘房款的,合同約定如何處理的,按照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一般銀行貸款遲延的風險由買家承擔,但如果確實是買方無法預料的政策原因導致的,屬於非歸責於任何一方的原因,那麼買家可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⑸ 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按揭貸款條約如何約定呢
一、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涉及房款余額按揭貸款的,建議在合同貸款方式空格中約定「XX年X月X日前,XXX元房價款由買受人在XX銀行辦理完按揭貸款手續」。同時在合同附件六中約定「因買受人原因,不能按期或逾期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第六條第一種處理方式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因出賣人的原因,不能按期或逾期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出賣人應按本合同第六條第一種處理方式的約定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因銀行原因,不能按期或逾期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買賣雙方協商,另簽補充協議」。 二、若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按揭貸款手續,建議對貸款金額、辦理按揭貸款時限、逾期或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的違約責任等問題在合同附件六合同補充協議中進行約定。
⑹ 購房者因無法獲得銀行貸款而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究竟該由誰承擔
首先,最高院從未出台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釋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多了「審理」二字。
另,該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該問題中,銀行貸款不能的責任屬於解釋中「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的情形。因此,你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即可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定金等一切已繳納費用。
理由是:
法律方面:1.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等原則。
購房過程中大多數人會選擇貸款購房,而貸款購房所需要的貸款條件卻各不相同。不同銀行之間也會存在審核方面的差異。單純因第三方原因導致貸款不能從而不能簽訂購房正式購房合同,要求買房承擔過錯責任,並不退還定金,或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有違公平原則。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之所以在定金罰則後追加「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基於購房、購車等「大件」物品的買賣流程和交易慣例不同於「小件」物品,例如買衣服。常常需要先交付定金或訂金等。正式的交易發生於交付定金、訂金後一段時間之內。因此,立法者將「大件」物品中的違約責任規定為「過錯責任原則」(有點侵權責任法的味道),而非「嚴格責任原則」(一般的合同責任)。
「大件」商品與「小件」商品的交易特點決定了此類交易中往往會產生更多的機會主義行為,即賣方惡意不退還「定金、訂金等」而買方要求返還雙倍「定金、訂金」等違約責任。為了規避通過訴訟或者其他方式的「機會主義」行為,審判實踐中也往往採取「公平原則」進行認定。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終字第8229號判決書、2014烏中民四終字第1271號民事判決書均要求賣方返還定、訂金,而無需承擔責任。
中國消費者報2015年1月5日第A04版也曾接到類似投訴,消費者投訴房產公司惡意不退定金、訂金等問題,最終的結果均是返還定金、訂金或者簽訂合同。
3.基於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中的情勢變更等原則,在具體案件中法院也不會將貸款不能的責任認定為交易雙方的過錯,更多應該認定為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免責事由,從而不認定雙方均有過錯。即雙方均可免責。
實踐方面:1.開發商或者出賣方在出售商品房已經掌握了足夠的信息,而對於購房者掌握的信息並沒有出賣者充分。
例如,開發商掌握的賣方流程、審批手續、提交信用資料等信息一般地比普通購房者充分,開發商應該對購房者是否具備貸款條件或購房條件有一定的預測性,若在簽訂認購協議書、定金等協議時不及時告知或者作出合理判斷而為了銷售業績盲目和開發商簽訂認購書等文件,最終導致貸款不能,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定金罰則。即,賠償損失或雙倍返還定金。
2.購房、購車等定金多者數萬、數十萬、少則數千元,對於購房、購車群體來講,因銀行或其他金融貸款機構貸款不能而要求買受人承擔如此高昂的損失,顯然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判斷。
綜上,「大件」商品,如房、車、船、大型機械等交易特點(交易時間差)與「小件」商品,如衣服、鞋等(瞬時性,一般沒有時間差)交易有顯著的不同,要從交易特點和交易慣例中綜合分析過錯認定與免責條款,而非機械套用法條或司法解釋,方能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實現司法讓網民滿意、人民滿意、社會滿意、政治滿意。
⑺ 買賣合同解除後,銀行貸款合同怎麼辦
可以解除。
按揭貸款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購房者,開發商和貸款銀行。因開發商違約導致購房者與銀行協商解除按揭貸款合同的,購房者、銀行、開發商三者之間仍處於借款人、貸款人和保證人的關系,只要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將剩餘按揭款、購房者自付房款、已按揭貸款的本金及違約金分別支付給銀行和購房者,即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處理此方面糾紛主要依據《較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消、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購房貸款及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⑻ 交了首付,還沒有簽購房合同,購房者不按時辦理按揭貸款算違約嗎
正常情況下是先交納定金後簽訂購房合同,再交納首付,不按時辦理按揭貸款,導致無法購買房產辦理退款的話屬於購房者違約。辦理退款手續時會扣除部分違約金。
按揭貸款一般辦理流程如下:
借款人在辦理貸款前,請查明所購樓宇是否有銀行提供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承諾書,然後,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填寫《貸款申請審批表》,將有關材料(繳納首期款證明、買賣合同、身份證、經濟收入來源證明等原件、復印件)提交貸款銀行;
開發商:作為借款保證人在貸款申請審批表「保證人意見」欄上簽字、蓋章;
貸款銀行:銀行工作人員對借款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資料、文件進行審查,逐級審批;
貸款行領回辦妥手續的材料並根據依法生效的借款合同發放貸款;
國土局產權登記和公證部門:辦理房產產權抵押登記手續;
通知開發商領回借款合同並由開發商出具付清房款證明給貸款機構;
通知借款人領回借款合同、借據、保險單;
貸款行銀行工作人員將貸款檔案歸檔。
按揭貸款需要滿足條件如下:
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年齡為18-65周歲的中國居民;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同時具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以上的自籌資金,並保證用於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
具有銀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具有購房合同或協議,所購住房價格基本符合銀行或銀行委託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評估價值;
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⑼ 開放商違約解除了購房合同,按揭買房後提前解除合同該怎麼做
按揭貸款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購房者,開發商和貸款銀行。當開發商違約導致購房合同解除時,開發商根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實踐中不會存在太大的爭議。由於按揭貸款合同是基於購房合同而產生的,購房合同的解除必將導致按揭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購房者必須與銀行協商解除按揭貸款合同。而如何解除與銀行的按揭貸款合同,卻因解除時間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在按揭貸款過程中,銀行是通過開發商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和預購房的抵押這兩種基本方式來降低貸款風險的。即在購房者取得房產證(小產權證)之前,是由開發商對購房者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而在這之後,由於住房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已具備,銀行則通過抵押權來防範貸款風險。因開發商違約導致購房者與銀行協商解除按揭貸款合同的,購房者、銀行、開發商三者之間仍處於借款人、貸款人和保證人的關系,只要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將剩餘按揭款、購房者自付房款、已按揭貸款的本金及違約金分別支付給銀行和購房者,即可解除合同。而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並辦妥小產權證之後,出現合同約定的解除情形時,購房者辦理解除按揭貸款合同的產權較為復雜。首先,購房者單方解除購房人權利受到限制。《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由於產權已過戶到購房者名下,購房者雖有權利解除購房合同,但不能直接退房,購房者有義務書面通知房屋抵押權人的銀行有關購房合同的履行情況及違約責任承擔情況;其次,由於開發商的保證責任已終止,如碰到信譽不佳的開發商,購房者一旦不能及時拿到退房款,勢必影響購房者提前歸還按揭貸款,增加購房者的經濟損失。因此,因開發商違約導致購房合同解除的,並不必然導致按揭貸款合同的解除,購房者一定要及時與銀行協商解除按揭貸款合同的辦法。實踐中處理此方面糾紛主要依據《較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消、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購房貸款及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購買房子資金不夠時,可以到銀行進行貸款,但是當自己解除了自己的購房合同,那麼銀行貸款是不會退的,所以需要我們和賣房子的一方進行溝通,退還購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