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購房貸款還款方式哪種好
購房貸款還款方式有等額本金、等額本息兩種房貸還款方式,兩種方式,各有優勢。
1.等額本息還款本金逐漸增加:
所謂等額本息還款,就是指貸款期限內每月以相等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直至結清貸款。即借款人歸還的利息和本金之和每月都相等,利息和本金占計劃月還款額的比例每次都發生變化,開始時由於本金較多,因而利息占的比重較大,當期應還本金=計劃月還款額-當期應還利息,隨著還款次數的增多,本金所佔比重逐漸增加。
「本息」還款優點是每月償還金額相等,還款壓力均衡,便於借款人合理安排家庭收支計劃,對於精通投資、善於理財的家庭,無疑是最好的選擇。只要投資回報率高於貸款利率,則佔用資金的時間越長越好,這種還款法還適合未來收入比較穩定或略有增加的借款人,如部分年輕人、資金較為緊缺,但未來有能力提前還貸,這樣利息也會相對減少。
計算公式:
計劃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還款月數=貸款年限×12
月利率=年利率/12
還款月數=貸款年限×12
2.等額本金還款利息由多及少:
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則指每月等額償還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減少逐月遞減直至結清貸款。即每月歸還本金的數額相等,利息=當期剩餘本金×日利率×當期日歷天數,每月的還款額並不固定,而是隨著每月本金的減少而遞減,隨著還款次數的增多,利息由多逐漸減少。
「本金」還款法在貸款初期月還款額大,還貸壓力較重,尤其是在貸款總額比較大的情況下,相差上千元。但是,隨著時間推移,還款負擔逐漸減輕。適合收入較高,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但是預計將來負擔會加重的人群。
計算公式:
計劃月還款額=(貸款本金÷還款月數)+(貸款本金-累計已還本金)×月利率
累計已還本金=已經歸還貸款的月數×貸款本金/還款月數
Ⅱ 購房貸款還款計算公式
你說的這個問題,其實可以利用計算器解決。如果貸款20萬元,貸款20年,假設利率為4.5%,根據房貸計算器,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的還款額1265元,等額本金還款法第一個月的還款額為1583元。
你說的公式是:
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月供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等額本金還款法:
每月月供額=(貸款本金÷還款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每月應還本金=貸款本金÷還款月數
Ⅲ 購房貸款須知:常見的還款方式有哪些
很多時候沉重的貸款壓力不是因為銀行調整了利率,也不是你沒有攢夠錢償還貸款,而可能是你選錯了還款方式,現在就來看看常見的還款方式有哪些?
一、等額本息還款
把按揭貸款的本金總額與利息總額相加,然後平均分攤到還款期限的每個月中。作為還款人,每個月還給銀行固定金額,但每月還款額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遞增、利息比重逐月遞減。
二、等額本金還款
所謂等額本金還款,又稱利隨本清、等本不等息還款法。貸款人將本金分攤到每個月內,同時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還款日之間的利息。這種還款方式相對等額本息而言,總的利息支出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較多,還款負擔逐月遞減。
三、一次還本付息
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但是,隨著還款方式變革,一年的期限有望最高延長至5年。這種還款方式操作簡單,但適應的人群面比較窄,容易使貸款人缺少足夠的還款能力,造成信用損害。若採用這種貸款,貸款人最好有較好的自我安排能力。
四、按期付息還本
貸款人通過和銀行協商,可以決定為貸款本金和利息歸還制訂不同還款時間單位,即自主決定按月、季度或年等時間間隔還款,招商銀行推出的「季度還」業務就屬於這個范圍。再就是本金歸還計劃,貸款人經過與銀行協商,每次本金還款不少於1萬元,兩次還款間隔不超過12個月,利息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歸還。
五、提前償還部分貸款
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可以提前償還部分貸款金額,一般金額為1萬或1萬的整數倍,償還後貸款銀行會出具新的還款計劃書,其中還款金額與還款年限是發生變化的,但還款方式不變,且新的還款年限不得超過原貸款年限。
六、等額遞增和等額遞減
這兩種還款方式,沒有本質上的差異,作為目前幾大銀行的主推方式,它是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的另一種變體。它把還款年限進行了細化分割,每個分割單位中,還款方式等同於等額本息,區別在於,每個時間分割單位的還款數額可能是等額增加或者等額遞減。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還款方式的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你們。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0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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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購房貸款,如果無能力償還怎麼辦
你所說的情況叫做「斷供」,如果你因故不能及時歸還貸款,銀行就會催你,如果你就此停止還貸,銀行就會收回你的房子,同時你將進入銀行黑名單,以後貸款就難了!目前某些地區,如深圳,由於房價下降較快,「斷供」現象很普遍(把房子賣了都不夠還貸),但最終的受害者還是業主
Ⅳ 購房貸款還款方式有幾種該選擇哪個還款方式
買車有車貸,購房有房貸,針對現如今大家對於生活水平的高要求,對於這種高生活水平一時無力承擔的局面,銀行也相繼推出了針對各種消費的貸款服務。可能對於很多家庭來說,購房貸款是比較貼近生活的一項。那麼購房貸款還款方式有幾種?各大銀行對於提前還款違約金的規定是怎樣的?一般來說,我們的購房貸款還款方式主要分為8種,至於哪種最為劃算,則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而定。
購房貸款還款方式有幾種?
方式一、等額本金還款法
等額本金還款是將本金分攤到每個月中,同時付清上一還款日至本次還款日之間的利息,借款人可隨還貸年份的增加逐漸減輕負擔。
方式二、等額本息還款法
把按揭貸款的本金總額與利息總額相加,然後平均分攤到還款期限的每個月中,還款金額每個月都是固定的,但是每月還款額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遞增、利息比重逐月遞減。
方式三、分階段性還款法允許客戶有3至5年的寬限期,開始每月只要還幾百元,過了5年後,隨著收入提高、經濟基礎的充實,還款也會變化為正常的還款方式。
方式四、一次性還本付息法
一次性還本付息法是借款人從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償還所有貸款利息和本金的還款方法,這種方法能快速有效減輕還貸壓力。
方式五、轉按揭
轉按揭是指由新貸款銀行幫助客戶找擔保公司,還清原貸款銀行的錢,然後重新在新貸款行辦理貸款。
方式六、雙周供法
雙周供縮短了還款周期,也意味著在整個還款期內所歸還的貸款利息,將遠遠小於按月還款時歸還的貸款利息,本金減少速度加快。
方式七、提前還貸法
銀行收取利息主要是按照貸款金額占據銀行的時間成本來計算的,因此選擇縮短貸款期限就可以有效減少利息的支出。
方式八、公積金轉賬法
申請了商業貸款的購房者,可以提取公積金還貸款;申請了組合貸款的購房者,可以使用公積金還商業貸款。
購房貸款還款方式有幾種?各大銀行對於提前還款違約金的規定是怎樣的?可供提供房貸的銀行比較多,我們這里無法全部匯總統計其違約金的規定,一般來說,提前還款的相關細則也會被寫入購房合同之中。
Ⅵ 買房貸款每月還款是怎麼計算的
銀行住房貸款的分期付款方式分為等額本息付款和等額本金方式付款兩種方式:
1,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每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每月應還利息=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序號-1)〕÷〔(1+月利率)^還款月數-1〕
每月應還本金=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序號-1)÷〔(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總利息=還款月數×每月月供額-貸款本金
(6)購房貸款償還擴展閱讀
現行基準利率
1,10年固定利率貸款8.613% 6.930% 7.953% 7.099%
2,20年固定利率貸款 8.811% 7.580% 8.121% 7.246%
3,5年浮動利率貸款5.760% 4.032% 5.918% 4.204%
4,30年浮動利率貸款5.940% 4.158% 6.098% 4.350%
5,固定期為3年的混合利率貸款7.200% 6.120% 8.041% 7.069%
6,固定期為5年的混合利率貸款 7.290% 6.660% 8.121%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等額本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等額本息
Ⅶ 貸款買房如何合理償還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制度的建立,對於推進我國住房制度改革起到很大的作用。由於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完善,銀行為規避自身的貸款風險,往往強制性要求購房者購買貸款保險。依據《保險法》第十條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目前各商業銀行要求購房者必須購買保險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者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的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而該辦法只是屬於部門規章。所以,對於銀行這一強制性規定的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而購房者為了獲得銀行貸款,一般會接受購買保險的要求。但不僅如此,目前的住房貸款保險中還存在著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某種程度上侵害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具體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保險合同生效時間不應該提前
有的保險合同約定合同生效時間是購房者購買房屋之日或是銀行貸款批准之日,是不合理的。因為有期房的存在,期房尚未驗收交付,就要承擔保險義務,違背了《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所以,應該是開發商和購房者辦理完房屋交付手續後,保險合同開始生效。
二、銀行指定保險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除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購房者作為民事主體,可以選擇與其簽訂保險合同的相對人,有權根據自身的比較和判斷,來選擇有實力、信譽好和履約及時的保險公司作為其保險合同的相對人,而無須經過銀行來指定。對於銀行的指定行為,既侵犯了購房者的自由選擇權,也容易造成金融行業內部的不正當競爭。所以,銀行最好是讓購房者自己選擇或者是推薦保險公司,而不是指定。
三、保險公司一次性收取全部保險費不合理
有的保險公司在合同中規定了保險費是「按年收取,每年結算」,但在實際中卻是幾十年的保險費一次性收取。其實質是無償佔用了購房者多餘保險費的利息收入,並且隨著購房者每月還款的增加,保險金額在逐步減小,銀行所承擔的風險也在減小,而保險公司依然按照當初的保險金額來收取保費,顯然是違背了《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侵犯了購房者的利益,在無形中加重了購房者的經濟負擔。所以,建議保險公司去掉那些不合理的收費方式,進一步加強自身的競爭能力。
四、銀行作為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不合理
依據《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應當是由投保人指定的。購房者花錢給自己房屋買保險,而銀行是受益人,這和法律精神是相違背的,也是讓購房者感到不能理解的。其實,銀行的這個強制性規定完全沒有必要,因為抵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擔保法》的解釋第80條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證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證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採取保全措施。」依據這一法律規定,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不作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銀行也是可以優先受償的。所以,為了給購房者以合理感和信任感,銀行完全可以讓購房者作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沒有必要做這種看似獲利、實則無利的行為。
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合理
依據《保險法》的第39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現在的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都是以房屋的銷售價格來約定的,房屋的銷售價格肯定是大於其本身的房屋價值,也就是保險價值。而作為抵押物的房屋,其保險價值應該是房屋的成本價或評估價,並且該成本價或評估價應去掉房屋總價值中的土地使用費,因為總房價款中不僅有房屋的價值,還包括土地使用費,而土地是不存在任何的毀損、滅失的風險,不應該也沒必要作為保險標的來投保。此外,對於精裝修的房屋,也應該去除裝修部分的價款,因為保險的范圍只對房屋本身,不包括裝修部分。所以,對保險金額的約定,銀行和保險公司是需要重新考慮的,否則對購房者是存在著很大侵權因素的。從另一方面說,購買保險是銀行強制要求的,而購房者只是向銀行貸了部分的房價款,剩餘部分房價款是自己支付的,而現在銀行要求購房者用全部的房價款來投保,顯然是不合理的。目前,上海保監辦已經對此做了改革,以購房者的貸款額來確定投保金額,並據此計算保險費。希望北京保監辦也盡快做出相應的改革措施,以保護廣大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有關住房貸款保險的范圍狹小,保險費率過高等問題都是急需要保險公司調整和改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