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夫妻婚後共同貸款買房,離婚後房子歸男方所有。女方還有還款義務嗎
您好,若之前你們是共同貸款即房產證上是雙方共同名字,且辦理貸款時候,也是共同貸款,離婚後仍需要雙方共同還貸。若只有男方一方貸款名字,則女方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共同還款。
Ⅱ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 離婚後 還能一起還貸嗎
婚後夫妻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
1、房子若是婚後買的,若雙方對於房產沒有特別約定,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2、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具體分割方案:較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第2款規定中的「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計算: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後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離婚時已還全部利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
3、婚後貸款購買的房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婚後貸款購房,無論是個人支付房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支付房款,也無論是一方償還貸款,還是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均不影響房屋共同財產的形成。
(2)婚後購房共同貸款離婚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Ⅲ 婚後雙方共同買房,共同還貸,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怎麼分
首先回答你的問題:一般情況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均分,例外情況看下面分析。
1、如果你們夫妻之間沒有對此房產有特別的約定,此情況的裁判規則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貸款買房,取得房屋產權的,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一般原則平均分割。雖然登記在一方名下,從結婚時間,購房合同,支付時間,賬款的支付情況等認定為婚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產權登記於一方名下而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按揭房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要旨: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離婚時出資人子女一方主張該不動產應視為父母只對其個人贈與的個人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公平分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該規定並未區分父母系出全資還是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根據公平保護的立法意圖,在確認不動產所有權時,應當對《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做嚴格解釋,該條規定的婚後父母對子女贈與的標的物應指不動產而非出資,只有父母通過全資購買取得了不動產的所有權,並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時方可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對於父母部分出資購買房屋之情形,因此時父母並未支付購買房屋的全部對價,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從而其無權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並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婚後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情形,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房屋無論登記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公平分割。如果在出資時,有證據證明明確贈與自己子女時,該出資可以視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
Ⅳ 婚後夫妻共同貸款買房,離婚後該怎麼處理這個房子
離婚後,可以對貸款房子進行估值,根據市場價格,扣除貸款金額與利息後,將剩餘金額平分,而後由獲得房產一方支付給未獲得房產一方。
部分網友在看到這的時候,會有所疑慮,如果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那麼離婚後,另一方是否有權利分配這套房子,答案是肯定的,按照新婚姻法規定,只要是婚後購房,即使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依舊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根據相關法律予以平分。
3、如果遇到無法協議情況下,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在離婚時,法院一般建議夫妻雙方能夠友好協商對共同財產進行分配,但如果爭議不斷,無法協商,那麼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與無過錯方,那麼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有傾向性的照顧養育孩子方與無過錯方,也就是說夫妻離婚時,如果女方負責撫養孩子,且無過錯,那麼在財產分配上,會適當偏向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