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買房貸款沒辦下來,購房違約責任怎麼算
買房貸款辦不成違約主要分一下情況:
情況一:信用記錄差導致貸款無法獲批:
現在很多人手中都有好幾張信用卡,而「卡族」中不少人都有過逾期還款的記錄,他們在享受了信用卡的便利之後,卻往往忽略了信用問題
近年來,因為信用卡逾期而被銀行拒貸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信用卡連續3次、累計6次逾期還款將被銀行視為信用不良,貸款申請將很可能被拒
一旦產生了不良的信用記錄,借款人也不必過於悲觀,有些情況是可以補救的:如果是非本人原因產生的個人徵信系統上的不良記錄,個人可以與產生不良記錄的銀行協商,如果是因為銀行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信用不良記錄,可以協商,未果的可繼續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核心提出申訴
除此之外,可以試試不同的銀行,每個銀行的信用評分標準是不同的,會有一些銀行相對寬松一些,只要信用記錄不是很差,一般來說都能獲得貸款。
房貸遲遲不下來,使一些交易二手房的客戶遭遇尷尬。買賣雙方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付款,也辦理了過戶手續;
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分情況來處理:如果貸款已經通過了銀行的審批,此時買賣雙方只能雙方耐心等待放款;
如果貸款沒有通過審批,買家和賣家可以協商如何支付尾款的問題,如果買家確實無法支付尾款,那隻有按合同的相關規定解除合同了;
在這種情況下,買家是否違約情況要看《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有關約定。通常來說,若銀行貸款不是由於買方的個人原因無法辦理,買房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房貸辦不下來首付款能退嗎?如果是銀行原因,比如額度緊張無法放款,那麼購房者可以和賣家協商解除購房合同,並且不必承擔違約責任,賣家應該無條件退還購房首付;
如果是因為購房者自身原因,比如徵信記錄有污點或者還款能力不夠而影響貸款審批,首先應該盡量解決,如找擔保公司擔保或者延長還款期限等。如果仍無法解決,那隻能解除購房合同了。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給賣家,同時賣家應該返還首付款。
情況二:買房後辦理了過戶,貸款卻遲遲批不下來。
綜上,無論哪種原因使得貸款辦不下來,購房首付都是可以退的,區別僅在於購房者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㈡ 房政策,買房人不能貸款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購房者未能獲得銀行貸款時能否解除合同,須區分情況來看。 (一)如因開發商原因致使買房人未能獲得貸款的,例如項目手續不齊全、存在違規開發等不符合銀行發放貸款的標准,買房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如因買房人的原因,例如買房人沒有積極辦理貸款,或者沒有向銀行提供相應的資信證明等情況,買房人則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同時還需承擔未能按時支付購房款的違約責任; (三)如果是因銀行政策變化,例如銀行原要求首付款需達到購房總價的貳0%即可批准貸款,而當買房人按此要求申請貸款後,銀行將首付款標准提高為購房總價的 三0%,致使買房人未能獲得銀行貸款的,則未能訂立貸款合同不可歸責於買房人和開發商任何一方,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㈢ 購房貸款審批未通過 是否承擔違約視情況而定
小編查詢相關資料解答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按揭不能辦理三大原因 按揭辦不下來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實踐中,不同情況的處理也是不同的,在審理合同糾紛時法院一般會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因此,合同中對貸款不批的違約責任由誰承擔的規定是最重要的依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則處理: 1、開發商的原因: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2、購房者的原因:如果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准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3、非買賣雙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導致購房者本應拿到的貸款不能實現,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合同上又沒有約定的。購房者可以起訴並舉證自己沒有過錯並確實無力購房,要求開發商發還首付及定金。 貸款不批違約的注意事項: 目前有不少購房者簽訂了購房合同後,因各種原因,銀行貸款始終無法獲批,就會出現退房糾紛。在具體執行中,很多樓盤是開發商統一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所以提醒購房者應盡量在合同中註明,「如果貸款不能辦理,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並不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需返還首付款」。除此之外還要注意: 1、如果是銀行根本就沒有接受貸款申請,由購房者自己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是購房者和銀行已經簽訂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只是銀行沒有按時放款,則購房者在向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後,可以按照借款合同向銀行主張違約責任。 總之,提醒市民在購買商品房時,首先要認真考慮自己的資金能力,如果採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認真了解申請銀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與開發商簽約時,要仔細閱讀所有需要簽署的合同條款,弄明白條款的法律意義,最好請律師陪同簽合同,有律師為您說明各項條款以及定金的法律性質能夠跟好的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最後還要要求開發商在合同中註明「如果因申請銀行貸款達不到預期金額,或銀行拒絕貸款,而導致購房失敗的,可免責並退回所交款項。
㈣ 買房因為貸款政策導致毀約算違約嗎
1、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由於我國《合同法》中對於政策調整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沒有明確規定。有些法院認為房貸新政不是「不可抗力」,但是否屬於「情勢變更」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於買受人確有證據證明純粹因受限貸、限購、禁購等調控政策直接影響,而導致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的,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將其認定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㈤ 自身條件滿足,若銀行不批商業貸款,開發商要求簽訂補充合同視為違約是否合法呢。
如果在買房的時候沒有說明未批復按揭貸款需要付全款,你就可以不簽啊
㈥ 簽訂了購房合同,買家貸款銀行不批,算毀約嗎
看你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關於貸款的約定是否有這樣的條款:因買受人原因未獲得貸款批準的,雙方同意合同終止,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應返還,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應視為雙方對無法貸款後果的約定。如果有這樣的約定,你們就不算毀約。
另外了解清楚買家貸款銀行不批什麼原因,賣家徵信有問題,有逾期?還是其他什麼原因。建議可以換家銀行再申請看看。
㈦ 購房者首付款交完貸款卻批不下來算違約嗎
買房的時候,購房者或多或少的都有可能會遇到些情況,例如,支付了首付,貸款卻批不下來!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
解答:
此類情形,開發商會讓你去其他銀行辦貸款的,要看你貸款批不下來是什麼原因了,要是支付能力的話,一般會要求你延長還款期限。
如購房者想退房,要與開發商商量,即便同意你也要支付一定違約金的,如果不同意你只能自己想辦法湊夠剩下的錢,因為買賣合同簽了就有效。
不過你可以讓開發商想辦法,因為你貸款下不來,他們也拿不到尾款,他們比你還著急。
交了首付,但貸款批不下來算違約嗎?
通常情況下,如果是銀行沒錢放款或放款較慢則不算違約,如果是自己的問題那你只好承擔違約責任了。具體如下:
1、開發商原因
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2、購房者原因
如果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准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3、非買賣雙方原因
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導致購房者本應拿到的貸款不能實現,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合同上又沒有約定的。購房者可以起訴並舉證自己沒有過錯並確實無力購房,要求開發商發還首付及定金。
溫馨提示:
為了避免因按揭不成產生糾紛,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和同時從以下三點入手將風險控制在最低限度。
1、在簽訂購房合同前,購房者在聽取開發商意見的同時,盡量向貸款銀行進行詳細的咨詢,了解貸款審批的條件及要求,對於自身還款能力及貸款能否獲批有一定的心理預期。
2、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就按揭不成時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進行明確約定,即在合同中約定,如因銀行不予辦理按揭手續致買受人無法取得貸款的,買受人有權解除購房合同並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銀行通過貸款申請並與購房者簽訂了《貸款協議》,對放款時間進行了明確約定,後卻以各種理由不按時放款,則購房者有權依據《貸款協議》要求銀行按時房款並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8-1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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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購房者因無法獲得銀行貸款而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究竟該由誰承擔
首先,最高院從未出台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釋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多了「審理」二字。
另,該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該問題中,銀行貸款不能的責任屬於解釋中「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的情形。因此,你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即可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定金等一切已繳納費用。
理由是:
法律方面:1.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等原則。
購房過程中大多數人會選擇貸款購房,而貸款購房所需要的貸款條件卻各不相同。不同銀行之間也會存在審核方面的差異。單純因第三方原因導致貸款不能從而不能簽訂購房正式購房合同,要求買房承擔過錯責任,並不退還定金,或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有違公平原則。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之所以在定金罰則後追加「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基於購房、購車等「大件」物品的買賣流程和交易慣例不同於「小件」物品,例如買衣服。常常需要先交付定金或訂金等。正式的交易發生於交付定金、訂金後一段時間之內。因此,立法者將「大件」物品中的違約責任規定為「過錯責任原則」(有點侵權責任法的味道),而非「嚴格責任原則」(一般的合同責任)。
「大件」商品與「小件」商品的交易特點決定了此類交易中往往會產生更多的機會主義行為,即賣方惡意不退還「定金、訂金等」而買方要求返還雙倍「定金、訂金」等違約責任。為了規避通過訴訟或者其他方式的「機會主義」行為,審判實踐中也往往採取「公平原則」進行認定。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終字第8229號判決書、2014烏中民四終字第1271號民事判決書均要求賣方返還定、訂金,而無需承擔責任。
中國消費者報2015年1月5日第A04版也曾接到類似投訴,消費者投訴房產公司惡意不退定金、訂金等問題,最終的結果均是返還定金、訂金或者簽訂合同。
3.基於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中的情勢變更等原則,在具體案件中法院也不會將貸款不能的責任認定為交易雙方的過錯,更多應該認定為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免責事由,從而不認定雙方均有過錯。即雙方均可免責。
實踐方面:1.開發商或者出賣方在出售商品房已經掌握了足夠的信息,而對於購房者掌握的信息並沒有出賣者充分。
例如,開發商掌握的賣方流程、審批手續、提交信用資料等信息一般地比普通購房者充分,開發商應該對購房者是否具備貸款條件或購房條件有一定的預測性,若在簽訂認購協議書、定金等協議時不及時告知或者作出合理判斷而為了銷售業績盲目和開發商簽訂認購書等文件,最終導致貸款不能,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定金罰則。即,賠償損失或雙倍返還定金。
2.購房、購車等定金多者數萬、數十萬、少則數千元,對於購房、購車群體來講,因銀行或其他金融貸款機構貸款不能而要求買受人承擔如此高昂的損失,顯然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判斷。
綜上,「大件」商品,如房、車、船、大型機械等交易特點(交易時間差)與「小件」商品,如衣服、鞋等(瞬時性,一般沒有時間差)交易有顯著的不同,要從交易特點和交易慣例中綜合分析過錯認定與免責條款,而非機械套用法條或司法解釋,方能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實現司法讓網民滿意、人民滿意、社會滿意、政治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