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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担保人风险

发布时间: 2021-11-15 12:49:48

① 做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做贷款担保人的风险就是一旦贷款人不偿还贷款;你要负连带责任。

② 住房贷款担保人风险大吗

这要看担保人承担的什么担保责任,不同的担保类型,有不同的担保责任,也就有不同的风险。

③ 问:关于买房贷款担保人,我该不该承担这个风险

贷款人无力偿还房贷,担保人应承担偿还责任:

贷款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④ 做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一)永久担保人的风险
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最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
(二)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
(三)担保人自愿对负债进行担保,承担责任的风险
应承作为担保人时,贷款机构多会要求担保人到律师楼或公证人处签一份独立法律咨询文件,简称ILA。签署这份文件时,担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个律师楼签名,必须要另外找一位律师签署作证,证明已经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清楚解释给担保人知道,而担保人也明白要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并且是自愿作为担保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⑤ 朋友贷款买房要我做担保人,请问能有多大风险

你的朋友贷款买房要做担保人,如果是一般担保承担部分责任,联合担保承担全部责任。

一般需要担保人的情况:

① 提供不了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

② 无法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

③ 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

担保人相关:

① 被担保人欠款不还,需承担还款责任;

② 被担保人逾期还款,或欠款不还后,除承担还款责任,还同时记录进入担保人信用记录;

③ 在担保期间申请贷款,银行会综合衡量其还款能力,需考虑偿还担保部分,贷款通过几率较小;

④ 担保期间,贷款审核通过,但贷款利息会比正常利息上浮10%~20%。

(5)住房贷款担保人风险扩展阅读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你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c) 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⑥ 贷款担保人承担什么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债务人远走他乡,属于“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情形”,所以银行在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后,法院对其厂房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足偿还债务的,担保人负有偿还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成为担保人的先决条件:

根据银行要求办理,各银行要求不一样。但作为担保人基本条件是担保人需要有提供担保的能力(财产、信用)。

(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你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a)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

b)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限制,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c)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在成为别人的担保人之前,还要注意下面几点:

1.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

要想知道贷款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贷款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贷款人有经营业务往来的人或贷款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

2.在订立保证合同时,要注意争取做一般保证人,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要注意运用反担保。反担保又叫求偿担保,即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可要求债务人对担保人作出清偿。实践证明,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以上就是贷款担保人承担的风险,且由“信用管家”搜集整理,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⑦ 房屋贷款担保人可能遇到的风险有哪些

怎模说呢,这个问题有难度的。涉及了担保法、物权法、银行法、合同法、民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许多领域。
如果从每一种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条例细说,都可以讲很多。
本人现从实际的应用方面作答之。
解答这个问题,重要的是提问朋友所涉及的核心。该系列问题核心即担保物权及其处置,与优先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特征为:A。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B。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本质上即是一种他物权。C。担保物权是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是以对所有人的处分权能加以限制而实现这一目的。D。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处分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为:A。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B。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财产权利。C。质权须转移质物的占有。D。质权是就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为:A。留置权是一动产为标的物的一种担保物权。B。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C。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指的是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权担保的不动产,就其卖得的价款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非占有担保物权。怎模理解:A。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的,也就是说抵押物于设定抵押权后仍由抵押人占有。从而,抵押人对抵押物依旧有用益价值,而有使用、收益权,抵押物可正常使用、收益,抵押人均有权。此项用益权直至抵押物扣押时才受到影响的。B。抵押权是以优先清偿效力的担保作用而存在的。在担保债权不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律法规实行抵押权,同时依据换价程序处分抵押物,就其卖得的价款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故抵押权人所直接支配者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权由于具有这两种作为其物权内容的重要意义,使得抵押物的用益价值及交换价值得到广泛的利用。
常用的是抵押权。
这是那位朋友所问的一系列问题的核心一部分。
另一部分是甚模?优先权。严密的说是优先原则。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这一系列的问题优先核心是在于物权优先原则。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前提,在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优于一般的债权。既然是这样的说,那模,在这怎理解呢!?房地产抵押登记后,即取得担保物权后即可对抗第三人。
说到这里,严密的说写到这里,前面所讲的如果都真真正正看的懂得话,问题基本已经全部解决了。之所以说基本,是因为后一个问题前面没有论述的。即再贷款的问题啊。
关于再贷款,怎模说的呢?得结合具体情况。这是因为现在银行改制,商业银行很发达啊。在实际的操作里最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对你还款能力的评估测查分析。你的还款能力决定你能否再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