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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境外企业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发布时间: 2021-11-20 01:02:42

㈠ 国内企业如何境外贷款

除了前面一个大哥的专业回答,现在还有一个绿色的通道可以实现企业通过新加坡境内的中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贷款低利率的人民币。这就是2014年7月,人民银行跨境办通过的《中新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新加坡人民币贷款利息为2-3%,计算手续费和银行成本,生态城内企业通过跨境贷款利息为4%上下,巨大的贷款利差是跨境人民币贷款的活力。
目前已有中农工建交招等多家银行与生态城管委会对接并签署贷款框架,2014年下半年总额20亿元人民币,先到先得。国家给天津生态城的特殊政策可以说是,金融改革超“自贸区”的政策突破,对企业对区域都是巨大利好。
欢迎意向来中新天津生态城投资的企业和有资源可整合转化的金融服务机构前洽谈,管委会政府欢迎合作及投资。
有业务需求可联系:[email protected]

㈡ 关于境内外企业担保贷款的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2个方面,担保人境内外资公司A需要有足够的担保能力,这个由银行进行判断。
第二个是担保落实的方面,在银行接受担保人的担保的话,银行会要求A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担保债权为B在银行的融资,同时需要担保人A出具相应的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决议。

㈢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 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 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第十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制定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合理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磋商、签订借款协议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重点国别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 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
第二十二条 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外债资金应当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长期国外优惠贷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二十五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
第二十六条 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第二十八条 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债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债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规定,向使用外债资金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察。 第三十一条 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主权外债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转贷给国内债务人的,国内债务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主权外债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还。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
第三十四条 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第三十五条 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规定需要履行对外代偿义务时,应当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适时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
在不扩大原有外债规模的前提下,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债务人可以通过借入低成本外债、偿还高成本外债等方式,降低外债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其中,涉及主权外债的,需经财政部核准。
第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保值避险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 第三十八条 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第三十九条 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帐目和资产。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
第四十二条 禁止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保证外商直接投资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借外债。
第四十三条 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到境内。
第四十四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外债帐户和处理外汇资金往来业务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外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 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掌握外债动态,建立和完善全口径外债监测预警机制。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债的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外债统计数据。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外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外债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㈣ 国际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对借款人的有利之处和不利之处分别表现在哪里

对借款人的有利之处是还贷周期长、压力相对小;不利之处是贷款利率波动的风险。 追问: 对不起能再详细点么,因为是作业 太少不好 回答: 还有中长期贷款 利率 较高 本人理解比较肤浅,只能提供一点思路,你自己再发挥吧。 追问: 好

㈤ 国际中长期贷款包括( )。

mx510
(-3366)
积分明细
总分:
-3366
日常操作:
380
处罚和其他付出:
-3710
回答得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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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付出: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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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国际上主要经营中长期贷款业务的银行有哪些

lz是想知道什么?其实一般来说,坚持中长期贷款的都是国家银行,国有银行,而一般喜欢风险投资,短期贷款和信用卡的,一般都是商业银行,为什么?
这存在一个利益问题,国有银行一般是国家扶持,代表着国家经济政策的一种银行,国家创办这些银行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利益,其实是作为一种经济调控的手段,你应该知道,中长期贷款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你无法保证一个企业在二三十年之内不出什么问题,就连花旗银行这种传承了上百年的银行,这次都差点倒闭,你想普通企业凭什么说能够保证中长期持续有效发展?这是不可能保证的
就算能够保证,但是我问你,你能够保证这中间不出现大的货币贬值之类的问题吗?当初我贷款给你的1000元或许能够买一斤黄金,但是现在可能只能买一盒火柴,就算加上利息,我也是血本无归啊。
相对来说,中短期贷款出问题的可能性就要小的多,而且收益也要好的多,安全性高,收益好,如果是商业银行,自然不会喜欢风险性高的中长期贷款,更加喜欢收益高的短期贷款。
因此其实很清楚的,一般来说,国内,四大国有银行和国家发展银行会比较专注于中长期贷款,这是和国家经济调控有关系的,我想要发展重工业,就会发大量的中长期贷款给钢铁煤炭等,诸如此类。
所以美国联邦银行,香港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日本的大和银行等一些国有银行,会比较多的经营中长期贷款,至于是不是主要经营,其实中长期贷款的数量非常大,如果参与的业务量达到短期贷款的三分之一以上,那么资金的一半就在中长期贷款上了,所以这些银行基本可以认为主要经营的是中长期贷款业务。

㈦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有几种分类

(一)按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短期贷款是1年以内的贷款。短期贷款分两种情况:一是银行之间的同业拆放,二是银行对非银行机构的贷款。
2.中长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其中,1~7年的
是中期贷款;7年以上的是长期贷款。
(二)按贷款方式不同可分为期限贷款和周转贷款
1.期限贷款。期限贷款是指贷款协议中规定了偿还计划和时间的贷款,通常可以分为一次偿还本息和分期偿还本息两种。
2.周转贷款。周转贷款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银行允许借款人偿还贷款,再重新借款,只要贷款余额不超过一定的金额。
(三)按放款银行不同可分为独家银行贷款和多家银行贷款
1.独家银行贷款。独家银行贷款是指由一家银行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对银行来说,风险较大,期限不太长,一般为3~5年,数额不大,一般不超过1亿美元。
2.多家银行贷款。多家银行贷款是指一笔贷款由若干家银行共同提供。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由一家银行对外国客户提供一笔贷款后,邀请其他银行参加的参与制贷款;二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若干家银行(分属不同国家)组成银团,共同对某一国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

㈧ 国际商业贷款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我给你的是一个较为具体的 你可以自己压缩一下提取重点。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oan Agreement)是指发生在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因贷款而签署的法律文件。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是国际商业贷款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在实践中,借贷双方当

事人主要是通过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来规范它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特点是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债权、物权、信托代理、外汇、

财政、金融、保险、税收、担保等各个部门法,往往牵涉到不同利益的各方当事

人以及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制度。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国际商业贷款问题的国际公约。从国内法来看,

也很少有哪个国家颁布有专门调整国际商业贷款关系的完整法律。
【案例2.1】鸿润(集团)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
1995年5月10日,香港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成公司”)与香港鸿润(集团

)有限公司(下称“鸿润集团”)签订《贷款合同书》,约定:由中成公司借款

港币1 000万元给鸿润集团,借款期限为180天.还款日为1995年11月28日;利息

数额为港币90万元,利息按每90天计收一次,每次港币45万元;手续费一次性计

收1%为港币10万元整,发放货款时收取;延期还款,以未还金额每日计罚千分之

五,逾期时间不得超过五天;鸿润集团提供一张港币1000万元和一张港币45万元

的180天远期和一张港币45万元的90天远期可兑现公司支票给中成公司作质押。后

借款人未依约还款,贷款人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主合同适用香港法

律,并根据香港顾恺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中成公司与鸿润集

团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是有充分的事实和

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贷款合同签订后,中成公司依约向鸿润集团发放了借款港

币1000万元,但鸿润集团只向中成公司偿还利息港币145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没

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因此,鸿润集团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往来函件的内

容确定为年利率25%,各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应予确认。此后,中

成公司与鸿润集团对利息的减让没有达成新的合同,因此,应视为双方仍按年利

率25%计算利息。
第一节 商务事项条款
一、提取贷款
贷款合同通常都规定借款人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并规定借款人应事先通知贷款

人,以便做好调度资金的准备。
借款人在提款之前,首先要向贷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notice of drawdown )。
提款通知书是借款人就具体的某一笔借款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提款日期等事

项而向贷款人发出的书面文件。
提款通知书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一旦发出借款人不得单方撤销。

借款人应在提款日期之前的五至十个银行工作日之内,发出书面的提款通知书,

并且按该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数额和期限,以及贷款合同规定的条件提取款项。
借款人提出的提款日应为银行工作日。
借款人提出的贷款数额应首先经银行同意,其数额不高于有效融资额的数额或者

等同于有效融资额的数额。

二、还款和提前还款
定期贷款的提前还款
借款人要在不少于一个月前用不可撤销的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并申请批准。
提前偿还的数额,须经银行认可,且借款人不得重新借用。
循环贷款的提前还款
在贷款终止日之前提前还款数额,可记入可用款项的数额之上。
第二节 税费事项条款
一、利息
国际商业贷款大都使用浮动利率计息
年利率采用基础利率加上约定利差构成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人在每笔贷款的每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或该日期

之前支付利息

二、费用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应支付的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条款
借款人需支付与贷款合同或判决有关的一切印花税、公证费、登记费和其他税费

,承担因不交或延交上述税费的责任,偿还由此造成的债务、费用、赔偿和开支

三、税赋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规定有贷款人预提的所得税由借款人如数补足的条款,这是国

际商业贷款合同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经常受到借款人的责难。如借款人不接受

此条款,贷款行可能提高利率,以保证其净收入不低于纳税前的水平。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订有免税和包税条款,要求借款人承担本国税法规定的利息

所得税。

四、记账货币与支付
借款人应在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向银行偿还款项,并将

款项汇入贷款合同附件所规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三节 限制事项条款
一、先决条件
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规定的在贷款开始执行前或在贷款开始执行后的每一次提款

前,借款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其内容包括:
1.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
担保书;一切必备的授权书副本;一切必备的政府批准书和外汇主管部门副本;

借款人组织机构的成立文件;律师意见书
2.涉及提供每一笔贷款的先决条件
借款人签订合同时所作的声明与保证仍然准确无误;借款人的财务与经营状况;

违约记录等

二、陈述与保证
由借款人对其承担借款义务的合法权限及财务状况、商务状况等事实如实地作出

说明,并向贷款人保证其所作地说明地真实性。
当事人应对虚假的陈述负法律责任。根据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违约条款、陈述不

属实,本身就构成违约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作用
银行发放贷款的基础与前提
起到贷款审查作用
陈述与保证失实构成违约,贷款行可采取违约救济措施

三、非法行为
银行任何时候进行贷款、筹资、或继续贷款为不合法时,立即向借款人发出通知

,终止向借款人放款。如果银行提出这样的请求,借款人应在银行规定的日期内

偿还银行的各项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及其他应该偿还银行的费用
第四节 约定事项条款
一、约定事项条款
(一)含义
约定事项条款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其应做事项与不应做事项,或保证其对某些事

实所作的说明真实可靠等内容的条款。约定事项条款中最重要的约定是借款人按

期偿还贷款所作的各种保证。
(二)财务约定事项
1.财务约定事项的核心:一整套贷款人可以接受的借款人财务状况指标,借款人

应及时提供反映其财务信息的各种财务报表,为贷款人的正确决策提供准备。
2.财务约定事项的内容
提供财务报表
进行财务分析:最低净资产额=有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本负债比率=负债

总额/资本金总额;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财务约定事项的作用
贷款人可以间接控制和指导借款人的财务活动
约定的各项财务比率的变化可以作为对贷款人的一种早期预警信号
约定的各项财务比率的变化可作为违约事件中“重大不利变动”的量化指标
4.财务约定事项的局限性
财务报表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的反映在时间上有滞后性
借款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不一定真实反映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由于各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标准不完全相同,在确定借款人财务状况时存在统一

标准

二、消极担保条款
1.消极担保的含义
国际借贷中的消极担保(negative pledge),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在其偿

清贷款前,不得在其财产上设定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法律形式。
消极担保的实质是贷款人为了其他债权人利益而在其他资产上设定担保利益的行

为,从而保证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求偿权在偿还条件、顺序上不落后与其他债权人


在国际借贷法律实践中,消极担保可单独运用,其多见于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

消极担保也可以与其他担保方式合并使用,国际商业贷款担保则属此类情形。

2.消极担保的法律特征
(1)消极担保的设立,贷款人不以取得优先权为目的,而是为了保证其债权不次

于有担保权益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故区别于抵押、质押等积极担保形式。
(2)消极担保的设立,对于借款人现有的财产和贷款偿还前取得的财产都具有约

束力,即以借款人自己的全部财产为标的设定担保。这与保证人以其财产为第三

人负连带责任而设立的保证形式不同。
(3)消极担保在其有效期内一般不影响借款人依法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为他人

提供担保者除外)。可见,实际上,消极担保所涉及标的物之范围经常处于变动

之中。
(4)消极担保条款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
国际借贷中消极担保的效力,应源于各国合同法,即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

主动承担消极担保的义务。因此,在国际借贷中,消极担保实际上已被各国法律

所承认

3. 消极担保条款的作用
(1)防止借款人在其资产上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利益,使原有的无担保权益的

债权人从属于新的有担保权益的人,处于后受清偿的不利地位
(2)使同一类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即相同的债权凭证,享受相同的待


(3)间接地限制借款人举借新债,以免借款人承担过多的债务而影响其偿债能



4. 消极担保条款的适用范围
(1)关于消极担保所针对的债务:消极担保条款不限于也不应限于为借款人本身

的债务提供物权担保。
(2)关于消极担保所针对的担保权益:消极担保条款一般禁止借款人在自己的资

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及其他任何形式担保。
(3)关于第三人提供担保:消极担保主要禁止借款人本人在其资产上设立担保权

益,但经借贷双方协商也可以禁止借款人的子公司在其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或禁

止其他第三人为了借款人提供保证。对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限制还间接限制了借款

人举借不合理债务。

5.消极担保的例外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要绝对禁止借款人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实

践中形成了一些不受消极担保约束或禁止的例外。主要有:
(1)贷款人确保享有同等的担保权益的例外
(2)某些担保权益例外:一是法定留置权例外;二是已有担保权益例外;三是贷款

合同签订后取得的新资产上的已设定的担保权益例外
(3)某些资产上的例外:一是购货款抵押例外;二是货物质押例外
(4)某些债务的例外:一是关于借款。包括银行承兑信用、延期支付价金、提供保

证;二是关于内、外债务。借款人是主权国家时,消极担保条款的适用范围限于

对外债务,对内债务为例外;三是一揽子例外。允许借款人在一定金额内或净资

产的一定比例内为其借款设定物权担保。

三、比例平等条款
1.比例平等条款的内容
借款人保证和承诺它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将始终是借款人直接的、无条件的、无担

保的、非从属性的一般性义务,这些义务在任何时候和在所有方面至少与借款人

现在或将来所产生或承担的无担保性债务在清偿地位上是平等的
2.比例平等条款的作用
比例平等条款的具体作用因借款人的不同性质而有所区别。
当借款人是公司时,比例平等条款是借款人保证在他面临破产清算或被强制分割

资产时,每个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均有权按比例平等获得清偿
比例平等条款涉及的是借款人清偿债务的优先次序问题,仅适用于存在相互冲突

的债权请求情况,如破产、清算等
借款人在偿还本贷款合同的款项之前,先偿还其他到期债务,甚至在偿还本贷款

合同的到期债务之前提前清偿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债务,并不违背比例平等

条款。

3.比例平等条款与消极担保条款的异同
相同点:两者都是为了使贷款人享有平等的担保待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

阻止借款人过度举债,以维持其偿债能力
不同点:两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来维护贷款人的平等受偿地位。
比例平等条款从借款人的未担保债务着眼;消极担保条款从限制借款人设立有担

保权益的债务入手
比例平等条款是为了贷款人的受偿次序与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比例平等

的地位;消极担保条款是防止其他债权人在求偿次序上优先于贷款人。

四、抵销权条款
(一)抵消权的概念
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和商业上的惯例,除了一些例外,银行有权用其手中的

客户的存款抵销客户对银行的到期债务,这就是银行的抵销权。
(二)银行行使抵梢权的条件
抵销是一种自我救济,不需要借助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但它并不是一种可以任

意行使的权利。要使抵销的效力得到承认,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如抵消金额必须

是借款人到期未偿还的数额

(三)授予银行抵梢权的方式及相关问题
授予银行抵梢权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银行与客户间签订一个称为抵消函的特殊合同
二是双方订立的贷款合同中加上合同抵销权条款。目的是给予银行两种权利:第

一种是只要客户对银行负有债务,银行就有中止客户提款的权利;第二种是允许

银行将客户欠自己的一切金额借记客户账户,以抵销贷方余额。但大多数情况下

,银行显然是不愿妨碍客户的营业的,所以,抵销权条款通常会规定,只有当客

户提款使得客户账户资金少于规定数额时,才会禁止客户提款。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通常规定,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超过规定的宽限期违约仍在

继续时,贷款人有权使贷款提前到期。另外,还可以约定发生法律规定以外的事

件时,也可以加速贷款提前到期,从而可以行使抵销权。

五、资产保持条款
贷款人为防止借款人丧失、转移或耗损其资产而导致其偿债能力的下降,因而就

在约定事项中规定了资产保持条款。
(一)限制借款人处分资产
1.限制借款人处分资产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包括其子公司)不能通过某项交易或连续交易,出售、转让、租赁或通

过其他形式处理其全部资产或其资产的实质部分。不论这些交易间是否有联系,

也不论是否出于主动。
2.限制借款人处分条款的作用
防止借款人将资产转让给第三人
保证借款人维持借贷所赖以存在的基本资产
通过限制借款人处分资产来间接地限制借款人改变经营业务范围
对借款人的大规模交易予以控制,防止其违反消极担保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约定投保义务
为使借款人公司在遭受承保范围内损失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以保护借款

人公司的资本价值,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同类行业的公司惯常投保的险别与保

险金额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
(三)限制分配股息
贷款人通常还规定借款人不得支付或分配任何股息以及其他任何类似的分配行为


实践中此项规定往往应借款人要求变更为允许借款人在不减损公司生产净值的前

提下,有权合理分配股息或作其他分配。
第五节 法律事项条款
法律事项条款是指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法律事务方面的条款,主要涉及违约与救

济条款、合同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等内容

一、违约与救济
(一)违约事件条款
违约事件是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所界定的一旦发生即视为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的

事件和行为。违约事件条款是将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加以列举,规定贷款人可以

采用违约救济条款规定的救济方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规定这个条款的目的是在借款人违约并对贷款人权益构成威胁时,贷款人可以提

前向借款人索赔并取消全部贷款。这是可以由贷款人单方面行使的权利。尽管实

际操作行使这些权利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只要贷款人决定行使,借款人是没有申

辩余地的。

违约事件分为三类:
1.直接违约事件
指借款人不按期支付本金、利息和费用,违反声明与保证等事件
2.交叉违约事件
指在借款人由于其他贷款违约而被其他贷款人宣布贷款加速(提前)到期立即偿

还时,本贷款人也有权随即宜布给予借款人的贷款也加速到期立即偿还。
交叉违约条款的规定是对借款人施加的极为严厉的限制,这将促使借款人不得不

严格加强管理,改善经营。
3.先兆性违约事件
指借款人出现丧失偿付能力、商务状况有重大不变化等事件。出现这类事件贷款

人也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二)违约救济
发生违约事件后,一些贷款合同的条款赋予银行采取违约救济措施的权利
违约救济条款是规定出现任何一类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拥有的内部和外部救济方

法。内部(贷款合同规定)的救济方法有:
1.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
2.解除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
3.宣布货款加速到期立即偿还
外部(各国合同法一般都有相应的规定)救济方法主要有:
1.解除贷款合同
2.要求赔偿损失
3.要求履行贷款合同,支付已到期的本息。

(三)违约金和补偿
如果借款人没有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应偿还的款项,或者借款人没有在法院

判决所规定的日期偿还应偿还的款项,应银行的请求,借款人应在每一日历月份

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或者根据银行的业务惯例所确定的日期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对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一般在贷款银行宣布违约之前,都给予借款人以合理的

宽限期(如15-30天),以避免由于技术或者管理方面偶尔失误而造成的违约。

二、合同法律适用
国际借贷没有统一的国际公约可以适用。
对于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都允许当事人各方自行作出选择,

即承认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借贷各方当事人对所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的,而案件的具体案情也未指

向其他法律的,通常可以适用缔结国际商业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国

家的法律。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的,若缔结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

则适用贷款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
若采用通讯方式缔结结合同的,则适用贷款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三、管辖权
就救济途径而言,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争议,贷款人通常都不愿提交仲裁,而是直

接诉诸法院。
贷款人总是力图避免受借款人国家的法院管辖,如果非借款人所在国法院作出判

决后,借款人在法院地国家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贷款人最终还得到借款人

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外国法院的判决往往会被借款人

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拒绝承认,最终导致贷款人胜诉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从

而使得贷款人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选择借款人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实际上对贷款

人是有利的,易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㈨ 企业申请中长期贷款需符合哪些条件

你好!
抵押物、企业经营情况、对公流水、公司章程等是银行考核的条件,每个银行的商业贷款产品不一样,可以选择年限,你所说的中长期大概是多长时间
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