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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 2021-11-20 21:21:54

Ⅰ 商业银行贷款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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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谨慎性,安全性,效益性.

Ⅱ 商业银行贷款原则

商业银行贷款的原则是根据用户的收入,负债,征信和资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达到条件即可放款。

Ⅲ 可不可以帮我简述一下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原则

呵呵考友啊 ...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确定指导银行贷款活动的基本原则,即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方针(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2)明确信贷政策委员会或贷款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责;(3)建立贷款审批的权限责任制及批准贷款的程序;(4)规定贷款限额,包括对每一位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限额、银行贷款额度占存款或资本的比率;(5)贷款的抵押或担保;(6)贷款的定价;(7)贷款的种类及区域的限制。上述贷款政策的内容应当体现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与经营战略,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和业务方向。

Ⅳ 商业银行的贷款的三性原则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

Ⅳ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银行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有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以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减少资产风险。信贷管理体制是指银行组织和管理信贷资金的基本模式,其核心内容包括信贷资金管理权限的划分和资金管理方式的选择。

Ⅵ 商业银行贷款分类应遵循哪些原则

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 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Ⅶ 商业银行贷款与经营的基本原则求大神帮助

答:对于已经出现风险信号的不良贷款,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控制风险的扩大,减少风险损失,并对已经产生的风险损失作出妥善处理。1)督促企业整改,积胡催收到期贷款。银行一旦发现贷款出现在产生风险的信号,就应立即查明原因。2)签定贷款处理协议,借贷双方共同努力,确保贷款安全。(1)贷款展期。(2)借新还旧。(3)追加新贷款。(4)追加贷款担保 (5)对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6)银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3)落实贷款债权债务,防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1)企业实行承包、租凭经营,发包方或出租方、承包方或租凭方必须在协义中明确各自的还贷责任,并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2)企业实行兼并时,被兼并方所欠贷款本息,由兼并企业承担;实行合并的企业的原有债务,由合并后新的企业承担。(3)个业划小核算单位或分立时,分立各方在签订划分债仅债务协议时,要经银行同意;无协议者,邮由分立各方按资本或资产的工划分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4)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时,贷款银行要参与资产评估,核实资产负债,不准用银行贷款人入股。(5)企业实行合资经营时,应先评估、后合资。(6)企业被有偿转让时,转让收入要按法定程序和比例清偿代款债务。(7)企业解散时,要先清偿债务,并经有关部门批准。(8)企业申请破产时,银行要及时向法院申报债仅,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4)依靠法律武器,收回贷款本息。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或经过银行努力催收后仍不能收回贷款本息的,银行就应当依靠法律师武器追偿贷款。5)呆账冲销。经过充分的努力,最终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应列入呆账,由以后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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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贷款原则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1.商业银行贷款以担保为主,对于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才发放信用贷款。就是说商业银行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没有必要去管。
3.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应特别注意关系人的范围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二项仅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若担任的是一般职务或仅为一般职员则不受此限。(《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商业银行法》的第40条与第52条关于“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规定不矛盾,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但却可以投资于任何经济组织,由于“关系人”范围第2项使用的是“或者”这个概念,因此第40条与第52条不存在任何冲突与矛盾。
4.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这些比例有: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单一贷款比例。其中应特别加以注意的是单一贷款比例,即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商业银行法》中资产负债的这些具体比例有些已经考过,但仍须加以注意。复习时没有必要理解这些具体比例的含义,一旦考试中出现,能够知道这是法律规定的,是正确的就足以了。(《商业银行法》第39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5.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至于《贷款通则》的内容,应对贷款的主要分类有所了解。其他内容通常考试不会涉及,因为作为规章,层次较低,在法院审理与解决纠纷中,仅具有参照的效力,可以不去看。

Ⅸ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内容太多了,你文库搜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中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有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