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担保贷款的担保人能是贷款人的配偶吗
一般来说,银行要求的担保都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没有办法还款的话,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担保人或全部担保人要求还款。借款人如果是恶意不还,个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个人有财产的话,其个人名下或配偶名下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借款人确实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话,那只好自认倒霉了。
至于夫妻分别担保,可能是理解错误了,如果按一般的做法,一般是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夫妻双方都签字正常(这不属于分保),可以看一下当初签的担保合同或借款合同,里面有明确的约定,如果看不懂,可以要求银行给你作解释(照理签定合同时,银行就要给你们解释)或向律师咨询。
2. 贷款可不可以找父母做担保人
贷款的担保人银行优先认定近亲属,父母如果满足担保人的要求,是最合适的贷款担保人。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3. 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要求
贷款担保人需要具备以下要求
除了具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外,如下三个条件是各家银行都要求的,也是必备的条件:
一、征信记录良好。
贷款担保人虽然不是借款人,但对于贷款的还款也承担着责任,因此,也必须具有良好的征信记录。那些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人,是做不了担保人的。当然,如果个人信用报告当中,有一二次轻微的不良记录,是不影响作为担保人的。
二、有银行认同的经济能力。
银行要求贷款增加担保人,目的就是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能替借款人还款。因此,要求担保人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这其中包括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足够的还款能力。
三、自身贷款或是担保贷款不能过多。
银行要求贷款担保人具有足够的替代借款人还款的能力,这就要求担保人自身的贷款不能过多,已有的担保贷款金额也不能过多。否则,担保人自身贷款或是担保贷款金额过多,就可能无法替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所以,法律严格规定贷款担保人要求严格一。方面是保证贷款担保人有经济能力提供保证,另一方面也是归置贷款市场,防止滥用贷款担保人。
4. 去银行办贷款需要担保人可以是自己的亲人吗
可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做担保人很简单,只要债权人认可你能做担保人就行了,你只需要在相关合同、协议上签字认可就行。一般情况下列人员作为担保人较容易被认可:公家公务员,大中型国企在职人员,有资金实力的个人等。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5.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是谁
银行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6. 银行贷款,担保人能是直系亲属
“担保人不能为贷款人的直系亲属”,也就是说担保人不能为信用社的直系亲属。哈哈。
你说的“贷款人”应该是“借款人”对吧。提供资金一方(信用社)应该是“贷款人”,需求资金一方(你)是“借款人”。
我现在就正面回答你的问题:
没有这个条文,但有的银行拒绝夫妻担保(保证)或家庭成员担保(保证),主要是为了规避贷款风险。直系亲属是可以担保(保证)的。你可以去另一家银行试试。再说了,你不说是直系亲属,银行怎么会知道呢。
你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重点理解第七条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