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内容太多了,你文库搜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中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有详细内容
❷ 银监会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❸ 现行银行贷款原则是什么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3)商业银行贷款规则修改扩展阅读:
银行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有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等。
❹ 商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有哪些步骤
商业贷款的流程可准备的资料:
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准备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所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银行流水;
5.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证明;
6.征信报告;
7.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声明;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❺ 关于的规定各贷款的细则
业务包括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记帐、财务顾问、税务代理、审计评估、融资策划、工商代理等相关咨询服务。
人贷款核算柜面业务包括:贷款开户、本金发放、本金回收、本利回收、单户结息、欠息回收、利息调整、形态调整、目前各商业银行主要提供的个人贷款种类
个人贷款对象及条件
个人贷款程序
个人贷款的偿还方式
个人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按揭贷款的费用
六种房主不能按揭
可向个人提供购房抵押贷款的主要银行
目前各商业银行主要提供的个人贷款种类
一、 个人住房贷款.包括:
(一)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贷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凡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可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三、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个人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 贷款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
2、交齐首期购房款(不低于购房总额的30%);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同意以所购房产作为借款抵押。
二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合法的户口簿(不限本市)、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合法居留证、护照,在本市购买银行指定发展商的商品房;
2、在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存款余额不少于拟购住房款的30%;
3、具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其他证明文件;
4、同意以购房合同项下的房屋物业作抵押;
5、愿意履行贷款合同的全部条款;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需出具及提供的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认购书原件及复印件;
3、首期房款的缴纳原件及复印件;
4、月供款能力证明,包括: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存单(存折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个人贷款程序
1、签定认购书:客户与已和银行签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认购书,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首期购房款;
2、办理申请:客户到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包括交验个人资料、交纳各项费用、填写法律文件;
3、货款审查: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申请进行初审,之后由银行进行审批;若审查不合格,退回客户资料和所收取的费用;
4、其他法律手续:律师事务所代办保险、公证及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备案;
5、贷款的发放:银行将贷款款项划至发展商帐户,并通知客户开始供楼。
个人贷款的偿还方式
1、按所签的货款合同规定分月等额偿还贷款。客户应于贷款合同规定的每月还款日前主动在其购房储蓄帐户上存足其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由银行扣收每月应还款;
2、提前还款:客户应提前一个月向银行提出申请,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贷款期限的同期利率执行。
个人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1、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的最高额宽为拟购住房房款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期30年,一般为10~25年;利率随贷款期限的长短而不同,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
行。
❻ 个人商业贷款年限可以更改吗
贷款年限可以更改。比如当初贷款年限为20年,为了日后少支付些利息,可以与银行协商将贷款年限缩短至15年或者10年。
银行要根据已贷款期间的每月还款信用情况进行审核与评估,如每月都能够按时还款无拖欠且个人信用资质无不良记录,银行是可以为其办理缩短变更还款年限的。贷款年限减少也就是相当于通过提前还贷的方式来缩短自己贷款的年限和贷款的本金部分。
(6)商业银行贷款规则修改扩展阅读:
针对续贷业务,《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做好贷款全流程管理,包括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信息,确保符合新发放贷款条件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内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加大贷后管理力度。
做好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财务及资金流向状况,提高对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等。
同时,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地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续贷、年审制贷款和循环贷款等创新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合同等配套文件,改进信息技术系统。
❼ 商业银行贷款原则
商业银行贷款的原则是根据用户的收入,负债,征信和资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达到条件即可放款。
❽ 商业银行法对信贷业务确定了哪些规则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的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要接受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政策的指导。商业银行对国民经济具有巨大的调节作用,对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商业银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从根本上看,商业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与其自身效益性并不矛盾。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来实现,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变动又往往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利益带来影响,为自身利益,商业银行会采取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相一致的措施。例如,国家实行紧缩政策时,中央银行通过提高再贴现率,影响商业银行对客户也相应提高贴现率,从而达到收缩货币供应量的作用。如果商业银行不随着调整贴现率,就会损失利益。商业银行作为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对营利、成本、风险的敏感度很高,它在随着货币政策调整贷款业务的同时,对工商企业的发展又起到调控作用。需要说明的是,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政策对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起的是指导作用,而非直接指令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如在上例中,国家实行紧缩政策时,中央银行并不直接指令商业银行提高其贴现率,而是通过提高自身的再贴现率,来指导商业银行对其客户提高贴现率。是否提高贴现率,提高多少,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利益自主决定。商业银行在这一货币政策的指导下,为了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一般也会相应提高其贴现率。
❾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什么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此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关系人是指: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由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综上所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完善以及关系人概念的废除,针对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行政处罚数量将出现断崖式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监管部门放弃了对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行为的监管。因此,建议金融监管部门积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是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规则的修改情况更新行政处罚事由。商业银行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行政处罚案由应替换为关联交易管理或员工行为管理方面的违规案由。
二是继续严格打击违背交易公平原则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的行为。在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的基础上,建议改变行政处罚机制,强化双罚制或只侧重于处罚商业银行相关责任人员。
三是客观判断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中小银行关系人和关联方的实际情况。将关系人纳入关联方管理,积极督促指导商业银行利用关联交易监管系统及时、准确更新内部人和股东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