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商业 » 银行贷款担保人能跟银行协调
扩展阅读
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银行贷款担保人能跟银行协调

发布时间: 2021-12-06 20:11:13

1. 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可以和银行协商不要影响担保人吗

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可以和银行协商不要影响担保人。银行贷款保证人是指保证人与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偿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还款责任,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偿还一般银行贷款时,首先要看用户在原担保中所做的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
一、贷款担保人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以选择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贷款再向担保人追索担保人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二、贷款担保人规避风险
如何规避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想知道贷款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贷款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贷款人人有经营业务的人或贷款人的其用户熟人进行了解。保证人对贷款人的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即贷款人不支付款项的,保证人有义务为贷款人偿还。为了方便,银行肯定是要钱的,而不是为了钱去拍卖贷款人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将向担保人索赔。担保人可以贷款人仍有偿还能力为由向法院提起抗辩权。然而,辩护权是否成立需要法院裁决。同时,如果银行不接受抗辩,担保人仍将还钱。
综上所述,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

2. 银行贷款人应如何和担保人签订协议

担保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不代表担保人就转化为债务人
一旦债务人无力或拒不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起诉债务人,并起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偿还银行贷款(或被法院执行)后,就具备了对原贷款人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人转变为债权人,债务人不变,之后可以通过起诉来追偿
至于能否要到,主要看债务人财产情况

3. 我借银行钱有担保人能个性化协商还款吗

借银行钱,这种说法不切实,而应该是贷不是借,银行的钱是不借给任何人的,还贷款必须按银行的程序和规定来,个性化协商还款这样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4. 银行担保人可以换人吗

银行担保人可以换人。
银行担保人可以换人通常需要的步骤为:
1.担保人、贷款人和银行协商变更事宜
2.银行审核新担保人资格,符合资金或贷款担保条件,同意贷款人办理担保人变更;
3.原担保人的担保内容由新担保人承担;

担保人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
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5. 被法院执行中担保人可以和银行协商免除担保责任吗

但乙未能按期履行,甲遂要求强制执行乙和丙的财产,此时,丙提出,其与甲乙订立的和解协议因乙未履行,甲应当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乙的财产,也就是原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与自己无关,执行中其也未出具担保书,故其担保责任免除。那么,丙的担保责任是否免除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 1、执行和解是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自愿行使民事处分权的结果,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产物。现行市场经济主导的市场模式,其所追求的就是市场主体自由、平等、诚信,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均应当引导、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而不是压制、限定其市场行为,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私行为;既然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暂时排除法院采用强制手段,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履行期限、履行主体、履行数额、履行方式等所作的新的协议,这种协议从形式到内容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确认条件,故和解协议具有当事人之间合同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作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的保证人也当然受到和解协议的约束。 执行和解具有私法合同特征,比如合同有效、无效,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等。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执行人员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即成立,并没有赋予执行法官实体审查权,但笔者以为,法律没有赋予执行人员实体审查权,并不等于执行人员不能提供法律意见,合同无效的认定是由法官来掌握,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法官也照宣不误,那么执行法官为什么就要容忍执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和解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呢? 当然,和解协议订立的目的就是申请人想减少履行标的、放宽履行期限等,订立和解协议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还少,当不是没有,为了便于提高效力与效果,执行员有必要对和解协议作审查,并就个中相关利益关系释明,让当事人明白,尽量阻却这种行为的发生,我想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和解协议效力之后,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2、和解与执行担保均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私法的核心概念,也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所谓法律行为就是“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产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而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欲燃的法律判断。”([德]迪特尔.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3)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既包括主观的,又包括客观的要件。主观要件就是当事人内心的意思,客观要件就是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其结果就是要达到相应的效果意思,就是当事人内心意思与外部意思共同结合而对社会或者相对人形成对自身、相对人乃至于社会具有约束力的效果。 如果当事人反悔,则依私法,应当受到制裁,或者另一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反悔方实现效果意思。 法律行为的表征就是客观,由客观去推导主观,当事人内心意思外人无法知道,仅有借助于一定的客观依据判断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丙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依据而反悔,即未出具担保书而否认担保的存在。其实丙与甲乙共同的签订和解协议就是法院判断丙签字时的内心意思的客观依据,即丙愿意承担乙不能履行的情况下的担保责任的真实意思。 3、《民诉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该法解释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 两条规定的精神是由第三人作担保时,应当向法院出具担保书,但仅出具担保书,执行担保尚不能成立,必须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这也是当事人处分权的充分体现,也是私权自治的重要体现。法院的任务就是收集担保书,核实担保书的真伪及内容后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如同意,担保成立,如不同意,法院将继续执行。也就是执行担保,仍是申请人与担保人相互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协议,只有达成协议,执行担保才能成立。

6. 我帮朋友在银行做过银行贷款担保人,现在还可以给其他人在银行做担保吗 急急……

担保这种情况在银行会核定额度,我是做公司业务的,公司业务和个人业务异曲同工。银行会根据您的财力状况和信用风险状况核定一个额度,然后在根据您对外担保额度来计算出您的风险敞口,然后在银行的容忍度以内,这笔业务应该是可以由您来做担保的。

7. 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与银行之间法律关系受哪些法律调整

为他人贷款提供保证的,按照银行借款合同要求,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假如借款人不能偿还,那么法律上规定保证人就得偿还,这就是保证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调整一说。

8. 银行贷款担保人没有收入能否与银行协商免息

不能的,贷款免息需征得国务院批准,银行是无权利免息的,只能是说银行把该笔贷款本金收完,利息从银行利润里核销,这不叫免息。
银行都是商业性质的,都是追求利润的,不会做免息贷款。贷款免息,那除非是当地政府有扶持政策,对指定贷款对象有扶持,到指定部门贷款。这类贷款,都是政府部门做担保,政府有贴息的。你直接找银行贷款,是不可能有免息的贷款的。想申请贷款免息,要先了解当地有没有相关的扶贫政策。

9. 贷款人跑了,两个担保人,有一个担保人和银行达成和解,银行可以单独起诉另一个担保人嘛

可以的,银行可以指定一个担保人还款

10. 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在替被担保人向银行偿还银行贷款的时候,与银行和被担保人之间应该签一个什么协议

一般是与银行签
简单的就一份,贷款和担保都做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