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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贷款有抵押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发布时间: 2021-12-08 04:46:27

『壹』 债务人还不起款,可有资产抵押,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有权分配,不过需要等银行处理完之后,方可分配。
举例:一个人有房价值100万,在银行按揭50万,偿还了10年,还剩25万贷款,债务人无力偿还,银行起诉,变卖房产,得到拍卖款100万,银行会拿走其中的25万剩余贷款。余下的75万,如果他还有其他债务,可以分配给其他债务人。
你作为他的担保人,有义务提其偿还贷款,同样的道理,如果他的抵押物仍有剩余,你可以向他主张偿还。前提是要有剩余。
这里面有个先后的顺序,就是说他所有资产变卖之后,得来的钱,用于偿还各类欠款有先后顺序,依次如下,银行贷款、工人工资、税费保险、股权债务......最后才是其他借贷。担保人主张权利在顺序最后。
不过即便你在最后,也要提前主张,可以与银行等一起起诉,不然在处理完这些破事之后,如有剩余资金,都会回到借款人手里,到时候,你就啥都拿不到了,吃进去的,绝对没可能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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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贷款时贷款人有抵押物贷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叁』 借款在,担保在后,那担保人有责任吗

1995年担保法实施以后,多数的银行借贷担保都明确为连带责任担保,主要包括保证、抵押、权利质押、质押等几种类型。无论哪一种类型的银行借贷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在具体业务担保中的责任都被突出了连带性,意指共同性、同时性、独立性。从以下几方面的归纳,我们可以直观、简单地理解一些判例。
1、贷款到期前的一定时间(比如几天、十几天或者一个月、几个),银行有权利同时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按期还本付息,也有权利只通知借款人、或只通知借款人与部分的担保人,反正无论通不通知,担保人在连带责任性质的担保合同里已经被锁定了独立性的履约责任,是否另行通知都得履约还款。当然,如果到期的时候、借款人还款没有问题,银行当然也不会多此一举地通知担保人。
2、贷款到期后,假如借款人分文未还,而担保人不止一家,只要担保合同没有约定分保比例或金额,银行爱追索谁都行,而且可以同时追索,因为借款人、担保人每一个当事人的履约责任都是共同的、无差异(金额)的、同时的。
3、贷款到期后,假如借款人还过一部分的本、息,而担保人有一家或多家,银行除了拥有上面所说“爱追索谁都行”的权利以外,还拥有在未偿还借款本息、费用总和范围内“爱追索多少都行”的权利。
比如借款人借款100万元,连本带息还欠账120万元,有保证人A、抵押人B、质押人C,银行通常会通过法律渠道追索借款人、担保人ABC共同承担还款120万元,当银行与司法机构联合查证某时刻借款人还款能力是20万元,A还款能力是30万元,B提供了价值50万元抵押物、同时还有还款能力20万元,C提供了价值20万元抵押物、同时还有还款能力10万元,在这些复杂的数据里,银行爱咋拿都行,只要司法机构认可银行的操作方案就行了,但大前提是拿够了就算了。
但怎么才叫拿够了就算了呢?上述举例中,假如我是这个贷款银行,我先查封借款人和担保人ABC的银行账户,把总金额为80万元的现金拿到法院。法院看银行是否愿意另外给案件费(比如3万元)、如果银行不愿意、那就先从80万元里直接扣除案件费(3万元),再扣除法院代表银行去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担保人B的抵押物、担保人C的质押物的价值评估费用,扣除一些零星费用(比如抵押物、质押物的查询、登记、冻结等案件保全工作所产生的执行费用),假设这些费用合计为2万元。但如果银行聘请专业律师的、律师费不能直接在这里扣除,所以按照上述假设,这个举例中,80万元冻结现金,可以先被扣除掉5万元,至于这5万元具体应由谁谁分摊多少、得具体协商了,包括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协商,一堆被告与司法机构协商。
好了,剩下75万元,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划转到银行的贷款账户,120万元就先还掉75万元、剩下45万元了。银行可以在申请扣划冻结各被告存款的同时、或者随后,进行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申请查封担保人A的任意自主财产、担保人B的抵押物和任意自主财产、担保人C的质押物和任意自主财产。查封以后,就是协商、处置的漫长过程了,因为财产处置的争议最大,所以过程一般都很漫长。随着时间的推延,这个例子中的45万元很可能再往上追加各种利息和费用。
这个时候,假如仅仅担保人B的抵押物价值已经能处置掉45万元以上、而且比较容易处置,那银行和法院很可能选择只处置这个,然后拍完屁股走人。假如B的抵押物处置价值不够45万元,再处置C的质押物,或者同时处置,反正多退少补,宁可多处置,也不能少处置,处置多少财产的界线就在“还清借款本息、费用”之上。有些特殊时候,比如欠债时间过长,财产处置难度过大,会产生利息、费用比本金还多的现象。
至于借款人和A、B、C之间怎么争议责任分担比例,那就跟这个案子当中的法院和银行没关系了,属于另案,另行解决。很多不懂担保法的人会觉得这种处置方式很奇怪,会引起很多纠纷,但没办法,那是他不懂,连带责任担保就是这么回事。所以我举这种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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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贷款人贷款时有抵押物的到期不还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2、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6、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7、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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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责任免除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伍』 银行贷款人如没钱还款但有房产,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银行贷款当事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时间还款的,担保人即负有偿还贷款的责任。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陆』 贷款人有足够的房屋抵押,担保人有责任吗

贷款人就算有足够的房屋抵押,但是比如他的房屋已经抵押,跟别人有借贷关系,担保人还是责任的。

『柒』 在有抵押物的情况下,贷款担保中的担保人还需要承担保责任吗

『捌』 哪些情况下抵押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责任

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1、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
2、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