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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需提供银行流水账单吗

发布时间: 2021-12-08 20:33:27

贷款担保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贷款担保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征信报告、最近半年的银行流水、担保承诺书等,成为担保人还需要年龄在18周岁到65周岁之间、具有代替借款人还款的意愿、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等,提交以后银行会进行审核。


在成为贷款担保人时用户要明白自己成为担保人后的责任,也就是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欠款时担保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借款人和担保人都不能按时归还欠款,这时银行会起诉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还可以同时起诉。


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在成为担保人时用户最好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收入比较多,这时可以放心成为担保人。如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足,这时要谨慎成为担保人。


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可以咨询不同的银行,这样可以知道不同银行在办理贷款时需要的条件,同时知道银行给出的贷款利率,因为较低的贷款利率可以节省利息的支出,借款人在还款时不易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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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做贷款担保人需要银行卡的工资收入流水就行了是嘛

如果金额不太大的话,这是可以的,如果贷款金额过大,还要提供一些其他的证明才可以

⑶ 需要贷款担保人提供银行流水吗那不是暴露个人隐私吗

肯定需要.银行对每个客户的资料都要审核才能发贷款.个人隐私暴露是难免有一点的.

⑷ 担保贷款需要提供担保人的银行流水帐单吗

不是必须的,但是如果你提供出担保人的银行流水账,那么对你担保人的实力会有一个新的认识,所有你能提供就尽量提供了,因为实力强了,担保的额度就有可能变大,对借款人来说这是好事,对银行来说也是降低风险的一种可能。

⑸ 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资料

做别人银行贷款担保人一般需要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薄,担保人月收入证明,流水账单。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最主要的是,当贷款人没有能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就要替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担保人责任:只要是我国公民就有担保的资格。具不具备担保能力,由各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考核。一旦考核通过,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即债务人一旦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担保人来承担债务。
贷款担保人注意事项:
建议应在担保合同上写明,只有当债权人通过诉讼,确实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你才履行担保责任。这样会最大限度的保障你担保人的权利。比如说债务人只要有套房没有被拍卖,担保人都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贷款担保是指按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种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当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依法行使担保权以清偿债权的法律行为。贷款担保的充足、可靠程度直接影响对贷款质量的判断。特别是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无法满足还款需求时,贷款担保往往从次要还款来源变成直接、现实的还款来源。

⑹ 给他人贷款做担保需要所有银行卡的流水帐吗

应该不用,只需要主要收入的银行卡流水就可以。

⑺ 找担保人买车贷款银行要求要担保人的流水是什么意思

需要他银行的流水账,即收入流水账,让他拿工资卡去银行打印近半年的收入流水账出来就好了

⑻ 贷款担保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需要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薄,担保人月收入证明,流水账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8)贷款担保人需提供银行流水账单吗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