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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质押品

发布时间: 2021-12-15 12:04:18

❶ 商业银行抵质押物100万可以贷款多少

1):会按评估折扣来给你。

2)商品房7折

3)房改房6折

4)非住普通宅5折

❷ 商业银行的质押贷款需要转移质押物么

既然是质押贷款,当然要转移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贷款而是抵押贷款

❸ 银行贷款对抵押物有什么条件

房屋抵押贷款对房屋的性质要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房屋抵押的房龄最好不要超过15年,另外就是你的房屋是不是还处于抵押,处于抵押还款期的房屋也是不可以再次进行抵押贷款的!房屋抵押贷款的审批时间一般最快也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慢的话半年也是有可能的! 住房抵押货款就是用房产用作抵押的物口而向银行进行贷款,一般只要有偿还能力都是可以贷款的。
1、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你的房子
2、需要你有固定的工作来偿还你的贷款
3、多找类似于招商银行发展银行这种商业银行可能会对你的收入要求门槛底一些
4、贷款额度是银行评估额的50%,评估是由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来做的,评估值是按照你房子的年代,附属设施,小区项目的知名度等相关因素产生的,一般的评估价都会低于房子的市场价,因为银行要控制风险。

❹ 商业银行怎样选择贷款抵及质押物

银行认可的抵质押物包括:存款、国债、有价证券、房产、土地、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自用汽车等。
银行选择抵质押物是根据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的。

❺ 工行个人网上银行质押贷款的质押物范围包括哪些

工行个人网上银行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包括:
第一,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就包括借款人本人在我行的本外币整存整取(无折)、定期一本通(无折)、通知存款(无折)、人民币零存整取(无折)、存本取息(无折)个人存款。
第二,国债,根据财政部、人行有关通知要求,电子式储蓄国债暂不允许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质押贷款等交易。对于凭证式国债,根据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自助渠道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范围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名下且为我行自助渠道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含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下同)下挂的无折(单、凭证)且可实现联机冻结止付的质物。但根据法律部意见,对于存单、凭证,存在实物交付再次质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故只支持柜面收单证质押,不支持自助无单证质押,所以国债目前仅支持柜面质押。
第三,理财产品:目前已实现质押功能的理财产品包括期次型、增利、尊利、稳利等产品。
第四,基金。目前仅限工银瑞信(普通开放式基金)因为基金质押有别于其他质物质押,贷款资金不会瞬间到账。合同确认需要3-5个工作日,即签完合同后,工银瑞信基金公司需要3-5个工作日进行确认,待我行系统接到确认信息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生效后才能签订相应的借据提款。其他与其他押品无差异。基金类型就是普通开放式基金,最简单的判断规则是在押品列表能看到的都是可质押的,看不到的不管是什么类型都不支持质押。
第五:人寿保单、账户贵金属。人寿保单:目前仅限我们工银安盛产品,只是暂时还未确定具体可质押的保险产品,账户贵金属包括借款人本人在我行办理的账户黄金/铂金/白银/钯金。
第六,账户交易类、新型债券(这是后续待投产的质物)。账户交易类包括工行网银以上线的账户原油、外汇、贵金属指数、基本金属和农产品。新型债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债券。

❻ 商业银行再抵押贷款中可以自由登记的抵押物有哪些

商业银行在抵押贷款中,可以自由登记的抵押物,有房产车子的

❼ 请问有哪些银行可以做抵押贷款的啊实物贷款的呢

现在基本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有这样的贷款品种,也就是仓单质押。至于LZ说的实物贷款就是银行的“动产质押”贷款,这种贷款与仓单质押贷款相类似,但是仓单质押是把仓单抵押给银行,而动产质押贷款是直接将货物(如钢材、石油、建材等)抵押给银行。
现在这两种贷款方式都很普遍,但是操作最为专业的是深圳发展银行。

❽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这三个在商业银行中的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开行政法[1996]240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分行、各代表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已经行务会讨论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的抵押、质押担保行为,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发银行有权按借款合同、抵押协议的约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开发银行为抵押权人。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等有关费用。
第四条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财产移交由开发银行占管,以该财产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发银行有权按借款合同、质押协议的约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开发银行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押权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抵押、质押担保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开发银行各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贷款抵押、质押担保业务;政策法规局负责对该项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抵押物、质物的选择

第七条抵押人、出质人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质物应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
第八条开发银行接受下列价值确实可靠、易于出售、法律允许转让、能够变现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房屋、林木及其他的建筑物;
(二)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定着物;
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设定抵押的,应当连同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连同该地上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一并抵押;
(三)机器、设备,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
(四)依法允许抵押的,并经开发银行认可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九条开发银行不接受下列财产为抵押物: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文物;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四)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
(六)海关监管的财产或者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
(七)租用或者代保管、代销的财产,尚未付清款项的财产;
(八)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无地上定着物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九)生活福利设施等不能强制执行或者处分的财产;
(十)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十一)开发银行认为不宜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财产。
第十条开发银行接受下列动产、权利为质物;
(一)依法允许转让的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股票;
(三)开发银行认可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
第十一条开发银行不接受下列动产、权利为质物:
(一)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
(二)未履行法定登记手续的动产或者权利;
(三)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不可转让的动产或者权利。
第三章抵押权、质押权的设定

第十二条办理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时,抵押人、出质人应向开发银行提交以下需要审查的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抵押人、出质人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二)抵押物或者质物清单以及证明抵押人、出质人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权属的文件;
(三)抵押物的保险单;
(四)开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抵押人、出质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开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交经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公司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抵押的正式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股东一方以其在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须向开发银行提交其他股东已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者质押的正式文件,抵押人、出质人为全体共有人;以按份共有财产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仅限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所有的份额,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有权处分该份额的正式文件。
第十六条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建筑物产权证。
抵押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并经批准机关和海关认可。
第十七条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并向开发银行提交为保证执行抵押协议与承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已经出质的动产、权利,未经开发银行同意,出质人不得使其消灭或者变更。
第十九条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该抵押权为不可分的担保物权。
第二十条贷款本息未偿清前,抵押人请求对已抵押给开发银行的抵押物的抵押价值以外再设定抵押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对抵押人的书面请求进行认真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一条抵押人以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经开发银行书面同意后,可将其权利让与他人,转让金须提存或者用于提前偿还担保贷款。
第二十二条出质人以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信贷业务部门须书面通知有关签发银行或者签发单位不得对其挂失,待签发银行或者签发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方可同意设定质押权。
第四章抵押物、质物的审查和估价

第二十三条信贷业务部门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抵押物、质物清单后,应根据抵押物、质物合法性、实际价值、风险程度、变现能力、使用年限、功能状况、评估的技术条件等因素,按本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抵押物、质物进行认真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抵押或者质押:
(一)抵押物、质物符合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范围,并能够流通、转让和变现;
(二)抵押物、质物为抵押人、出质人所有或者享有依法处分权,产权证书真实有效,共有财产已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如对财产权属有异议,应办理公证;
(三)抵押物未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或者先行全额抵押;
如抵押物已全额抵押,则抵押物价值大于原担保的贷款余额部分足以清偿担保的贷款本息,且原抵押权人已书面同意;
(四)抵押物、质物价值足以清偿担保的贷款本息;
(五)对抵押物进行实地审查;抵押物的存在及存在的状况应与抵押物产权证书所指向的财产标的的存在及存在的状况相符合;
(六)抵押物已办妥保险。
第二十四条在选定抵押物、质物并验证抵押物、质物的产权、使用权证明后,信贷业务部门要做好抵押物、质物的价值估价工作。抵押物、质物的价值由抵押人、出质人估价或者抵押人、出质人委托开发银行指定或者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估价,信贷业务部门审核确认:
(一)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按扣除已提折旧并考虑完好程度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机关规定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标准和方法确定;
(三)各类有价证券的价值,以该种有价证券的面值金额确定,股票可按设定抵押日当地证券市场买卖平均成交价计算的金额确定;
(四)进口设备(含旧设备)的价值按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估价确定;
(五)其他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估价,并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第五章抵押、质押率和抵押、质押期限

第二十五条抵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抵押物作价现额之比。质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质物作价现额之比。
抵押率、质押率应根据抵押人、出质人的资信程度、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借款期限、借款风险、折旧率、抵押物的磨损程度、市场价格变化以及抵押物、质物估价的可信度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开发银行根据抵押物、质物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抵押率、质押率:
(一)建筑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根据该不动产的地点、建筑年限、类型、实用性和实用价值以及流动性确定,一般不得超过70%;
(二)机器、设备等动产,一般不得超过50%;
(三)有价证券根据其易售性和证券发行单位的信用等级确定,其中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部分信誉高、价值稳定、风险小、易于转让的企业债券,一般不得超过90%;
(四)股票,一般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七条抵押期限、质押期限应约定为:从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时止。
第六章抵押、质押协议和抵押物、质物登记

第二十八条抵押人、出质人设定抵押权、质押权时,抵押人、出质人须与开发银行签订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抵押协议、质押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的贷款种类、金额和借款期限;抵押、质押期限;担保的范围;抵押物、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质物移交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条抵押人以本规定所列财产设定抵押的,须在抵押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到以下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协议自抵押财产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机构登记;
(二)以城市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在运输工具发证机关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六)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登记。
第三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须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凭证以及登记文件正本交由开发银行占管。
第三十二条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和使用。抵押人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对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和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况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开发银行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须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协议自股票登记之日起生效。
出质人以汇票、存款票、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押协议自有效权利凭证交由开发银行占管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协议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质押期间,出质人须将质物及其权利凭证交由开发银行占管。开发银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设定抵押前,抵押人须将抵押物按开发银行确定的险别到开发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并要求:
(一)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抵押物的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1-3个月;
(二)抵押期间,保险单须载明开发银行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开发银行占管;
(三)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者撤销抵押物保险,如保险中断,开发银行商抵押人后,可代为投保,有关费有由抵押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开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办理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公证。
第七章抵押物、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抵押或者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及时告知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取得联系,提出对抵押物、质物的处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政策法规局: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偿清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二)抵押人、出质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产;
(三)抵押人、出质人擅自处分抵押物、质物;
(四)抵押人、出质人变更企业管理和经营体制,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有偿转让、停业整顿、破产以及其他引起贷款债权债务关系变化和影响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履行的行为;
(五)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情况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保证、抵押、质押,并与新老债务人重新办理借款合同等手续。
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况时,开发银行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
第四十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因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免赔或者依法不予赔偿或者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开发银行的款项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选择抵押物或者采取其他担保方式,抵押人不提供的,开发银行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
第四十一条抵押期间,未经开发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次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因此造成开发银行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以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其载明的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借款合同履行期的,开发银行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存,并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
第四十三条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开发银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的约定采取拍卖、转让、兑现、贴现、折价抵债等方式处分抵押物、质物。
第四十四条处分抵押物、质物后,价值超过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超过部分由开发银行退还抵押人、出质人;价值低于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四十五条抵押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被宣告解散和破产,抵押物、质物不得列入解散、破产清算范围,开发银行有权单独处分抵押物、质物。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办理抵押、质押所需公证、登记、估价、保险、运输、仓储、保管等必要费用,由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外汇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管理在有关规定未颁布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1996年8月2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发布日期:1996年08月02日实施日期:1996年08月02日(中央法规) 声明: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顺便赚1个工分。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并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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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人所有。

❾ 质押贷款有哪些 质押贷款种类

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与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个人储蓄存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
存货(现货)质押贷款
存货(现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存货作为质物向信贷人借款,为实现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信贷人委托物流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等成为第三方企业,代为监管和存储作为质物的存货。
购货质押贷款
买家购货资金不够,向金融机构申请以购买的商品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监管仓作为第三方承担货物监管职责。在卖家货物入仓,金融机构会贷款给买家支付卖家部分货款,提货、换货也和存货(现货)质押相同。
存单质押贷款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与变现的特殊性,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而且一般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加保。
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寿险展业过程中,在险种条款里加入保单质押贷款,已经成为一种时尚。
国债质押贷款
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国债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国债一般指凭证式国债(一般贷款银行只接受本银行承销的1999年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也有银行对国债的时间要求比较宽松),不过也有银行(如交通银行)办理记账式国债的质押贷款。
股票质押贷款
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理财受益权质押贷款
银行发行了大量的人民币和外币理财产品,为增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适应理财客户临时用款需求,银行推出了新的质押贷款品种——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银行销售的本外币理财产品受益权设置质押办理的人民币质押贷款。
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人民币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理财产品本金的90%;以外币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理财产品本金的8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且不超过质押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期满日。以多份理财产品受益权为质押的,以距离到期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满时间。若理财产品提前到期的,贷款期限相应提前。其利率可在银行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动,贷款利随本清。
希财网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