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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

发布时间: 2021-12-18 21:10:03

⑴ 为何推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12月31日对外宣布,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为何要出台这一举措?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长效机制实施取得明显成效,房地产贷款增速稳步回落。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2.8%,增速连续26个月回落。
尽管如此,在两部门看来,仍需要进一步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此举符合“房住不炒”的政策定位,避免信贷资金过度流入房地产市场,进一步支持制造业、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融资。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如何约束银行?
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上限分为五档:中资大型银行分别是40%和32.5%,中资中型银行分别是27.5%和20%,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分别是22.5%和17.5%,县域农合机构分别是17.5%和12.5%,村镇银行分别是12.5%和7.5%。
一直以来,个人住房贷款颇受银行青睐,且占比稳定。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3.59万亿元,同比增长15.7%,增速与上季末持平。从上市银行披露的半年报来看,2020年上半年,个人住房贷款仍是上市银行个人贷款的主要投放方向。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
对于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两部门要求其合理选择业务调整方式、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规模,确保调整节奏相对平稳、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个别调降压力较大的银行,通过延长过渡期等方式差异化处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明确上限后,会对购房者贷款带来怎样的影响?
“应该不是所有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都会受影响,有些银行距离上限还有一定空间。”一位国有大行人士告诉记者。
曾刚认为,2021年银行信贷结构将进一步优化,不同类型银行将根据自身距上限空间,调整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购房者可根据具体银行情况进行选择。
不过,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两部门明确表示,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
记者了解到,目前人民银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租赁金融业务有关意见,并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届时对于符合定义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度管理统计范围。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密切监测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异常增长的,将督促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校正。

⑵ 央行: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12月3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两则内容为《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及答记者问。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要求,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据了解,《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健全我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助于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央行:分档管理房地产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调整房贷业务比例

12月3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一则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当中列出11个要点,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显示,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首先,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知所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简称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

其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具体分档及相应管理要求见附件),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模发展、房地产系统性金融风险表现等因素,适时调整适用机构覆盖范围、分档设置、管理要求和相关指标的统计口径。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点,以本通知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基准,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辖区内适用于相应档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确定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该通知还指出,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

针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制定业务调整过渡期内逐步达到管理要求的调整方案,明确向管理要求边际收敛的具体举措。适用于第一档和第二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适用于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

业务调整过渡期结束后因客观原因未能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评估后认为合理的,可适当延长业务调整过渡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额外资本要求、调整房地产资产风险权重等措施。

山东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进城落户人员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12月31日披露,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即鲁政办字〔2020〕176号,宣布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就放开落户方面,《通知》指出,将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居民,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其二,将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同时,将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快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全省“通迁、通办”。

就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方面,《通知》称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创新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

同时,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如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探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

福州落户新政将于1月1日施行 零门槛落户及投靠

12月29日,福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 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福州此前于12月11日已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 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最新的实施细则显示,落户的适用对象为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以及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

根据福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群众可以在居住、就业、近亲属处落户,有合法产权(或使用权)房屋的,可落户在该房屋地址;无合法产权(或使用权)房屋的,则区分不同情形提交落户材料,自行选择各类集体户地址落户。

同时,落户及投靠都属于零门槛,福州市把亲属随迁、投靠落户范围扩大到近亲属,降低集体户设立条件,单位集体户从业人数降至5人,商住楼也可以设立集体户。此外,租户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过所有权人同意,可以落户到所租赁房屋内。

另据了解,近期包括苏州、合肥、青岛、无锡、珠海、上海、天津及河南省都出台了不同程度的落户放宽政策。

⑶ 即将实施贷款集中度管理,开发商该如何面对

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那么,如何才能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呢?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确保银行的数据真实可靠。出台新规的目的不是当摆设,而是除风险。因此,对银行提供的数据,必须做到真实可靠,不能有任何水分。否则,就会留下隐患、出现问题。对此,管理层要组织检查和抽查,一旦发现问题,严厉追责;二是要杜绝其他方面的漏洞,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需要规范,防止这些机构向开发商、居民等提供非法贷款、非法资金支持,导致管控失灵,风险难以有效化解。如果做好了,房地产贷款的集中度管理效率就能大大提升,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⑷ 央行银保监会明确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专家表示,与以往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工具相比,此次出台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比例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比例,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促进银行形成自我约束内在机制,引导其根据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宏观调控需要,调整中长期经营策略和信贷结构。

分档设定集中度管理要求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根据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分为五档,分别为中资大型银行、中资中型银行、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县域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其中,中资大型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

通知明确,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

总量管理+结构优化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管理制度分别设置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两项管理要求,既有总量管理又引导结构优化。

前述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目前,人民银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租赁金融业务有关意见,并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届时对于符合定义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度管理统计范围。为配合资管新规的实施,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产贷款不纳入统计范围。

业务调整将平稳有序

分析人士表示,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此次制度的实施将稳妥有序推进,不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

从构建房地产长效机制的角度看,专家表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机制属于长效机制,旨在防止房地产贷款在银行体系全部贷款中的比重偏离合理水平,防范风险敞口过于集中,并不是禁止相关业务开展。制度设计已充分评估银行调整压力,除采取分省分类施策、差别化过渡期等多种机制安排外,还将指导超出上限的银行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数量,有序做好调整工作,避免出现断贷、抽贷。个别调整压力较大银行,还可通过申请延长过渡期等方式进行差异化处理,银行业务调整将平稳有序。

⑸ 分档管理房地产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调整房贷业务比例

12月3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一则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当中列出11个要点,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显示,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首先,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知所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简称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
其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具体分档及相应管理要求见附件),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模发展、房地产系统性金融风险表现等因素,适时调整适用机构覆盖范围、分档设置、管理要求和相关指标的统计口径。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点,以本通知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基准,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辖区内适用于相应档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确定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该通知还指出,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
针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制定业务调整过渡期内逐步达到管理要求的调整方案,明确向管理要求边际收敛的具体举措。适用于第一档和第二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适用于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
业务调整过渡期结束后因客观原因未能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评估后认为合理的,可适当延长业务调整过渡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额外资本要求、调整房地产资产风险权重等措施。

⑹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健全我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助于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的设定综合考虑了银行类型、存量房地产贷款业务现状及未来空间。同时,为体现区域差异,《通知》确定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时,可以有适度的弹性。管理制度还设置了过渡期,以保证政策的平稳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管理要求以法人(不含境外分行)为单位设定并执行,对全国性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设定要求。
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制度将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在约束,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制造业、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融资,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⑺ 严控两端!“两道红线”触发地产新格局

融资闸门再拧紧。
每经记者 吴若凡 每经编辑 陈梦妤
2020年的最后一天,央行与银保监会出台了王炸政策——《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为,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划分五档,分档设定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的两道红线。
此举主要针对很大一部分银行信贷资金,最终流向房地产行业的状况。
《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房地产与金融业深度关联,在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低、风险高企的大环境下,房地产行业吸金效应依旧不减。尤其是2016年以来,随着房地产行业进入新一轮上升周期,居民持续加杠杆购房。然而就目前政策的导向而言,未来购房者和房企继续加杠杆的空间日渐缩小。
克而瑞研究中心指出,房地产行业持续加杠杆并非市场常态,很难延续。下一阶段,房地产行业必将转向去杠杆,确保房企负债率、居民杠杆率逐步回归到“安全线”以内。
细解两道红线政策:严控供需端、理性设过渡
除中资大型银行之外,目前不少银行和金融机构存在房地产相关授信额度占比超标的问题。
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房地产贷款余额稳步提升至48.8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达28.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升至33.7万亿元,占比约19.9%。
此次央行与银保监会联合出台政策,旨在从“钱端”对房地产资金进行限制,将商业银行分五档设置房地产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上限。
具体来看,政策要求中资大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中资中型银行的上述两项数值分别为27.5%、20%;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的上述两项数值分别为22.5%、17.5%,县域农合机构的上述两项数值分别为17.5%、12.5%,村镇银行分别为12.5%、7.5%。
同时,2020年12月末,对于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在2个百分点以内的调整过渡期为2年,在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调整过渡期则为4年。
“这次房地产去杠杆并非政策急转弯,而是分别设置2年、4年不等的业务调整过渡期,更利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逐级压降房地产相关信贷规模,避免因短期政策过度收紧波及正常的房地产信贷需求。”克而瑞研究中心总经理林波认为。
其告诉记者,这意味着决策层正在从供、需两端全面压降房地产信贷规模。
供应端,即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实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需求端即房企,设置“三道红线”,倒逼房地产行业去杠杆。
现阶段房地产行业仍是去杠杆的重要领域。郭树清就直言,“房地产是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
林波认为,可以期许的是,未来房地产行业将全面转向去杠杆,并将上升为长效机制。
影响分化:房企精准化监管 购房者影响有限
58安居客研究分院院长张波告诉记者,房地产金融的管控已经进入精准化阶段。
“和以往三番五次强调金融之水不要流入房地产不同,从三道红线开始,金融侧的管控开始进入精准化阶段,特点就是管控有目标,落实有进度,操作有保障。”
张波分析道,金融对房企的影响较为直接,如果说“三道红线”只是列出是否可融资以及融资规模的标尺,“两道红杠”则是从总量层面对于房地产行业进行全面的融资精准化监管,会倒带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大程度上对于房企进行“选优汰劣”,保障在有效的放贷比例内保障资金合规性和高效性。
但其认为,“两道红线”对于购房者的影响相对有限。
“虽然对于个人房贷所占比例也有明显限定,但从实际情况看,银行此前鲜有超过现规定标准,LPR利率依然会维持走低的趋势,因此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本身出来大幅上涨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同时从现实的房贷占比来看,中大银行也没有出现明显超准,因此预示着未来整体对于个人购房放贷的规模不会出现明显减少。
但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国家对于个人房贷占比有了明显要求,会推动银行对于此类贷款发放的谨慎度,因此不排除部分城市针对二套和三套房贷款执行更为差别化的利率政策。
“所以大方向是确保居民杠杆率和负债率不再继续上升。但2021年央行货币政策或将逐渐回归中性,房地产限贷政策整体易紧难松,热点城市不排除进一步加码的可能性,涉及适度调升二套尤其是非普通住房首付比例等。”
张波指出,受此影响,各城市房地产市场或将加剧分化,进而演变为一城一行情。
即核心一、二线城市经济基本面相较出众,人口虹吸效应不减,潜在购房需求坚挺,并有较强购买力支撑,市场前景长期看好。弱三、四线城市人口长期净流出,潜在购房需求及购买力瓶颈尽显,市场前景着实难言乐观。

⑻ 防风险!工农中建交邮等大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不超40%

2020年最后一天,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集中度,也就是房地产贷款占比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要满足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管理要求。

记者注意到,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根据不同银行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成五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这五档分别包括中资大型银行、中资中型银行、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县域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其中,第一档中资大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共分为五档进行管理

两部门根据不同银行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成五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具体来看,第一档也就是中资大型银行,包括工农中建交邮储6家国有大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

第二档也就是中资中型银行,包括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以及资产规模较大的几家城商行如上海银行、北京银行等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2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20%。

第三档为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包括除了第二档以外的城商行、民营银行以及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占比上限分别为22.5%和17.5%。

第四档为县域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占比上限分别为17.5%和12.5%。

第五档为村镇银行,两项贷款的占比上限为12.5%和7.5%。

另外,两部门表示,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点,以《通知》的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基准,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辖区内适用于相应档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有两种情况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一是住房租赁有关贷款,目的是为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二是为配合资管新规的实施,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产贷款不纳入统计范围。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加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符合近年来“房住不炒”的房地产调控主基调,更有助于推动金融资源进一步进入小微企业、制造业、绿色发展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在金融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避免房地产业“虹吸效应”,挤占过多的信贷资源。

体现防风险和稳市场

记者注意到,《通知》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且设定了相应过渡期限,截至2020年12月末,银行机构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2个百分点以内的,其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2021年年初日起的2年。而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2021年年初起的4年。

两部门表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为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在约束,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制造业、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融资,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此举又会对房地产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两部门在答记者问时表示,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就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开展了广泛调研,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相关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采取了分类分档、差别化过渡期、区域调节机制等多种机制安排。

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要求其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

对于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要求其合理选择业务调整方式、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规模,确保调整节奏相对平稳、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个别调降压力较大的银行,通过延长过渡期等方式差异化处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董希淼表示,近段时间,市场对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有一定预期。此次制度实行分类分层的差别化管理,赋予各地一定的调整空间,并设置了较长过渡期,一方面表明加强管理和调整的方向是明确的,但也会把握好政策的节奏和力度,给目前不达标的机构以充分的整改的空间和时间,有助于保持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交行金研中心研究员夏丹表示,《通知》的出台体现了对金融、地产两个市场防风险和稳市场的考虑。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强化房地产金融监管,是坚持“房住不炒”的一个环节;对于金融市场而言,防止楼市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有利于金融系统稳健发展。

管理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总体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均设定了占比上限,同时不将住房租赁相关贷款纳入管理范围之内,也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相关要求一致。

⑼ 福建调整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过渡期 最长延至6年

3月2日,福建银保监局在其官网发布“四项措施”明确细化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其中对于确有困难的超标机构业务调整过渡期,允许过渡期最长为6年。

福建银保监局提出实施差别化监管。结合辖内实际,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上限划档标准。同时适当延长过渡期,对于确有困难的超标机构业务调整过渡期,经申请,允许过渡期最长为6年,确保超标机构平稳过渡。

而根据央行此前下发的《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

福建银保监局要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加强贷后管理,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或绕道违规进入房地产;加强房地产贷款数据统计,不得错报、瞒报、漏报。

此外,对于未按要求执行的机构,福建银保监局将综合采取窗口指导、监管约谈、调整履职评价及监管评级、实施现场检查、暂停房地产信贷业务、行政处罚等措施,增强集中度管理的严肃性。

⑽ 两部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中新网12月31日电 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健全我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助于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12月31日,央行网站还刊发《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答记者问》内容。
其中介绍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的设定综合考虑了银行类型、存量房地产贷款业务现状及未来空间。同时,为体现区域差异,确定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时,可以有适度的弹性。管理制度还设置了过渡期,以保证政策的平稳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管理要求以法人(不含境外分行)为单位设定并执行,对全国性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设定要求。
当前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过渡期业务调整方案;符合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密切监测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异常增长的,将督促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校正。
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目前,人民银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租赁金融业务有关意见,并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届时对于符合定义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度管理统计范围。
为配合资管新规的实施,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产贷款不纳入统计范围。
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对房地产市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此,“答记者问”部分也有明确:
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就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开展了广泛调研,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相关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采取了分类分档、差别化过渡期、区域调节机制等多种机制安排。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要求其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对于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要求其合理选择业务调整方式、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规模,确保调整节奏相对平稳、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个别调降压力较大的银行,通过延长过渡期等方式差异化处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总体而言,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郭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