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商业 » 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
扩展阅读
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19 12:40:37

㈠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核心指标

第六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 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一)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二) 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
(三) 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第九条 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
(一)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
(二)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
(三) 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第十条 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一)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二) 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确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
第十二条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一)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
(二)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
第十三条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
(二)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三)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

㈡ 统一银行不良贷款计算口径利大于弊

原标题:统一银行不良贷款计算口径利大于弊
在近日召开的第203场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上海银保监局表示,2018年在强化管控信用风险方面,督促银行机构将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余额全部纳入不良贷款统计范畴。
这则新闻实际释放了银行保险监管当局对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从严的一种积极信号。监管当局这么做是审时度势之举,能够对金融风险做到未雨绸缪,是值得称道的。
事实上,此举并非是地方银保监局首次对不良贷款认定口径做出表态。2018年12月14日,当时的陕西银保监局筹备组印发《关于加强辖内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各法人银行机构将存量逾期90天以上贷款于年底全部计入不良。之前亦有商业银行总行也下文要求下辖银行机构网点将逾期90天以上不良贷款全部计入不良贷款统计范畴,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国有银行多年前就有规定,早已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计入不良贷款。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多的省(市)银保监局效仿上海和陕西的做法,也有更多的商业银行会主动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计入不良贷款。
贷款逾期是否逾期90天,是监管当局制订的一条不良贷款监管杠杆。从当前银行业经营现实看,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全部计入不良贷款,应客观理性地看待。从短期看,可能会对商业银行眼前经营利润带来一定的影响,比如会侵蚀商业银行利润,导致商业银行整体经营利润的下滑,使商业银行各项考核业绩受到一定的影响,除此之外可能不会带来太大的负面影响。但如果从长期看,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全部计入不良贷款范畴,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利大于弊,会对经营带来诸多利好。这种利好效应可能会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它将会遏制商业银行短期经营行为,迫使商业银行把长远可持续发展真正纳入经营发展目标,为商业银行经营步入良性轨道奠定坚实基础。因为监管部门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全部计入不良贷款范畴,既是对商业银行信贷盲目扩张的一种有效约束,同时也是倒逼商业银行认清客观经济形势、保持信贷稳健经营的一种有效鞭策。商业银行应时刻对当前国内外客观变化发展的经济金融形势保持及时关注和冷静审视的态度,适时转变信贷发展思路和理念,有效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腾挪出更多信贷资源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投放才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减少信贷投放失误,不断提高信贷投放的效益,使商业银行经营始终运行在健康、可持续轨道上。
其次,它有利于遏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弄虚作假行为,全面、客观、真实反映不良贷款,使信贷经营风险得到全面暴露,为监管部门制订正确监管政策、为政府制订宏观调控信贷政策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之前,由于监管部门在不良贷款统计上对不良贷款的确认和认定口径不严格,致使各地不良贷款统计不一致,导致不良贷款统计数据欠客观准确和不良贷款偏离度上升趋势。正是因为在监管上存在一定的“真空”,才使得一些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部门不良贷款监管,不断通过展期贷款等手段掩盖不良贷款的真实性,使整个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不能真实暴露给监管部门及中央政府宏观决策部门,致使中央政府在制订不良贷款处置上和信贷结构调整及投放方向等政策方面的某些失误,这是一个相当严重的后果,必须引起各级监管部门及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认真做实不良贷款。
再次,它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做足拨备,提高风险准备能力,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2017年3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决定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具体内容将拨备覆盖率监管指标要求由原来的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指标要求由原来的2.5%调整为1.5%~2.5%。虽然要求有所降低,但前提条件是贷款分类要准确;如果不良贷款不能充分真实反映,将应提的贷款拨备不提取,有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拨备覆盖提取不充足和拨备覆盖率不能充分覆盖信贷风险,将会使商业银行信贷抗风险能力不断弱化。而且,将该计入不良贷款的逾期贷款不计入,会加大商业利润不真实反映,促使商业银行进行利润盲目分配,也使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呈不断下滑趋势,对整个商业银行经营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最后,它有助于商业银行不断加强信贷内控,防止追求信贷规模盲目扩张行为,推动商业银行不断优化信贷结构,盘活信贷资源存量,通过不断提高信贷资源的活力来提高信贷经营效益,促进商业信贷投放的集约化和高效化,从根本上扭转信贷粗放经营局面。未来央行和银保监会会对商业银行信贷质量状况采取有所区别的信贷政策,并根据商业银行不同的信贷资产质量状态采取不同的容忍度和相应的机构问责措施,这会促使商业银行把追求信贷资产质量放在经营首位,克服盲目追求信贷规模扩张的倾向,有助于降低银行业的总体风险。

㈢ 银监会(2008)3号令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政务公开事项

银行业机构的设立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颁发金融许可证;

5.公告。

(二)申报材料

1.对设立柜台式的营业机构,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设立单位的请示及筹建方案;

(2)《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

(3)筹建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4)可行性分析报告;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对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设立单位的请示及筹建方案、市场分析;

(2)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3)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服务的种类;

(4)《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

6个月内。

(五)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的变更审批

(一)变更种类

1.变更名称;

2.变更营业地址;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持股股东或持有股本;

5.变更业务范围;

6.修改章程;

7.金融机构的升格、降格与合并、分设、重组;

8.变更法定代表人;

9.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变更事项。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换发金融许可证;

5.公告。

(三)申报材料

银行业机构变更事项时,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有权变更该机构的变更事项请示;

2.《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申请表》;

3.变更事项的有关许可文件;

4.变更事项的工作方案;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五)承诺时限

3个月内。

(六)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七)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自行市场退出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缴回金融许可证;

5.公告。

(二)申报材料

银行业机构自行市场退出,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退出机构的上级机构的请示;

2.《银行业金融机构撤销登记表》;

3.退出机构的业务处置和人员安置方案;

4.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

3个月内。

(五)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新业务准入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审批权限内的: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换发金融许可证;

(5)公告。

2.审批权限外的

(1)受理报备;

(2)换发金融许可证;

(3)公告。

(二)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开展新业务的请示;

2.填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申请表》;

3.有关部门对开展此项业务的规定;

4.开展此业务的工作规程及控制制度;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权限

1.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业务准入由银监会按法人审批,其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需经其法人授权,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2.许昌银监分局受理城市信用社法人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报河南银监局审批。其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需经法人授权,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3.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基层农村信用社及联社开办新业务的申请。河南银监局负责受理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开展新业务的申请。各基层农村信用社及联社收到省联社对开展新业务的转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监管分局报备。

4.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省邮政储汇管理局在许昌辖区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的申请。其开展新业务,由省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河南银监局提出申请,河南银监局审批。许昌辖区各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及邮政储蓄网点获准上级部门开办新业务的授权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四)承诺时限

1.审批权限内的,3个月内。

2.审批权限外的,报备即办。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六)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新业务报备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的新业务报备及城市信用社机构新业务准入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机构的新业务报备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七)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二)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申请核准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具有任命或聘任权机构的请示;

2.《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准(备案)登记表》;

3.对申请核准人的考核鉴定及推荐意见;

4.申请核准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身份证原件(与《登记表》上粘贴的复印件核对后当即退回);

5.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6.《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

30日内。

(五)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城市信用社机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机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六、其他

(一)以上各种行政许可承诺时限均为工作日;

(二)以上各种行政许可属许昌银监分局初审,需报上级审查批准的,上级审查批准承诺时限由其确定。

㈣ 如果个人银行信用出现问题,比如贷款逾期什么的,银行会发通知吗

会,银行使用短信通知系统,快到还款日了,提前几天短信通知,过了还款日,一般信贷人员会电话通知。

建议自己记录好还款日期,万一银行系统维护升级没有通知,会给自己带来逾期利息。

国有四大行(工、农、中、建)早已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计入不良贷款,由系统自动转入不良。

逾期90天以上贷款在贷款五级分类中至少计入次级贷款。如此,相较以前部分银行将该类划为关注类贷款,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将相应大幅提高。

(4)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扩展阅读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后者较前者多23个百分点。不过规定同时指出,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原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对不同级别贷款作了具体认定,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1.5%~2.5%,也就是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相应放宽。

㈤ 银监会调整方式是

银行业期盼已久的拨备红线放松终成现实。昨天,北青报记者获悉,银监会于上周下发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明确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银监会同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在上述调整区间范围内,按照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原则,明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调整方式是,各级监管部门在上述调整区间范围内,按照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原则,明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一行一策”是指,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按照上述通知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单家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各类机构实施细则及对单家银行的监管要求不能低于上述通知要求。对风险分类结果准确性高的银行,积极主动利用贷款损失准备处置不良贷款的银行和资本充足率高的银行,监管部门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与之相反的银行不能下调,还可能会适度提高。

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第五章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六十二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三)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三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四条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四)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六)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五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第六十七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八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九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分为申请发卡业务和申请收单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人,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
(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一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个人存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个人存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良好,银行卡业务运行情况良好,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的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二)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发卡业务主机、信用卡业务申请管理系统、信用评估管理系统、信用卡账户管理系统、信用卡交易授权系统、信用卡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催收业务管理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监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符合中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总体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二)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符合中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四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四)外汇从业人员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且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当从事外汇业务5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50%应当从事外汇业务3年以上;
(五)有符合离岸银行业务开展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六)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五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六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七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符合本行战略发展定位与方向;
(五)经董事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具备开展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七)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八)具有开展该项业务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㈦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为何要进行纳税调整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在每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时有比例限制,每年都不同,所以就涉及到纳税调整。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的制度执行。

㈧ 银监会下调拨备红线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第一,什么是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
2018年2月28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决定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
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
先说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两个指标的意义,这两个指标都是反应银行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管指标。
拨备覆盖率:也称为“拨备充足率”,是实际上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呆、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比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
贷款拨备率:就是呆、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率;是指贷款损失准备与贷款余额的比率,是反映商业银行拨备计提水平的重要监管指标之一。
两者之间分子相同,分母不同,按照新的标准,也就是分子——贷款损失准备金变少了。
第二,会怎样影响银行报表?
先说结论,理论上银行的利润会增加,资产负债表更扎实。
从会计处理上看,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借一笔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要贷一笔资产减值准备。拨备率,其实就是贷的那一项减值准备,只是两个指标的分母不同。
假设一家银行要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要在贷方计1亿的资产减值准备,那么同时要借一笔资产减值损失,这个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下调了拨备覆盖率,假设下调后同样的贷款余额资产减值准备从1个亿下降到0.8亿元,当期损益里面借的资产减值损失也是0.8亿,当期损失中这一笔就利润增加了0.2亿元。这就是最直接的影响,利润增加。
第二就是资产负债表更扎实,因为贷的一笔资产减值准备需要在原值中减扣,记在资产负债表中,现在这比资产减值准备下降,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也看上去多一些。
第三,如何向债市传导?
按照上面的逻辑,既然计提的准备金少了,那随之银行的流动性增加,就可以有更多的资金流出,刺激债市。
从债市的表现来看,在6日消息传出后,债市也的确走红,打破较长时间盘整格局,国债期货大幅收红,10年期国债期货主力合约创两个月新高。
九州证券的老师是这么解释拨备率下调利好债券市场的传导逻辑的:
第一,银行资本增加,银行可投资于信用债、委外的规模扩大,利好债券市场。
第二,银行资本增加,有助于帮助银行“表外转表内”,“表外转表内”能够顺利进行,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也将降低。
不过,对于债市的刺激作用,有私募基金债券投资人士表示,拨备率下降可能会有利于信用债违约率的下降,但对促进债市走牛或还有待观察。
第四,银行的盈利状况会有实质上的改善吗?
在业内人士看来,拨备率下降更多的是账面的变化,只是看上去银行的利润可能变多了,但银行的盈利能力并没有显著增加。即便是账面的利润,可能也不会有明显的释放。所以,银行的小伙伴暂时不用期待会加工资了哈。
趣时资产投资经理熊林表示,对盈利的影响可以忽略,因为拨备计提的要求下降并不意味着银行释放利润,因为150%要求很多银行都达到了, 相当于把底线放松,银行也不会按照底线去放利润,所以对银行利润没什么影响。
某大型私募投资总监表示,大部分银行都是达标的,短期大概率不会释放利润,因为银行历史上一直用逆周期调控的模式,在坏账生成比较多的时候少计提一点,在行情好的时候,坏账减少的时候,会稍微多提一点,用来对冲下一轮周期,特别是四大行。银行是相对保守的,所以不会因为标准的放松就快速释放利润,银行的谨慎性决定了不会这样。
不过,也有毅木资产投资总监祝俭表示, 如果真实的不良情况和账面差距不大,拨备下降,盈利能力确实可以得到提升。

㈨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的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㈩ 一条什么消息让银行沸腾了

昨日(3月6日),来自银监会的一条消息传遍市场,银行股和债市随后上涨:

A股银行板块中,除了建行、招行、农行、工行小幅下跌外,其余22只上市银行股集体飘红!

图文无关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列为“三大攻坚战”之首。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为此,不少观点认为,化解银行不良风险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降低拨备率有助于银行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处置不良资产。

银监会下调拨备红线,高兴的可不仅仅是银行。据中证网3月6日消息,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由于过去几年银行经营状况较好,提了很多贷款损失拨备,目前全行业拨备水平达到180%多,远超国际水平。因此,有条件适当地降低拨备要求。这也更有利于加快处置现在的不良贷款,同时使银行有更多的资金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