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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与担保人

发布时间: 2021-12-20 07:36:32

1.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责任与注意事项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承担连带责任,即债务人一旦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要由担保人来承担债务。
贷款担保人注意事项:
最好在担保合同上写明,只有当债权人通过诉讼,确实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担保人才履行担保责任。这样会最大限度的保障担保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

当然由A还贷,无论A与B的纠纷如何,A在本关系中,主合同是A与信用社签订的,A把钱给了B,那是A与B之间的纠纷,与本债权债务没有直接关系,A如果没有能力偿还,那么A的抵押物就要被拍卖偿还,不够部分如果A仍没有能力偿还,那么就要担保人偿还。然后与信用社的债权债务关系消除。
A与B以及A与另一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首先如果另一担保人替A向信用社还了贷款,那么A就要向另一担保人还钱,如果B与另一人在担保关系中是连带担保责任,那么B同时也负有向另一担保人归还应属于B自己担保的部分。另一担保人获得了自己偿还信用社的钱,那么与另一担保人有关的债权债务终止。
A与B的纠纷就是如果A借钱给B的时候订立了还款日期,那么如果还款日期是在信用社还款日期同时的话,A欠B的抵押物的债务关系与B欠A的钱可以抵消,不足部分由B补足差额给A,然后A与B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3.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担保人)有关责任。

作为贷款的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都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性质,所以,在贷款到期银行没能收回贷款的情况下;

担保人有法定义务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追回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等),在接到银行《催款通知书》30日内没有主动偿还的,银行可以同时或者单独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

(3)农村信用社贷款与担保人扩展阅读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是担保人的责任吗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如果担保人是一般保证责任人的,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人的,承担连带责任。贷款担保人的注意事项:依法订立担保合同,约定清楚各重要的事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这个问题你的问题是有关担保人的问题,那么什么叫担保人呢,就是他借钱银行怕他还不起,不给借,然后你就是那个担保人说银行你放心好了,我有钱,我可以拿我的钱为他担保,他还不出钱就有我来替他还!这就是担保人

6.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要看你当时签的是什么 担保区分为二种 1种是一般担保,第2种叫做连带担保。
在担保期间你要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