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州市公积金怎么贷款
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综合计算才可以确定的。要根据还贷能力、公积金贷款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2. 福州公积金组合贷手续,公积金贷款通过后,商业贷款,需要自己去找其他银行办理吗
组合贷部分,一般都是在当地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办理,一般来说,承办银行您可在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中选择,具体可以咨询一下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
3. 福州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福州贷款海华金融 http://www.fjhhjr.com
申请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福州贷款海华金融
(一)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二)借款人必须是原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需为买受人);
(三)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未结清且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四)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五)所购房产已取得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且为钢混结构;
(六)所购房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七)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流程办理:
(一)申请。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原件或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
2、经原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或原贷款对账单(一个月内有效);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4、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材料。
(二)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对贷款材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签定合同。
经中心审批通过后,承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在60日内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并经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注销原抵押后,到承办银行签定《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手续。
职工可以以自筹资金方式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也可以选择由担保机构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
(五)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订后由承办银行送达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发放贷款
抵押合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承办银行凭相关凭证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划入借款人在承办银行开设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住房贷款担保机构在承办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所涉及的评估和担保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参考资料http://www.gl.gov.cn/News/ArticleDetail.aspx?articleid=267691
4. 买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有什么区别
您好,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区别在于: 1.贷款金额:商贷一般不限,公积金有限制。公积金贷款封顶金额100万。
2.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贷要底很多,5年以上,公积金基准利率是3.25%,商业贷款是4.9%。
3.可贷范围:商业贷款不限,而公积金只能给住宅贷款。
4.二套界定规则:商贷只认贷不认房,公积金贷款认贷又认房。
5. 福州商业贷款能否转为公积金贷款
一、商转公贷款对象
在福州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纯商业性购房贷款,贷款尚未结清,符合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原房产共同买受人)。
(二)借款申请人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借款申请人和配偶均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且在还款期间,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五)所购房屋须为钢混结构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可正常设定抵押权。
(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内,且商转公贷款后不能形成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内(取千元以上整数)。
(三)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内(房屋价值按原购房总价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定)。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
(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内。
(三)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限内(可顺延5年)。
五、商转公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六、商转公贷款所需提供材料
(一)《福州市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商转公申请表”)。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应反映最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情况)。
(六)办理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原商业性购
房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原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提供的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证明(一个月内有效)及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前一年的还贷记录。
(九)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十)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