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商业 » 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买房
扩展阅读
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买房

发布时间: 2021-12-21 18:47:53

㈠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多少

五年息为基准利率4.75%。

各地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是独立的,贷款利率都是以央行基准利率为参照,再结合自身情况决定的,不同的贷款产品利率不同。央行贷款基准利率是1年以内,利率4.35%,1-5年,利率4.75%,5年以上,利率4.9%。

各地农村商业银行针对客户的不同贷款需求有提供多种贷款业务,如信用贷、抵押贷、房屋按揭贷等,贷款利率一般会结合贷款人资信条件,在央行基准利率上下浮动0-30%,以实际下款利率为准。

(1)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买房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般商业贷款是用于补充工业和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的贷款,一般为短期贷款,通常为9个月,不超过一年,但也有少量中长期贷款。这类贷款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占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其实商业贷款又称个人住房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为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提供的贷款,执行法定贷款利率。北京市多家商业银行都有此项业务,如建行、农行。申请贷款手续也基本一致。

㈡ 姜堰农村商业银行大泗支行属于什么银行

姜堰农村商业银行大泗支行,就是属于姜堰农村商业银行。前身是姜堰农村合作银行,2007年05月25日改制为姜堰农村商业银行

㈢ 贷款买房一般去哪个银行比较好

贷款买房一般分两类: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不同的贷款是有不一样的贷款条件的,也有不一样的贷款利率和期限。
1、中国银行,主要经营的是公积金贷款、一手房贷款、个人二手房贷款这三类。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个人金融、资金业务、资金国际业务和金融机构业务等业务。
2、农业银行所推出的信贷品牌很多,服务业好,而且还款的方式又灵活。中国农业银行业务领域已由最初的农业信贷、结算业务,发展成为品种齐全,本外币结合,能够办理国际、国内通行的各类金融业务。
3、建设银行的贷款既能单纯的只贷款购房,又能购房、装修结合贷款;既能办理一手房贷款,又能办理二手房贷款;既能公积金贷款,又能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既能为购买商品房的个人提供贷款,又能购买经济适用房等。

㈣ 我想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条件,利率是多少

买房贷款想在农村商业银行,要到售楼处咨询了解,看开发商是怎么说的,有时不一定是农村商业银行,也许是其它银行。若是二手房要到选的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处咨询了解要走哪些程序及有关情况。

㈤ 农村商业银行可以贷款吗

可以的。

借款人所需条件

1、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内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

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

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

4、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

6、如果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还必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

注:从2010年5月10日左右开始外地户口在京购房贷款还必须提供近一年的缴税证明或者一年的社保单等能证明在京工作满一年的材料。

(5)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买房扩展阅读:

根据《贷款通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