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资产怎样进行初始确认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⑵ 为什么书上说贷款等统称为金融资产,贷款不应是企业的负债吗
金融资产是相对于金融行业来讲的,银行保险证券把钱借给企业,这部分资金在他们的报表上记为资产。这部分资金在企业报表上就反映为负债了。
⑶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此确认条件,企业应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合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如果衍生工具涉及金融资产转移,且导致该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则不应将其确认,否则会导致衍生工具形成的义务被重复确认。
⑷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几类
企业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具体如下: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初始价值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其后续计量以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打算并且能够持有到期的债权证券,初始价值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在一年或企业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到期,那么应在流动资产中列报;如果到期时间超过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一个营业周期,那么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在长期资产中列报。
3、贷款和应收款项
初始价值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主要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债务工具)等。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初始价值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公允价值下降幅度较大或非暂时性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4)贷款承诺确认金融资产扩展阅读:
金融资产的有关特征
1、货币性,可以用来做为货币或容易转换为货币,行使交易媒介或支付功能;
2、流通性,可以迅速变现,而同时不受价值上的损失;
3、偿还期限,在行使最终支付前的时间长度;
4、风险性,用来购买金融资产的本金是否有受损失的危险;
5、收益性,用收益率来表示,指金融资产所取得的收益与本金的比率。
⑸ 贷款为什么要作为一项金融资产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借钱给企业,也有部分是民间借贷借钱给个人,但广义上是指金融机构借钱给企业。企业借了贷款自然就属于负债了,负债资产就是贷款来的钱备置的固定财产。
金融资产属于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就应按照管理者的意图、风险管理上的要求和资产的性质,将资产分为以下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贷款承诺确认金融资产扩展阅读:
投资者在市场上购买金融资产,应考虑四个因素:
1、实际期限,指债务人必须全部偿还债务之前所剩余的时间。
2、流动性,指金融工具迅速变为货币而不致蒙受损失的能力。流动性与偿还期成反比,即偿还期越长,流动性越低,反之亦然;它与债务人信誉成正比,即债务人信誉越高,流动性越大,反之亦然。
3、安全性,指是否遭受损失的风险。
4、收益率,指净收益对本金的比率。
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都是持有者的财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加,经济主体金融资产持有的比重会逐步提高。同时,为了既获得较高收益又尽量避免风险,人们对金融资产的选择和对各种金融资产间的组合也越来越重视。
⑹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五章 金融工具计量
第三十条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三)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对按照本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本准则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
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⑺ 金融资产中 贷款这一科目如何理解
【贷款主要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注:如委托贷款)。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可以划分为这一类。
⑻ 金融资产确认标准的探讨
金融资产确认标准
中国金融资产主要分为:流通中现金、金融机构存款、金融机构贷款、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等)。表1列出了1978、1986、1991、1995年中国主要金融资产分布情况(见表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资产由单一的银行资产向市场化、多元化方向发展。1981-1995年累计发行国债4794.39亿元,国家投资债和投资公司债共313.98亿元,金融机构债1182.97亿元,企业债1738.3亿元,股票(A股面值)119.56亿元,大额存单1796.28亿元(中国证监会,1995)。这些金融工具的出现为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中国金融资产的大部分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占金融资产总量的比例1978年为93%,1986年为87%,1991年为84%,1995年为83%。这一比例改革开放以来虽呈下降趋势,但90年代以来下降缓慢,说明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尽人意。中国金融资产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78年的94%上升到1995年的221%,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中金融深化(货币化)的过程。80年代这一比重上升较快,进入90年代上升速度慢了下来。
中国的储蓄主体在改革中也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政府和国营企业变为现在的老百姓。据世界银行专家估计,中国改革前政府积累占总积累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1978年国内储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5%,其中居民储蓄占1.2%,政府储蓄占15.4%,企业储蓄占18.9%。也就是说,1978年社会总储蓄的96.7%来自政府和国营企业。1978年末,中国居民储蓄余额只有210.6亿元,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5.9%,占当年社会存款总额的16.2%。
改革前,国家是储蓄主体,也是投资主体,因而不需要金融中介。国有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来自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主要作为流动资金。银行的贷款也主要来自政府和国有企事业的存款。1978年,企事业存款和财政存款之和为1089.9亿元,占银行存款总额的83.8%。
1995年底中国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5.4万亿,其中近3万亿是居民储蓄。储蓄者和投资者分离了,最大的储蓄者是老百姓,最大的投资者是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了。国家通过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控制,用老百姓的钱投资建设国有企业。因此,国营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可以说是在国家银行里存款的老百姓。
宏观的金融资产结构必然反映到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上来。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是中国企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来获得资金。从1986年开始发行企业债,到1995年,共发行企业债1738.3亿元。1995年末,股票市值(A股)约4500亿,其中只有1/3上市流通的个人股。国家股大多是靠过去已有的投入和土地价值折算的,实际现金投入不多。法人股和个人股的发行可以使企业筹到现金,但能够被批准发行股票的企业实在是太少了。这样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所能筹到的资金十分有限,大多数企业只能靠银行贷款。
在主要金融资产之外,还有其他金融资产,比如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和股份合作制中的股份等。这些金融资产,都有一定意义上的所有权、参与权和处理权,并以此获得收益。但目前民间借贷、民间集资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中国金融资产结构可以概括为:储蓄主体在改革开放中由政府变为老百姓;国家政府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由1978年的31%下降到1995年的10.8%;1985年起,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渠道狭窄;其他不动产市场刚刚起步。这就使老百姓把绝大部分积蓄存在银行里,银行把大部分资金贷给国有企业,成为国有企业长期投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造成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不断升高。
⑼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能被分为哪几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能被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