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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担保人征信

发布时间: 2021-12-24 15:00:59

贷款担保人会不会上征信

贷款担保人当然是会上征信的,一旦还款人不还款的话,担保人也会有影响的。

㈡ 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征信有影响吗

主贷人逾期担保人影响征信。当主贷人逾期后,担保人将承担连带责任和保证责任,担保人将代替主贷人还款。如果担保人不还款,将被银行视为担保人逾期,则担保人的逾期记录也会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具有追偿权利,可以向主贷人发起追偿,或者是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相应的欠款份额(如有)。

担保人在为他人担保时,需要充分考虑,担保存在客观风险,若非必要,不要为他人担保。如果主贷人按时还款,则不会影响担保人;如果主贷人逾期或拒不归还欠款,则担保人需要为其归还欠款。

如果担保人拒不归还欠款,则担保人将被银行视为逾期,逾期记录会被银行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影响信用。

㈢ 给别人担保贷款人逾期,会影响我的征信吗

会影响!担保人这个角色法律的规定是这样的,在主债人无偿还能力后,由担保人进行偿还,说白了就是你和主债人共同担负这笔贷款,所以,会影响!

㈣ 借款人银行贷款逾期,我是担保人个人信用会有影响吗

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个人的信用将受到影响。当贷款机构做出担保时,担保人将被视为该贷款的隐性债务人,相关担保信息将出现在担保人的信用记录中。担保人去银行贷款后,贷款限额也会降低,甚至会因为担保贷款的负债而被拒绝贷款。
此外,贷款机构也不会给予贷款优惠利率,这也徒劳无功地增加了贷款成本。 如果贷款人有逾期行为,在很短的时间内(通常在三个月)贷款机构会通知保证人要求其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这会造成担保人自己的经济损失。一旦逾期超过四个月,贷款机构将有权起诉担保人,担保人在诉讼中是无罪的,诉讼记录也会记录在征信报告中,个人信用会被玷污,成为“失信人”。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连带责任。
拓展资料
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有两种:
1、连带担保,即贷款期限届满时,无论借款人是否有还款能力,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归还贷款,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在担保范围内归还贷款。2、一般担保,即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理或仲裁委员会仲裁,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归还借款的。 法律规定,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作为担保人时借款人逾期的建议:1、与借款人协商,让借款人向其他亲戚朋友借钱归还。2、如果借款人无力解决借款逾期的情况,如果保证人不想还,那就准备逾期信用调查。3、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如果担保人有还款能力,那就提前找借款人写欠条。相当于保证人借钱给借款人还款,逾期的借款人把钱还给保证人。

㈤ 贷款担保人的信用不良记录

  1. 你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2. 在你还清欠款以后的5年后恢复

㈥ 担保人征信显示正常信用社却说有不良记录

在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长达五年保留,保留期最长为七年犯罪记录。
但这个草案尚未正式公布,也就是说,目前的个人不良记录或“无期”,因此,根据当前的系统,无法录制或消除。

㈦ 银行贷款担保人征信有点不好,影响贷款吗

一般来说,贷款人不还款,银行或是机构会找担保人要钱的。如果担保人也是逾期不还的话,那样就会影响到担保人的信誉。建议以后不要随便给其他人做担保贷款。望采纳!

㈧ 贷款逾期后会影响担保人的征信吗

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8)不良贷款担保人征信扩展阅读:

根据《贷款通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