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际经济法》专业人士来
这个题目太多了啊
你用的是哪个版本的教材啊
你去搜索一下 国际经济法 精品课程,应该可以找到答案的。
B. 国际商业贷款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我给你的是一个较为具体的 你可以自己压缩一下提取重点。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oan Agreement)是指发生在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因贷款而签署的法律文件。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是国际商业贷款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在实践中,借贷双方当
事人主要是通过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来规范它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特点是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债权、物权、信托代理、外汇、
财政、金融、保险、税收、担保等各个部门法,往往牵涉到不同利益的各方当事
人以及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制度。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国际商业贷款问题的国际公约。从国内法来看,
也很少有哪个国家颁布有专门调整国际商业贷款关系的完整法律。
【案例2.1】鸿润(集团)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
1995年5月10日,香港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成公司”)与香港鸿润(集团
)有限公司(下称“鸿润集团”)签订《贷款合同书》,约定:由中成公司借款
港币1 000万元给鸿润集团,借款期限为180天.还款日为1995年11月28日;利息
数额为港币90万元,利息按每90天计收一次,每次港币45万元;手续费一次性计
收1%为港币10万元整,发放货款时收取;延期还款,以未还金额每日计罚千分之
五,逾期时间不得超过五天;鸿润集团提供一张港币1000万元和一张港币45万元
的180天远期和一张港币45万元的90天远期可兑现公司支票给中成公司作质押。后
借款人未依约还款,贷款人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主合同适用香港法
律,并根据香港顾恺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中成公司与鸿润集
团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是有充分的事实和
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贷款合同签订后,中成公司依约向鸿润集团发放了借款港
币1000万元,但鸿润集团只向中成公司偿还利息港币145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没
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因此,鸿润集团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往来函件的内
容确定为年利率25%,各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应予确认。此后,中
成公司与鸿润集团对利息的减让没有达成新的合同,因此,应视为双方仍按年利
率25%计算利息。
第一节 商务事项条款
一、提取贷款
贷款合同通常都规定借款人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并规定借款人应事先通知贷款
人,以便做好调度资金的准备。
借款人在提款之前,首先要向贷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notice of drawdown )。
提款通知书是借款人就具体的某一笔借款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提款日期等事
项而向贷款人发出的书面文件。
提款通知书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一旦发出借款人不得单方撤销。
借款人应在提款日期之前的五至十个银行工作日之内,发出书面的提款通知书,
并且按该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数额和期限,以及贷款合同规定的条件提取款项。
借款人提出的提款日应为银行工作日。
借款人提出的贷款数额应首先经银行同意,其数额不高于有效融资额的数额或者
等同于有效融资额的数额。
二、还款和提前还款
定期贷款的提前还款
借款人要在不少于一个月前用不可撤销的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并申请批准。
提前偿还的数额,须经银行认可,且借款人不得重新借用。
循环贷款的提前还款
在贷款终止日之前提前还款数额,可记入可用款项的数额之上。
第二节 税费事项条款
一、利息
国际商业贷款大都使用浮动利率计息
年利率采用基础利率加上约定利差构成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人在每笔贷款的每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或该日期
之前支付利息
二、费用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应支付的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条款
借款人需支付与贷款合同或判决有关的一切印花税、公证费、登记费和其他税费
,承担因不交或延交上述税费的责任,偿还由此造成的债务、费用、赔偿和开支
三、税赋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规定有贷款人预提的所得税由借款人如数补足的条款,这是国
际商业贷款合同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经常受到借款人的责难。如借款人不接受
此条款,贷款行可能提高利率,以保证其净收入不低于纳税前的水平。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订有免税和包税条款,要求借款人承担本国税法规定的利息
所得税。
四、记账货币与支付
借款人应在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向银行偿还款项,并将
款项汇入贷款合同附件所规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三节 限制事项条款
一、先决条件
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规定的在贷款开始执行前或在贷款开始执行后的每一次提款
前,借款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其内容包括:
1.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
担保书;一切必备的授权书副本;一切必备的政府批准书和外汇主管部门副本;
借款人组织机构的成立文件;律师意见书
2.涉及提供每一笔贷款的先决条件
借款人签订合同时所作的声明与保证仍然准确无误;借款人的财务与经营状况;
违约记录等
二、陈述与保证
由借款人对其承担借款义务的合法权限及财务状况、商务状况等事实如实地作出
说明,并向贷款人保证其所作地说明地真实性。
当事人应对虚假的陈述负法律责任。根据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违约条款、陈述不
属实,本身就构成违约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作用
银行发放贷款的基础与前提
起到贷款审查作用
陈述与保证失实构成违约,贷款行可采取违约救济措施
三、非法行为
银行任何时候进行贷款、筹资、或继续贷款为不合法时,立即向借款人发出通知
,终止向借款人放款。如果银行提出这样的请求,借款人应在银行规定的日期内
偿还银行的各项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及其他应该偿还银行的费用
第四节 约定事项条款
一、约定事项条款
(一)含义
约定事项条款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其应做事项与不应做事项,或保证其对某些事
实所作的说明真实可靠等内容的条款。约定事项条款中最重要的约定是借款人按
期偿还贷款所作的各种保证。
(二)财务约定事项
1.财务约定事项的核心:一整套贷款人可以接受的借款人财务状况指标,借款人
应及时提供反映其财务信息的各种财务报表,为贷款人的正确决策提供准备。
2.财务约定事项的内容
提供财务报表
进行财务分析:最低净资产额=有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本负债比率=负债
总额/资本金总额;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财务约定事项的作用
贷款人可以间接控制和指导借款人的财务活动
约定的各项财务比率的变化可以作为对贷款人的一种早期预警信号
约定的各项财务比率的变化可作为违约事件中“重大不利变动”的量化指标
4.财务约定事项的局限性
财务报表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的反映在时间上有滞后性
借款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不一定真实反映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由于各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标准不完全相同,在确定借款人财务状况时存在统一
标准
二、消极担保条款
1.消极担保的含义
国际借贷中的消极担保(negative pledge),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在其偿
清贷款前,不得在其财产上设定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法律形式。
消极担保的实质是贷款人为了其他债权人利益而在其他资产上设定担保利益的行
为,从而保证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求偿权在偿还条件、顺序上不落后与其他债权人
。
在国际借贷法律实践中,消极担保可单独运用,其多见于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
消极担保也可以与其他担保方式合并使用,国际商业贷款担保则属此类情形。
2.消极担保的法律特征
(1)消极担保的设立,贷款人不以取得优先权为目的,而是为了保证其债权不次
于有担保权益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故区别于抵押、质押等积极担保形式。
(2)消极担保的设立,对于借款人现有的财产和贷款偿还前取得的财产都具有约
束力,即以借款人自己的全部财产为标的设定担保。这与保证人以其财产为第三
人负连带责任而设立的保证形式不同。
(3)消极担保在其有效期内一般不影响借款人依法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为他人
提供担保者除外)。可见,实际上,消极担保所涉及标的物之范围经常处于变动
之中。
(4)消极担保条款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
国际借贷中消极担保的效力,应源于各国合同法,即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
主动承担消极担保的义务。因此,在国际借贷中,消极担保实际上已被各国法律
所承认
3. 消极担保条款的作用
(1)防止借款人在其资产上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利益,使原有的无担保权益的
债权人从属于新的有担保权益的人,处于后受清偿的不利地位
(2)使同一类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即相同的债权凭证,享受相同的待
遇
(3)间接地限制借款人举借新债,以免借款人承担过多的债务而影响其偿债能
力
4. 消极担保条款的适用范围
(1)关于消极担保所针对的债务:消极担保条款不限于也不应限于为借款人本身
的债务提供物权担保。
(2)关于消极担保所针对的担保权益:消极担保条款一般禁止借款人在自己的资
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及其他任何形式担保。
(3)关于第三人提供担保:消极担保主要禁止借款人本人在其资产上设立担保权
益,但经借贷双方协商也可以禁止借款人的子公司在其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或禁
止其他第三人为了借款人提供保证。对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限制还间接限制了借款
人举借不合理债务。
5.消极担保的例外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要绝对禁止借款人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实
践中形成了一些不受消极担保约束或禁止的例外。主要有:
(1)贷款人确保享有同等的担保权益的例外
(2)某些担保权益例外:一是法定留置权例外;二是已有担保权益例外;三是贷款
合同签订后取得的新资产上的已设定的担保权益例外
(3)某些资产上的例外:一是购货款抵押例外;二是货物质押例外
(4)某些债务的例外:一是关于借款。包括银行承兑信用、延期支付价金、提供保
证;二是关于内、外债务。借款人是主权国家时,消极担保条款的适用范围限于
对外债务,对内债务为例外;三是一揽子例外。允许借款人在一定金额内或净资
产的一定比例内为其借款设定物权担保。
三、比例平等条款
1.比例平等条款的内容
借款人保证和承诺它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将始终是借款人直接的、无条件的、无担
保的、非从属性的一般性义务,这些义务在任何时候和在所有方面至少与借款人
现在或将来所产生或承担的无担保性债务在清偿地位上是平等的
2.比例平等条款的作用
比例平等条款的具体作用因借款人的不同性质而有所区别。
当借款人是公司时,比例平等条款是借款人保证在他面临破产清算或被强制分割
资产时,每个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均有权按比例平等获得清偿
比例平等条款涉及的是借款人清偿债务的优先次序问题,仅适用于存在相互冲突
的债权请求情况,如破产、清算等
借款人在偿还本贷款合同的款项之前,先偿还其他到期债务,甚至在偿还本贷款
合同的到期债务之前提前清偿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债务,并不违背比例平等
条款。
3.比例平等条款与消极担保条款的异同
相同点:两者都是为了使贷款人享有平等的担保待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
阻止借款人过度举债,以维持其偿债能力
不同点:两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来维护贷款人的平等受偿地位。
比例平等条款从借款人的未担保债务着眼;消极担保条款从限制借款人设立有担
保权益的债务入手
比例平等条款是为了贷款人的受偿次序与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比例平等
的地位;消极担保条款是防止其他债权人在求偿次序上优先于贷款人。
四、抵销权条款
(一)抵消权的概念
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和商业上的惯例,除了一些例外,银行有权用其手中的
客户的存款抵销客户对银行的到期债务,这就是银行的抵销权。
(二)银行行使抵梢权的条件
抵销是一种自我救济,不需要借助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但它并不是一种可以任
意行使的权利。要使抵销的效力得到承认,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如抵消金额必须
是借款人到期未偿还的数额
(三)授予银行抵梢权的方式及相关问题
授予银行抵梢权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银行与客户间签订一个称为抵消函的特殊合同
二是双方订立的贷款合同中加上合同抵销权条款。目的是给予银行两种权利:第
一种是只要客户对银行负有债务,银行就有中止客户提款的权利;第二种是允许
银行将客户欠自己的一切金额借记客户账户,以抵销贷方余额。但大多数情况下
,银行显然是不愿妨碍客户的营业的,所以,抵销权条款通常会规定,只有当客
户提款使得客户账户资金少于规定数额时,才会禁止客户提款。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通常规定,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超过规定的宽限期违约仍在
继续时,贷款人有权使贷款提前到期。另外,还可以约定发生法律规定以外的事
件时,也可以加速贷款提前到期,从而可以行使抵销权。
五、资产保持条款
贷款人为防止借款人丧失、转移或耗损其资产而导致其偿债能力的下降,因而就
在约定事项中规定了资产保持条款。
(一)限制借款人处分资产
1.限制借款人处分资产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包括其子公司)不能通过某项交易或连续交易,出售、转让、租赁或通
过其他形式处理其全部资产或其资产的实质部分。不论这些交易间是否有联系,
也不论是否出于主动。
2.限制借款人处分条款的作用
防止借款人将资产转让给第三人
保证借款人维持借贷所赖以存在的基本资产
通过限制借款人处分资产来间接地限制借款人改变经营业务范围
对借款人的大规模交易予以控制,防止其违反消极担保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约定投保义务
为使借款人公司在遭受承保范围内损失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以保护借款
人公司的资本价值,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同类行业的公司惯常投保的险别与保
险金额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
(三)限制分配股息
贷款人通常还规定借款人不得支付或分配任何股息以及其他任何类似的分配行为
。
实践中此项规定往往应借款人要求变更为允许借款人在不减损公司生产净值的前
提下,有权合理分配股息或作其他分配。
第五节 法律事项条款
法律事项条款是指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法律事务方面的条款,主要涉及违约与救
济条款、合同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等内容
一、违约与救济
(一)违约事件条款
违约事件是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所界定的一旦发生即视为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的
事件和行为。违约事件条款是将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加以列举,规定贷款人可以
采用违约救济条款规定的救济方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规定这个条款的目的是在借款人违约并对贷款人权益构成威胁时,贷款人可以提
前向借款人索赔并取消全部贷款。这是可以由贷款人单方面行使的权利。尽管实
际操作行使这些权利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只要贷款人决定行使,借款人是没有申
辩余地的。
违约事件分为三类:
1.直接违约事件
指借款人不按期支付本金、利息和费用,违反声明与保证等事件
2.交叉违约事件
指在借款人由于其他贷款违约而被其他贷款人宣布贷款加速(提前)到期立即偿
还时,本贷款人也有权随即宜布给予借款人的贷款也加速到期立即偿还。
交叉违约条款的规定是对借款人施加的极为严厉的限制,这将促使借款人不得不
严格加强管理,改善经营。
3.先兆性违约事件
指借款人出现丧失偿付能力、商务状况有重大不变化等事件。出现这类事件贷款
人也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二)违约救济
发生违约事件后,一些贷款合同的条款赋予银行采取违约救济措施的权利
违约救济条款是规定出现任何一类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拥有的内部和外部救济方
法。内部(贷款合同规定)的救济方法有:
1.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
2.解除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
3.宣布货款加速到期立即偿还
外部(各国合同法一般都有相应的规定)救济方法主要有:
1.解除贷款合同
2.要求赔偿损失
3.要求履行贷款合同,支付已到期的本息。
(三)违约金和补偿
如果借款人没有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应偿还的款项,或者借款人没有在法院
判决所规定的日期偿还应偿还的款项,应银行的请求,借款人应在每一日历月份
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或者根据银行的业务惯例所确定的日期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对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一般在贷款银行宣布违约之前,都给予借款人以合理的
宽限期(如15-30天),以避免由于技术或者管理方面偶尔失误而造成的违约。
二、合同法律适用
国际借贷没有统一的国际公约可以适用。
对于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都允许当事人各方自行作出选择,
即承认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借贷各方当事人对所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的,而案件的具体案情也未指
向其他法律的,通常可以适用缔结国际商业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国
家的法律。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的,若缔结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
则适用贷款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
若采用通讯方式缔结结合同的,则适用贷款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三、管辖权
就救济途径而言,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争议,贷款人通常都不愿提交仲裁,而是直
接诉诸法院。
贷款人总是力图避免受借款人国家的法院管辖,如果非借款人所在国法院作出判
决后,借款人在法院地国家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贷款人最终还得到借款人
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外国法院的判决往往会被借款人
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拒绝承认,最终导致贷款人胜诉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从
而使得贷款人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选择借款人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实际上对贷款
人是有利的,易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C. 关于国际贷款的问题
“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①筹借的,以外国贷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以外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存款(不包括在经批准经营离岸业务银行中的外汇存款)、项目融资、90天以上的贸易项下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D. 3. 国际贷款融资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 )
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一、陈述和保证:借款人就融资协议合法性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向贷款人作出说明,并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
二、先决条件: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价款人满足有关约定条件为前提。一般分为涉及融资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
三、约定事项: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1. 消极担保条款(negative pledge):贷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护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2. 平等位次条款: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厚此薄彼。
3. 稳健经营承诺条款:借款人必须遵守稳健经营这一基本原则。
4. 财务约定事项: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旦借款人违反这些规定,贷款人有可能赶在借款人实际破产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5. 贷款用途条款: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6. 保持资产条款:这一条款主要用于禁止借款人通过一项或一系列行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从而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落空。
7. 保持主体的统一性,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发生剧烈变动而给贷款人带了潜在的风险,贷款协议一般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体的同一性。
四 违约事件:
1. 违约事件可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1) 实际违约:借款人违反融资协议本身的规定事项。如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陈述与保证失实,违反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 预期违约:在融资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借款人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届时将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
包括:连锁违约(凡借款人不履行对其他人的债务,也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丧失清偿能力、所有权或控制权变动、抵押品毁损或贬值、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以及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另外,很多融资协议规定,当借款人的担保人或子公司出现上述相关的预期违约事件时,也视同借款人违约处理。
2. 违约救济: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采取约定的救济措施(内部救济措施),包括:
1) 对尚未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予以取消或暂时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
2) 对已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即“加速到期”。
3) 对逾期偿还的款项,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
4) 通常还有一项“累加救济条款”,即约定的上述救济措施是累加于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外部救济措施)之上的,并不妨碍贷款人另行采取解除融资协议、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请借款人破产等法定的救济手段。
E. 如何理解国际贷款协议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
你好,如果是贷款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是指贷款出现争议时进行调解。
F. 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和( )两大类
只要抵押物足值,产权清晰就不需要其他的担保人,关键是你的借款用途和借款人资格银行还要认可
G. 商业银行贷款条件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指银行对哪些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其实质是选择贷款投向,确定贷款范围和结构。
商业银行贷款对象的确定:
一要反映信贷资金运动的本质要求,贷款出去要能保证偿还付息;
二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原则的要求,贷款发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三要体现货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贷款的投向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经营性企业单位,即具有经济收入,预付的价值能够得到补偿和增值,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凡非经营性、没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只能作为财政拨款对象,而不能成为银行贷款对象。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从事生产、流通和为生产流通提供劳务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都可以成为贷款对象。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对象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是指具备什么条件的对象才能取得贷款。是对贷款对象提出的具体要求。凡在“对象”之内,而又满足“条件”要求的企业单位就可取得银行贷款。确定贷款条件的依据是:企业单位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贷款的安全性。因此,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贷款条件为:
1.经营的合法性
2.经营的独立性
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4.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5.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八、贷款用途和种类
(一)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贷款在企业资金占用中所表现出来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它是具体规定企业什么样的资金需要可以便用贷款,以及这些资金需要中多大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
现行贷款用途主要是用于存货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需要。从流动资金看,工业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原材料储备、在产品和产成品存货的资金需要。商业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商品存货的资金需要以及工商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结算在途资金需要。从固定资金看,主要用于企业技术进步、设备更新的资金需要,企业新建、改造、扩建的资金需要,以及企业进行科技开发的资金需要(包括部分流动资金)。在消费领域主要用于民用商品房和汽车的购置而引起的资金需要。
九、贷款种类
现行贷款种类的划分标准及种类如下:
(一)按贷款经营属性划分
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二)按贷款使用期限划分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长期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
(三)按贷款主体经济性质划分
1.国有及国家控股企业贷款。
2.集体企业贷款。
3.私营企业贷款。
4.个体工商业者贷款。
(四)按贷款信用程度划分
1.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五)按贷款在社会再生产中占用形态划分
1.流动资金贷款。
2.固定资金贷款。
(六)按贷款的使用质量划分
1.正常贷款。指预计贷款正常周转,在贷款期限内能够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2.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呆账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并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来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七)按国际惯例(风险度)对贷款质量的划分
将银行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等级,后三类贷款称为“不良贷款”或为“有问题贷款”。
十、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结息
(一)贷款期限
金融机构贷款的期限主要是依据企业的经营特点、生产建设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同时考虑到银行的资金供给可能性及其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贷款期限在借款合同中标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发放的贷款最长期限可到2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B起到票据到期日止。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末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算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二)贷款利率
贷款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范围内,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规定一个浮动幅度,在这个幅度内,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后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支付利息。
(三)贴息及结息
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地方、部门可以对某些贷款补贴利息。贷款的贴息,实行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十一、贷款方式
(一)贷款方式的含义
贷款方式是指贷款的发放形式。它体现银行贷款发放的经济保证程度。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
(二)贷款方式的选择依据
贷款方式的选择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贷款的风险程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不同风险程度的贷款,应选择不同的贷款方式,以防范贷款风险。
(三)具体贷款方式
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贷款方式有信用放款、保证贷款、票据贴现,除此之外,还包括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信用贷款方式
信用贷款方式是指单凭借款人的信用,无需提供担保而发放贷款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没有现实的经济保证,贷款的偿还保证建立在借款人的信用承诺基础上,因而,贷款风险较大。
2.担保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保证人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质押),或凭保证人的信用承诺而发放贷款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具有现实的经济保证,贷款的偿还建立在抵押(质押)物及保证人的信用承诺基础上。
3.贴现贷款方式
贴现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急需资金时,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银行直接贷款给持票人,间接贷款给付款人,贷款的偿还保证建立在票据到期付款人能够足额付款的基础上。
十二、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二)贷款审批
(三)签定合同
(四)贷款发放
(五)贷款的管理和收回
十三、信贷监督与制裁
(一)信贷监督
贷款监督,是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分析、督促、制约的行为。其实质是运用信贷、利率杠杆,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和制约作用。
H. 国际商业贷款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在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状况良好,外汇储备充裕的情况下,不宜大量使用国际商业贷款。鉴于世界上一些发展中国家陷入严重对外债务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根据中国的国情,国家确定了使用国际商业贷款的若干原则:
一是使用贷款坚持生产型和开发型。即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必要的设备和先进技术引进,用于出口创汇项目。
二是不能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口消费品。
三是未经国家批准,不能用商业贷款倒换人民币使用。
四是自借自还,自担风险。特别强调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以确保债务的如期偿还。 在国际资金市场上,借款者对贷款者选择的条件,主要是考虑贷款者的信誉,贷款者所能提供资金的来源和可靠程度。在此基础上,借贷双方进行直接谈判,商妥各种条件,签订贷款协议。在选择贷款者时,要特别防范一些中间商或皮包公司的欺骗。
任何一项具体的贷款,是以贷款方所在国的货币贷款,还是以借款方所在国的货币贷款,或者以第三国的货币贷款,都会涉及选用何种货币以及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关系。西方国家的货币(指银行资金)如同商品一样,经常处在流动之中,货币汇价的涨落要由供求关系来决定。
在当前西方各国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情况下,国际金融市场上货币汇价动荡不定,有的货币汇价呈上浮趋势,有的货币汇价则出现下浮的趋势,一般来说,汇价呈上浮趋势的货币称之为硬货币,汇价呈下浮趋势的货币称软货币。相对来说,借款方希望借入软货币。因为所借的软货币,到偿还贷款时,该货币就不值钱了,这对借款方来说,当然合算一些。然而,在国际资金市场上,西方主要国家的货币都可以贷放,而这些货币贷放的利率又有差别。一般讲,软货币利率高,硬货币利率低,而且两者的差别很大。这样就不能单纯地考虑货币汇价因素,而要结合利率因素综合地加以考虑。 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形式和数额;
──国内配套资金落实安排情况;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用途(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引进设备清单);
──初步测算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及外汇平衡情况;
──对外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还款人和担保人)。 属于国家赋予地区和部门审批范围之内的,由其直接批复;超过范围的,由地方和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上级机关审批。
地方、部门审批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权限:北京市、辽宁省、大连市、广东省、上海市、天津市和海南省为1000万美元以下,其他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及有关部门为500万美元以下。
I.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特点是什么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特点如下: 一、贷款利率按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计算,利率水平较高。例如,欧洲货币市场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是市场利率,其利率水平是通过借贷资本的供需状况自发竞争形成的。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可以用以下几种方法选择: 1.借贷双方以伦敦市场主要银行的报价协商确定。 2.指定两家或三家不参与此项贷款的主要银行的同业拆放利率的平均利率计算。 3.由贷款银行与不是这项贷款的参与者的另一家主要银行报价的平均数计算。 4.由贷款银行(牵头行)确定。 二、贷款可以自由使用,一般不受贷款银行的限制。政府贷款有时对采购的商品加以限制;出口信贷必须把贷款与购买出口设备项目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项目借款与特定的项目相联系;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专款专用的限制。国际银行贷款不受银行的任何限制,可由借款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使用。 三、贷款方式灵活,手续简便。政府贷款不仅手续相当繁琐,而且每笔贷款金额有限;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由于贷款多与工程项目相联系,借款手续也相当繁琐;出口信贷受许多条件限制。相比之下,国际银行贷款比较灵活,每笔贷款可多可少,借款手续相对简便。 四、资金供应充沛,允许借款人选用各种货币。在国际市场上有大量的闲散资金可供运用,只要借款人资信可靠,就可以筹措到自己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不像世界银行贷款和政府贷款那样只能满足工程项目的部分资金的需要。
J. 国际商业贷款的特点
国际商业贷款利润表 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掀起了一股创新浪潮,新型筹资工具不断涌现,从举借外债中衍生出多种方式:
(1)自动延期包销信贷。这是一种目前在发达国家比较流行的贷款方式。基本做法是:贷款人(一般是银团)与借款人双方签定协议,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利率低于一般贷款,而借款人则根据双方签定协议发行一笔与该笔中、长期贷款总额相等的短期欧洲票据或货币存单(3~6个月),交由贷款方包销。这样,贷款银行通过包销短期欧洲票据或货币存单获得的是短期存款,而借款人从贷款人那里获得的是费用低于传统贷款费用的中长期贷款。这种借贷方式的特点是借款人的借款费用低于传统的筹资方式,贷款人则可以在提供较长期的贷款的同时,经销一笔短期票据,以此获得一笔短期存款,增加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2)机动偿还贷款。这是一种将贷款偿还与借款国的出口收入或国际资本市场的利率变化等相结合的贷款方式。如:把贷款偿还与借款国的出口收入联系起来,当出口收入下降时,贷款分期偿还额占还本付息额的比重就下降,否则就提高。如果与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利率变化联系起来,当利率下降时,还债比率就高,否则就降低。这样,借款人可根据本国的进出口情况和国际金融市场形势的变化安排偿债计划。
(3)分享股权贷款。借贷双方签定协议,贷款人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率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而贷款人则可以享有贷款项目的部分股权,从而由借贷双方共同分担项目的风险。在双方签定的协议中,一般要对项目产品的定价作出规定,并且贷款人要根据其所享有的股权获得一定的项目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