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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贷款借款人死亡担保人承担哪些义务

发布时间: 2022-01-05 04:21:49

❶ 借款人死亡后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核心内容:担保人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保证人还需要履行其保证责任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网友提问:廖某向我借了5万元做生意,当时郭某作了担保。前段时间廖某因车祸意外死亡,此后我要求郭某偿还借款,郭某认为廖某死亡后主债务随之消灭,他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请问我可以拿回这笔钱吗?律师回答: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借款人死亡,并不等于主债务也随之消灭,借款人留下的债务应由保证人负责清偿。陈先生的借贷及保证合同有效,有权要求郭某偿还借款本息。●债务人死亡担保人的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是,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任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这里所说的没有履行,当然应该包括债务人的死亡所导致的没有履行。而且,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务人的承人应该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所以,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免除保证责任。其理由是,当初根据《担保法》所设定的保证,是基于对债务人到期还款的保证。准确的讲是对民事行为的保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现浅析如下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当初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债务人死亡的事件。这时,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既可以与死者的继承人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继承人基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在继承的范围内提前还款。由此,就可能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如协商继续履行,很明显地,原来的主合同中的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原债务人变成了其继承人。那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法律条文的表述虽然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其立法宗旨很显然是保证原债务人的稳定。因为在原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其不予认可的新债务人提供担保。二是如提前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履行还款义务。那么鉴于保证人应于还款期届满才产生保证责任的。那么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到时,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责任,明显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其次,债权人可能放任这个权利到期,或者因不知道债务人死亡而到期。这时,因债务人死亡已经一个时期,其继承人很可能已经就其遗产实际继承。这时,如果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异于要求保证人保证债务人的继承人履行主合同义务。这是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就是说保证人是无法对主合同以外的人的行为做出保证的。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主债务人死亡,这种追偿也只能向其继承人行使。但由于个案的不同,继承的时间与追偿权形成的时间不一。加之保证人可能对继承的情况无从了解,故而这种追偿权的实现,可能难于实现。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到期主张权利,不能不说是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了债务人。再次,《担保法》是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其中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表述的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这比之于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如期受偿,虽然在总体上看是一个意思。但这种措词的差异,也可以看出《担保法》的保护点是约束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着眼于债权人是否得到清偿。由此可以认为,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不应包括死亡这一事件。复次,根据《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就这个意义而言,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以经济活动为内容,担保的内容是不应该含有死亡事件发生的。最后需要提到的是,上述意见是基于债务人于履行期届满前死亡的事实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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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内意外死亡,担保人是否该承担全部责任

借款人死亡的,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1、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应当先用借款人的遗产偿还欠款,如对借款人的遗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遗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❸ 贷款人死亡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你爸贷款是搞家庭经营,作为家庭成员有责任也有义务归还,按法律规定也应该还,但如果你爸借钱是用于个人消费那就在其遗产范围里归还。现在唯一的办法是向银行申请延期重新订立还款合同,由担保人继续担保,如银行不同意向法院起诉就麻烦了。
对你这种无能力归还贷款的信用社一般是不会起诉的,因为他们要考虑诉讼成本,一般对你们采取的措施是慢慢收,收一点算一点,按你所说这债务是家庭债务也无什么好的办法,如果光从法律角度而不讲道德的话你就慢慢拖,做到不还款不签字,拖过了两年信社就失去了诉讼时效,那对你就没撤了。
担保人本来就无能力,信社找他也没什么意义,再说这担保也可能过期了,法律规定担保的时效是半年即从贷款到期后的半年内。

❹ 借款人去世了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1、借款人去世的,担保人仍要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人提供一般保证的,先用借款人的遗产偿还所欠债务。借款人的遗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3、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借款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即不论借款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4)民间贷款借款人死亡担保人承担哪些义务扩展阅读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担保人的设立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❺ 贷款人死亡了,担保人有没有义务偿还贷款

贷款人死亡了,担保人有义务偿还贷款,具体承担责任范围须看担保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


人死欠款怎么办(信用卡未还同样适用):

  1. 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他的亲属或是其他第三方与贷款机构签订了连带还款责任合同,那么在借款人长期欠款的情况下,贷款机构会要求担保人履约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余下所剩欠款。


  2. 在没有任何第三方做担保的情况下:


    ① 如果借款人选择了房屋抵押贷款方式,那么逾期时间达到了半年左右的时点,贷款机构一般会向法院提起房屋拍卖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拍卖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欠款;


    ② 如果是死者家属代为还款的话,那么在贷款全部偿清之后,其家属便能办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记手续,进而保住房屋。


  3. 而如果借款人当初选择的是无抵押贷款,既没有提供抵押物,也没有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人,那么贷款机构追回欠款的难度则加大,一般作坏账处理。

❻ 借款人死亡,担保人负什么责任。

应该由继承人偿还,如果继承人没有能力偿还,担保人还是要偿还

❼ 借款人死亡后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问题:借款人因病死亡,给他生前提供连带担保贷款的担保人是否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是否因当承担部分债务?债权人直接将担保人诉上法庭,而不诉其遗产继承人,此诉讼是否有效? 吴律师:担保人有义务偿还全部贷款,可以起诉担保人,也可以起诉遗产继承人,还可以两者一起起诉。 张律师:可以申请追加其继承人为被告。 如果您需要更专业的解答,请进入首页进行免费律师咨询,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相关知识——按份之债的效力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 3、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在按份债务中,如果一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了其份额,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则成立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消灭;否则,就其超额清偿部分,有权要求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4、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