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婚姻法疑问,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款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否则法院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B. 我是婚前签的购房合同,但是婚后签的贷款合同,房贷一直我自己在还,这样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C. 婚前贷款,婚后逾期,对女方有什么影响
婚前的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共同债务,双方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则是个人债务,对另一方没什么影响,只是执行的时候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D. 婚前签贷款合同,而且开始还款,婚后继续还款,是共同还贷吗
您好!你这种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首付属于婚前财产,房子您有份但并不是一半,您理解吗?希望可以帮到您
E. 银行贷款可以延期离婚后 ,婚前有一笔银行贷款,离婚后,经双方协定,银行贷款由男方负债还,可以延期吗
1、协议离婚后男方举债,应该有起止时间,也就是说从何时开始举债,如果只注明离婚后男方举债,那么就是办理离婚手续后开始举债
2、可以先行办理离婚手续,让男方举债
你所说的贷款延期专业术语叫做贷款展期,需要提前30天向银行提出申请,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F. 已签的贷款合同可以延长贷款期限吗
在资金紧张时,可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或减少每月还款额度。如出现重大经济困难,不要轻易“断供”,而是及时向按揭银行咨询,争取找出解决办法. 具体情况请咨询你贷款银行
G. 我们结婚证日期晚于购房合同及办理贷款的日期,婚后补上另一方的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这房子是你们婚前一方名义购买,又登记在一方名下,就属于登记方婚前购买个人财产,产权权益,属于登记方一人所有!
现在想办理加名字手续,只要成功在该住房的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姓名,就使得这一方成为该住房共有人,就享有该住房一半或是约定好的份额权益。
办理前提是,贷款还清,拿到房产证办理解压,注销他项权证,双方凭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契税证,去房管办理加名字,没有任何税费,只有几百元手续费。
公证,也需要有房产证才可以,而且公证需要花费房子总价2%公证费,目的和加名字一样,何苦去化冤枉钱?!
没有啥时间先后,只要你俩名字都在房产证上,没有约定份额就默认你俩各占一半。
H. 婚前贷款,婚后续贷,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这种情况的债务属性判断,就是婚前贷款属于婚前债务,婚后续贷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I. 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婚后仍继续还款,算共同财产吗
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9)婚前贷款婚后延长合同期限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