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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押房子有期限吗

发布时间: 2021-04-22 10:03:01

Ⅰ 房子抵押贷款,对房子的年限有限制吗

有限制的!

不但是房子年龄,对申请者也有是有年龄限制的

据我所知,经济适用房必须要满5年才可以抵押

其他个人住房的话,只要你有房产证,应该是乜有多大问题的

具体你可以向当地的银行和担保公司咨询!

Ⅱ 房屋抵押有没有期限

房屋抵押的期限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抵押过期,债务没清,你依然可行使抵押权,抵押状态不会因为超过期限自动解除,除非他清偿了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

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地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07 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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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纠纷案例

2014年2月,李某娟、甘某顺(已死亡,与李某娟系夫妻关系)称承揽到光伏电站建设安装合同,向马某义提出借款要求,马某义与李某娟、甘某顺达成投资协议一份,约定李某娟、甘某顺向马某义借款153万元,利息70万元。

马某海在该投资协议书上以担保人名义提供的担保物车架编号为JTJHY××××4129635丰田雷克萨斯越野车一辆为李某娟、甘某顺153万元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马某英在投资协议书上以担保人名义提供担保物东风本田越野车为李某娟、甘某顺153万元及利息提供担保责任。

原告马某义与被告李某娟、甘某顺民间借贷一案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借款为188万元,原告马某义经向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发生纠纷,故原告马某义向西宁中院起诉要求被告马某海、马某英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诉求,判令被告马某海、马某英依照投资协议提供的担保物雷克萨斯越野车一辆的现价值为限向原告承担借款153万元的担保责任;判令被告马某海向原告承担损失1万元;判令被告马某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辩称,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原告不应直接向其主张担保责任。本案中的债务人甘某顺虽已去世,但其作为债务人有一定的财产,本案原告并未针对投资协议向债务人李某娟、甘某顺及其遗产继承人主张债权,因此被告可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享有免除权,应当依法免除担保责任。投资协议中的约定债务人甘某顺用卡特323挖掘机一台、西宁市夏院某房屋作为此次投资的担保物,又约定被告马某海所属的雷克萨斯越野车、被告马某英所属的东风本田越野车作为投资担保物。

一审法院开庭后,主审法官全面审核双方证据,详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投资协议是以债务人李某娟、甘某顺和担保人暨被告马某海、马某英以各自所有财产分别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暨原告马某义向债务人李某娟、甘某顺出借153万元,并收取利息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债务人、各担保人对“借款”及“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准确。

关于被告马某海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本案中,债务人甘某顺、李某娟以卡特323挖掘机一台、西宁市夏院某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财产,原告马某义作为债权人已向债务人李某娟主张权利并申请强制执行。

西宁中院民事裁定书认定:执行过程中查询了李某娟名下的财产,其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名下无车辆、土地及工商登记信息,其位于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的房屋已经抵押给西宁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且被第三人占有,无法执行。

因此,原告马某义已向被告李某娟穷尽了法律手段主张其享有的债权。原告并没有放弃或怠于行使向债务人甘某顺、李某娟追偿相关财产的行为,被告马某海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已成就。

本案宣判后,被告马某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马某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马某海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再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被告马某海提出享有先诉抗辩权,新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马某海的再审申请。

Ⅲ 房屋抵押贷款有时间限制吗

银行基本上是这样认定的,房龄加贷款年龄小于等于35或40。也就是说房龄越长的房,贷款的可能性就越小。具体还要看你当地银行是怎么个政策。

Ⅳ 房产抵押期限有效期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

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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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范围:

1、房产。房产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是最普遍的一种房地产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产抵押均以房产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四类: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Ⅳ "房产抵押贷款最长年限是多久

如果是新房抵押,最长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30年;如果是二手房抵押,则不能超过20年。在计算贷款期限时,借款人应该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确定还款期限,以免造成还款压力。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借款人提供的房屋必须是符合银行抵押贷款的要求,如果借款人的房屋不符合银行的抵押贷款条件是不能够办理的。以下是银行规定的房抵条件:第一 有合法的身份;第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第四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并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第五 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第六能够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第七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Ⅵ 房产抵押有没有期限

没有。

房屋抵押的期限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抵押过期但是债务没清,依然可行使抵押权。抵押状态不会因为超过期限自动解除,除非他清偿了债务。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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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期限终止的情况

未按我国《担保法》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我国《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未经房产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