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在征信系统登记期限的疑问
首先,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应当严格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若质押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机关的登记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没有展期的行为不能等同于放弃质押权。
2.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对策方法
(一)强化贷前调查,防范信用风险
1、严格客户准入。应收账款质押仅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一旦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就容易形成贷款风险。因此,贷前调查应更多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同时,还需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信誉等进行认真审核评估。
2、严格应收账款审核。一是尽量选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的应收账款品种,对于不在《办法》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应谨慎对待;二是关注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龄、占比、周转率、平均收回期等指标,在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权实现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率;三是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时,通过收集留存企业销售合同的原件、卖方企业的发货单、买方企业的收货单及货物验收合格入库的证明等企业真实交易的情况,最大限度地保证办理质押的应收账款均为企业的真实交易。 (二)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1、规范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在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应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特点,在合同中加入特定条款。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应收账款和贷款期限的差异问题,尽量使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或等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日等。
2、规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登记内容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录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发起登记的主体负责。同时,由于登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不要求提交质押合同,仅要求登记质权人、出质人、质押物等信息,因此在质押登记时应正确录入出质人、质权人的相关信息,对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情况清楚地进行界定,在“质押财产描述”一栏,尽量对应收账款进行详尽的描述,如清楚登记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总价款、履行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收费项目等要素。 (三)强化贷后监管,确保债权实现
1、设立应收账款回款专户。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可以要求出质人在贷款银行处设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将相关款项支付到上述回款账户,来防范出质人在应收账款回款后不用来还款而挪作他用的风险。同时可以和出质人约定,在贷款未偿还前,应收账款在贷款额度内不得转出或保持一定的份额,来确保质权担保足值。
2、加强贷后动态监控。银行应加强贷后动态监控,监督出质人与其债务人的业务往来,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财务变化状况,重点关注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如果出质人擅自转让、恶意减免出质应收账款的,银行应及时要求其停止不当行为并向法院诉讼行使撤销权或要求其提前清偿贷款。总之,一旦质押应收账款出现坏账或其他减损情况,银行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要求补充提供担保或尽早采取措施以实现质权。
3.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范围
1、针对实力雄厚的个别企业开办
2、 应收帐款的付款人为资信好、付款能力强的群体,应收账款质量高
3、借款人是生产经营稳定、有发展潜力、还款能力强的本地企业。
4.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介绍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5.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不是购销合同的终止日期,贷款期限应是该购销合同终止日期前所发出的货物及开出的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后3个月,买方超过购销合同日期的付款,可以做为应收账款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