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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期限与贷款期限有差

发布时间: 2021-11-02 08:06:06

㈠ 抵押期限跟借款期限是怎么定义的,有什么联系吗

抵押权期限是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记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该期限是行政机关强制要求的,不能消灭抵押权。 借款期限(Term of borrowing),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借款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

㈡ 房产抵押期限有效期是多久

买的房子,房地产抵押权的时效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说,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另外根据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中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房地产抵押期限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中止。同时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故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止。

㈢ 贷款抵押物超过还款期限两年,抵押有无效力

最常见的抵押物是房子但10W以下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可以先贷一年到期还款后再贷一年抵押物登记后一般有3年期限3年内可循环使用贷款利息是根据基准利率浮动的至于到期本息要看你的利率是多少1-3年贷款基准利率是5.6(年)个人贷款一般上浮70-100%按上浮90%算约为10.6贷款金额5W期限一年还款方式按月还息到期还本每月还息大约为小月442元大月4562月412利息大约5380元到期还本本息共55380还本息再贷一年利率不变同上一般第二年跟银行熟了可以适当降低利率

㈣ 房产抵押登记期限届满后,是否还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抵押只要登记就可以对抗第三人。
住房抵押贷款贷款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5)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6)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资料
1.房产证(房屋抵押银行贷款中房产证、土地证是必须要给银行抵押的)
2.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3.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4.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5.收入证明(这个证明对房屋抵押银行贷款的贷款成功情况以及,最高的额度有比较大的影响。)
6.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7.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8.为提高房子抵押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

㈤ 银行贷款都是先签抵押合同做抵押登记,之后审批放款。导致抵押期限不能覆盖债权期限,风险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是先银行审批,银行审批通过后,就办抵押,第二天银行领取房产证后就放款!重庆

㈥ 借款展期,房屋抵押登记需要重新办理吗

若是在招行办理的个人贷款,如需延长贷款期限,因各分行的规定有所不同,建议您联系贷款经办行或当地的贷后服务中心确认能否办理。

㈦ 登记机关设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

[案情]
2006年8月20日,恒丰粮油公司以其所有的厂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600万元,贷款期限为二年,抵押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同年8月30日,双方到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中载明:权利存续期限从2006年8月20日至2008年12月30日止。由于公司到期未归还借款本息,银行便于2009年6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以抵押物优先受偿。该公司则辩称:银行在登记薄上记载的抵押期限内未行使抵押权,不能以抵押物优先受偿。
[分歧]
登记机关设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此存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登记薄上记载的抵押期限有效;因抵押期限届满,银行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抵押权附属于担保债权的规则,只要债权有效存续并有执行力,抵押权就应当持续存在,因此登记机关设定的抵押期限是无效的,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由于法律设立抵押制度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增大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机会,故债权消灭是抵押权消灭的前提,只要债权一直有效存在并具有执行力,抵押登记未被注销,抵押权即存续且有效。在法律无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相生相伴。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法律的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可见,抵押权受制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权因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终结后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而《物权法》第202条则进一步缩短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将抵押期间确定与诉讼时效期间同步,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因丧失胜诉权而不具有执行力。这一规定能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确保抵押物物尽其用。
三、对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物权源于当事人的债权约定,在此,债权是因,物权是果;而就不动产的变动而言,表征不动产物权的形式是登记,只有当事人约定和登记相一致,物权之果才为正当,否则,即应认定登记簿有误。因此,当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抵押期限、或者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期限与抵押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登记机关所设定的抵押期限,割裂了抵押权与债权之间的依附关系,因而是无效的。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㈧ 借款合同期限与抵押合同期限必须一致吗

没有相关具体规定。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一般借款期限应当与抵押合同期限一致,否则将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建议保持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的一致性,房屋登记有一条规定,要求申请材料信息一致。

㈨ 房产抵押有没有期限

没有。

房屋抵押的期限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抵押过期但是债务没清,依然可行使抵押权。抵押状态不会因为超过期限自动解除,除非他清偿了债务。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9)抵押登记期限与贷款期限有差扩展阅读

房产抵押期限终止的情况

未按我国《担保法》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我国《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未经房产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