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借款没有约定时间和利息的法院怎么办
1、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随时向对方张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借款人向对方主张要求还款之日起算。
2、如果借据未约定利息,那只能按0利息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贷款合同未约定期限扩展阅读
案例:
男子通过小额放贷公司借款1.5万元,还款时却否认有利息,无奈之下,小额放贷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汉台男子张某向法院诉称,2016年10月29日,居住在西安的男子李某急需用钱向自己借款,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自己通过银行向李某汇款1.5万元。
其后,虽经多次催收,但李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张某诉请:判令李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2017年10月28日前的利息3600元,2017年10月29日至偿还清结止的利息按每天12.40元计算。
而借款人李某辩称,他收到张某借款1.5万元属实,但未约定利息,应为无息借款,他愿意归还借款。
审理中,原告张某陈述当时李某人在西安,通过电话联系借款,并口头约定利息,当时无法签订书面合同。自己系小贷公司人员,不可能无息借款。但被告李某坚决否认约定利息,双方对此均未提供证据证明。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借原告张某现金1.5万元事实清楚,被告李某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该笔借款是否约定利息是本案的焦点。
从本案来看,原、被告之间既非亲属关系,也非朋友关系,系通过小贷公司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辩称借款未约定利息与通常的交易习惯不符,但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导致原、被告产生争议双方均有不当,为此,为体现公平原则,酌情按年利率6%计算。
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限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29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清结止);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㈡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怎么办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由双方补充协议。若不能补充确认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仍然不能确认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㈢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应该怎么办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但还是需要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随时履行义务,但不能超过我国《民法典》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㈣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
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必须要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发生为基础。借款合同上有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期限到期后的三年内有效;假若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就从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20年内有效,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催讨债务。·
如果要向法院提出起诉的话,原告除了提供人《借款合同》之外,还应当同时出示借款借条、银行的转账回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凭据、或与借款金额日期对应的现金取款凭证等,这样原告的证据链才更真实、完整,更有于法庭的审理、支持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