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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期限等同于贷款期限

发布时间: 2021-11-28 00:46:46

『壹』 抵押期限比房贷期限长怎么回事

抵押期限比房贷期限长2年不要紧的。银行有2年追溯期,你还清贷款后可以拿银行证明办理抵押注销。

『贰』 邮政储蓄银行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是几年

授信额度有效期最长可以达到5年,单笔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押贷款,是指该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置住房的人民币贷款。此贷款的品种分为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

该贷款的适用对象须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

1. 18-6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稳定的职业与收入,信用记录良好。

此贷款的单笔金额最高为2000万元,详情请垂询当地分支机构;贷款成数最高为抵押品估价的80%。 贷款期限最长3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能超过65年,但优质客户可延长至70年。

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即每月还款本息保持不变;也可以采取等额本金,使每月还款本金保持不变;阶段性等额本息方式,宽限期(最长1年)内按月偿还利息,宽限期之后按月偿还本息,每月还款本息保持不变;阶段性等额本金方式,宽限期(最长1年)内按月偿还利息,宽限期之后按月偿还本息,每月还款本金保持不变;

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

此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借款申请人购买的、房龄不超过当地邮储银行规定年限、且能够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作为担保;借款申请人要求在抵押登记之前提前发放贷款的,应由我行认可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保证担保。最快2个工作日出具审批意见。

如欲申请,借款人须携以下资料赴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办理:

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职业与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证明、邮储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由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为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叁』 担保合同中担保期限如何确定,担保期限必须大于借款期限是吗

担保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的地位是主次合同关系。担保合同的期限应该大于等于主债权合同。

『肆』 借款合同期限与抵押合同期限必须一致吗

没有相关具体规定。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一般借款期限应当与抵押合同期限一致,否则将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建议保持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的一致性,房屋登记有一条规定,要求申请材料信息一致。

『伍』 贷款和担保人和期限的问题!

贷款到期,银行会向担保人讨贷款。担保人有配合银行催贷的义务。如贷款人不还贷。银行就会向担保人讨贷。银行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陆』 抵押期限跟借款期限是怎么定义的,有什么联系吗

抵押权期限是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记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该期限是行政机关强制要求的,不能消灭抵押权。 借款期限(Term of borrowing),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借款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

『柒』 房产抵押期限有效期是多久

买的房子,房地产抵押权的时效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说,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另外根据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中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房地产抵押期限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中止。同时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故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止。

『捌』 贷款期限与抵押期限有不同吗

贷款期限是根据具体您办理贷款的情况确定的:
采用单笔方式的,贷款期限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含);
②贷款期限加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40年。
采用循环授信方式的,贷款期限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授信期限加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40年;
②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含)。

『玖』 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法律如何规定

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无效的。

理由如下: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应当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若抵押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行使的期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9)抵押担保期限等同于贷款期限扩展阅读

案例: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徐某对被告张某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5月7日,被告张某与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的某农村信用社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年利率及逾期罚息利率等。

同日,被告李某、徐某分别与安乡县某农村信用社签订连带偿债责任保证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均为愿意为张某所借贷款10万元向原告提供连带偿还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主债权利息(含罚息)及实现主债权偿还的一切费用(含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期间为直至此户此笔贷款全部偿清本息为止。

随后,安乡县某农村信用社向张某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张某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5年1月26日,张某尚欠贷款本金10万元,利息及罚息3万余元。被告李某、徐某亦未按连带偿债责任保证书的约定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在借款人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应按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保证书中约定担保人李某和徐某在保证期间为此户此笔贷款全部偿清本息为止,但并没有明确承担担保责任的具体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期为2014年5月7日,至起诉时并没有超过二年的期限,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法院依法认定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