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资金及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的比例如何确定,哪个比例大较合试,理由是什么
这是领导阶级的事,管我们啥事啊 ?我们说了算吗?
⑵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贷款贴息指的是什么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贷款贴息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单独安排的,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支出。项目贷款未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⑶ cnki 中国农业综合开发 没有
贴息项目应优先支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贴息贷款由银行业金融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完整。
要适当简化贴息项目申报程序,采取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方式,根据当地扶持重点,建立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并主动提供给金融,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结算。贴息范围为列入2017年拟贴息名录的项目单位在2017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单个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贴息资金在2018年结算,项目明确为2018年度贴息项目。拟申请贴息项目的单位,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农发申报,也可以通过金融向所在地农发。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采取担保补贴等方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⑷ 展期贷款可不可以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
如果合同里约定利率是浮动的,会调整的,按照最新利率执行。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向贷款银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延期偿还贷款的行为。
不管是借款人还是放款人都不能随意的更改展期利息,严格按照贷款合同期内原则上执行合同利率,如遇见央行调整利息,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贷款遇利率调整仍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贷款遇利率调整时,借贷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贷款利率,合同中约定调整的,在合同期间可按月、按季、按年调整,合同中无约定调整的,仍执行原合同利率。
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怎么申请。
贴息项目应优先支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贴息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完整。
要适当简化贴息项目申报程序,采取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方式,根据当地扶持重点,建立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并主动提供给金融机构,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结算。贴息范围为列入2017年拟贴息名录的项目单位在2017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单个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贴息资金在2018年结算,项目明确为2018年度贴息项目。拟申请贴息项目的单位,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推荐。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采取担保补贴等方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⑹ 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程序
(一)项目受理和推荐程序。
1.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农发行县级支行和县(市)农发机构申报项目,填写并提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推荐、初审表》(附件1)以及农发行和农发机构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于农发行没有设立机构的县(市),可由当地农发机构一并受理。
2.农发行县级支行会同县(市)农发机构在受理企业申报项目后,签署推荐意见,连同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农发行二级分行和地(市)农发机构推荐。
3.农发行二级分行会同地(市)农发机构对收到的县(市)推荐材料签署推荐意见,连同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汇总向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农发机构推荐。
(二)项目初审和贷款审批程序。
1.农发行省级分行会同省级农发机构对地(市)推荐项目原则上按季度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企业和项目是否符合条件,项目总投资、贷款年限及额度、贴息年限及额度等是否合理,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项目分别纳入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农发机构贴息贷款项目库。
2.对纳入贴息贷款项目库的项目,由农发行组织独立审贷。农发行省级分行要按权限尽快组织评审。对于超过农发行省级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仍按农发行信贷制度规定上报总行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农发行省级分行应及时通知省级农发机构并提供信贷事项审批通知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贷款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贷款年限、额度等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省级农发机构对贴息年限、额度等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农发机构每半年将已批复贷款项目分别报农发行总行和国家农发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贷款批复文件复印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推荐、初审表》(附件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
(三)贷款发放和贴息拨付程序。
对已经通过上述贷款审批程序的项目,农发行优先保证贷款规模,国家农发办优先保证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项目贷款根据农发行批复意见和客户用款需求,由开户行及时发放;贷款贴息采取“一次审批、按年贴息”的方式,项目审批通过后,贴息期限内每年只审核利息清单等相关材料,不再对贴息项目重新审批。当年实际发生的利息先由企业支付,利息清单、借款合同复印件经地方农发机构逐级汇总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国家农发办审定。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后,贴息资金按规定逐级拨付到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上。
⑺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最高可以申请多少钱
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5]6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福建省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2016年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项目申报指南
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及《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5]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我省2016年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贷款贴息项目,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优先扶持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商品有机肥、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的项目。
三、主要政策
(一)非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中龙头企业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其他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的扶持比例不限定。
1.各设区市中央财政资金按照指导性控制规模组织申报。
2.项目分三类: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0-200万元,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100万元,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联合申报(持股)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0-300万元;不再实施“龙特”试点项目。
3.鼓励龙头企业与利益联结机制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联合申报,可以采取规范的工商股权登记的持股方式,也可分别承担各自建设内容,其中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享有补助资金不低于30%。对联合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现行政策执行。
5.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实行“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按国农办[2015]52号文第五条规定要求执行),项目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提出、设区市确定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扶持。
(二)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扶持政策按照《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平台创建工作的通知》(闽农综办〔2015〕45号)执行,其中项目单位应于2014年9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三)贷款贴息项目中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比例不限定。
1.贷款贴息的方式和范围。采取“先选项后结算”的贷款贴息方式,先编制2016年贷款项目计划,2017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已签订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协议、意向报告的项目,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2.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为20-2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2年。
4.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四)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省内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原注册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省内异地发生的贷款,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贴息,由贷款申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申报项目。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非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1.每个县扶持的优势特色产业类型原则上应符合《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且不超过2个;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审批(登记)意见或证明材料;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6.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有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合同(应有出租人合法土地权属证明)或设施农用地审核意见等。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的产业。对于未列入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⑴非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2014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经营业绩良好,2014年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应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资产优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龙头企业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农民专业合作社净资产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⑵贷款贴息项目
--2014年9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经营业绩良好,2015年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低于70%,在2017年申请贴息资金结算时应提供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结算补助;
2.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于2014年9月30日以前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财政资金用途不符合财政部令第60号要求的项目。
4. 2011-2015年,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含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和农发部门项目)累计3次及以上的。
5.已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各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
6.有不良诚信记录或2011年以来在审计、监督部门检查中存在违规违纪和弄虚作假行为而被通报处理的项目单位。
7.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暂停申报2016年产业化经营项目:2014、2015年连续两年未立项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2013年度项目应全部在2015年底前完工并通过县级验收,未能做到的;2014年度项目应至少一个以上在2015年底前完成县级自验,未能做到的。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农发机构申报。
各设区市农发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连同审查意见上报省农发办。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6年1月20日前上报;非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6年1月31日前上报。
2. 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或者贷款贴息项目。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得既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又申报其他财政资金项目,一经发现,立即取消项目立项资格,且项目单位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3. 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 非示范平台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同时须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设区市农发办上报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1)和申报材料,表格及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到省农发办产业化邮箱([email protected])。
2.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已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已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须提供银行授信协议或银行贷款意向书等证明材料;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等,上述材料须提供完整、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设区市农发办上报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2)和申报材料,表格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到省农发办产业化邮箱。
(三)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市、县农发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立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该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级农发机构应积极向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及报账管理等政策的宣传,做实项目前期工作。
2.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农发办统一组织专家评审、竞争立项,经国家农发办备案后,向设区市批复下达年度计划。
3. 省农发办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将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示。
附件:1.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非示范平台)项目情况表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汇总表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
⑻ 农业新政策补贴有哪些
农业新政策补贴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建设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补贴、建设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补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补贴、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补贴、奶业振兴行动补贴、畜牧良种推广补贴。
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补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农机深松整地补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贴、产粮大县奖励、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
(8)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期限扩展阅读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2、农机购置补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对购买国内外农机产品一视同仁。
3、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着力发展一批小而精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示范引导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发展。选择地理特色鲜明、具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20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保护提升。
4、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聚力建设规模化种养基地为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现代生产要素聚集、“生产+加工+科技”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创建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中央财政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安排部分补助资金,通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认定后,再视情况安排部分奖补资金。
5、农业产业强镇示范。以乡土经济活跃、乡村产业特色明显的乡镇为载体,以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培育乡土经济、乡村产业,规范壮大生产经营主体,创新农民利益联结共享机制,建设一批产业兴旺、经济繁荣、绿色美丽、宜业宜居的农业产业强镇。中央财政通过安排奖补资金予以支持。
6、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2019年支持天津、河北、福建、山东、湖南、广西、云南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示范。加快益农信息社建设运营,尽快修通修好覆盖农村、立足农业、服务农民的“信息高速公路”。信息进村入户采取市场化建设运营,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7、奶业振兴行动。重点支持制约奶业发展的优质饲草种植、家庭牧场和奶业合作社发展。将奶农发展家庭牧场、奶业合作社等纳入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程进行优先重点支持,支持建设优质奶源基地。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8、畜牧良种推广。在内蒙古、四川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以及存栏能繁母羊、牦牛能繁母牛养殖户进行补助。在黑龙江、江苏等10个蜂业主产省,支持建设高效优质蜂产业发展示范区。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9、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以重点县为单位,突出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和大豆及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集成推广“全环节”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模式,探索构建“全过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全产业链”生产模式。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10、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供销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提供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1、农机深松整地。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全国作业面积达到1.4亿亩以上,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12、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轮作休耕试点面积为3000万亩。其中,轮作试点2500万亩,主要在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黄淮海地区和长江流域的大豆、花生、油菜产区实施;休耕试点500万亩,主要在地下水超采区、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
13、产粮大县奖励。对符合规定的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商品粮大省、制种大县、“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省份给予奖励。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其他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扶持粮油产业发展。
14、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15、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实施玉米及大豆生产者补贴。中央财政将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拨付到省区,由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办法,明确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等,并负责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玉米、大豆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