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村信用社贷款1月5日到期,最后还款期限是
1月5日,最迟不要超过1月31日,因为银行与人民银行每月底都要交换数据(因为征信报告显示贷款到期日是2015年1月,不到日的,1月31日与2月1日就有差别了),到时不还就有不良记录了。以后贷款、半信用卡都麻烦了。
信用社贷款到期了,最好不要逾期还款,逾期处罚措施:
1、如果逾期还款,借款人不但要承担罚息,还会被扣去相应的信用分数;
2、借款人逾期超过一定时限其个人信息将会被网站公布;
3、会依托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借款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4、会记入个人征信记录的,影响今后办理贷款和信用卡等。
『贰』 农村信用社借款担保人期限是多久
『叁』 贷款诉讼时效是否仍然有效
超过还款期限2年后,没有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银行就丧失了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信用社追诉贷款人还款的期限扩展阅读:
法律要件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肆』 农村信用社中长期贷款的还款期限一般是几年
一般银行还款的短期的的时间为1年(包括一年),中期的时间为1-5年(包括5年),长期的时间为5年以上的。同时你可以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
个人信用贷款条件:女性:22-55岁,男性:22-60岁的。贷款额度为8000元-30万元。
(1)、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已过试用期)
(2)、月薪税前收入5000以上(如在银行办理过信用卡,有银行信用记录的,可以放宽至月薪税前收入3000以上)一般你符合以上条件,可以贷款到的额度是你月工资的6-10倍的。
(3)、工资由银行打卡形式发放,非现金形式
(4)、出具发放工资银行打印的工资流水清单,和就职单位的工作证明
以上的信息是我在一家贷款公司,叫作数银在线咨询成功办理个人信用无抵押贷款,最终是银行给我放贷的,它给我做了前期选择银行的产品一系列的工作。它是和多家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担保、典当等合作的,各大金融机构在这个平台上展示各种贷款产品,也在网站上看到很多得到政府支持的相关内容的,个人觉得还是比较正规的。
『伍』 信用社信用贷款不还的诉讼年限
1、首先,你要确定,信用社来催贷款,有没有让你父亲签什么字,如果签了就完了,你想办法吧。不过,也简单,就说没钱,他一点办法也没有,他也不能卖你家房子,也不能搬你家东西(动就报警)。别听他吓唬你,说要怎么样,起诉到法院怎么样,起诉到法院也说没钱,法院也没办法。
2、如果没有签过任何东西(最近这一次),按照你说的情况,已经超出诉讼失效了,即从上次催收(以你父亲签字为准),到现在只要超过两年,这个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即使信用社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管了,所以你就可以跟信用社的人说,“我没钱,而且我知道这个贷款已经丧失诉讼时效了,你们也不能起诉到法院了,你们走人就行了,以后也不用来了”。我估计,信用社的人一定扭头就走。
『陆』 借款人在信用社贷款,一年的期限.还不上就和银行串通以贷还贷.这样的贷款合同有效吗
楼主提供的信息不是很充足,不知道楼主是否签署了相关的协议,担保的性质是保证还是抵押担保?根据以上信息,提供相关法律规定,仅供参考:
1.《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2.《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综上,可知:
1.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人与信贷员串通欺诈的,保证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2.如果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话,银行应当先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否则,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就是说,约定的是一般保证的话,银行必须先向债权人讨债,否则,保证人可以以此理由为抗辩。
但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不知道是否约定了担保的期限,如果没有,则银行应在还款期满后六个月之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4.担保人一共有六人,是全部都是保证,还是有一部分设定了财产抵押呢?另外是否有约定每个人担保的份额,如有,则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份额的,则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即便是承担了担保责任,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柒』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十年前贷款现还款问题。
只要你想还就没有还不了的帐,时在是困难可以找银行工作人员说明情况,他们会理解的,慢慢在还就行了三
『捌』 请问:我在信用社为别人担保的贷款.从约定还款时间到现在已经三年多了.现在起诉我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信用社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还贷款而设定的,作为担保人在借款人借款到期未还贷款时是有责任协助信用社对借款人进行催收的,且,合同上是没有约定担保时间的,是以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为期限的
『玖』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人去世,担保人的还款责任期是多久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期限是没有限制的,直到还清全部贷款为止,与贷款人去世没有关系。
『拾』 信用社贷款偿还期限与担保期已过,信用社起诉,法律支持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在当前的两年内信用社向你家催过款没有,如果没有催讨过,说明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了,你可以向法院表示信用社的诉讼时效期限已经超过,并要求法院对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