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此处的合理期限与借款金额有关,借款当时双方商议的借款目的等有关,但出借方是权利人,只要出借方给予借款方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对方,对方就应当在此期限内偿还,否则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B. 贷款担保人,在贷款人规定还款期限内,没有偿还贷款的各种情况下应当所负的法律责任。法律条文列举谢谢!
如果那人是连带责任的话你可以不还款.银行就会去问担保人.
如果说那人只是一般责任那么只能在你没有偿债能利的情况下才银行才会去找担保人.
虽然担保人也拿了一部分钱但是他是以个人名意向你借的所以不与银行发生直接的关系.你只能先还银行的钱然后自己再去问那人还
C. 借款没有约定时间和利息的法院怎么办
1、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随时向对方张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借款人向对方主张要求还款之日起算。
2、如果借据未约定利息,那只能按0利息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贷款没约定期限的贷款人扩展阅读
案例:
男子通过小额放贷公司借款1.5万元,还款时却否认有利息,无奈之下,小额放贷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汉台男子张某向法院诉称,2016年10月29日,居住在西安的男子李某急需用钱向自己借款,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自己通过银行向李某汇款1.5万元。
其后,虽经多次催收,但李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张某诉请:判令李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2017年10月28日前的利息3600元,2017年10月29日至偿还清结止的利息按每天12.40元计算。
而借款人李某辩称,他收到张某借款1.5万元属实,但未约定利息,应为无息借款,他愿意归还借款。
审理中,原告张某陈述当时李某人在西安,通过电话联系借款,并口头约定利息,当时无法签订书面合同。自己系小贷公司人员,不可能无息借款。但被告李某坚决否认约定利息,双方对此均未提供证据证明。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借原告张某现金1.5万元事实清楚,被告李某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该笔借款是否约定利息是本案的焦点。
从本案来看,原、被告之间既非亲属关系,也非朋友关系,系通过小贷公司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辩称借款未约定利息与通常的交易习惯不符,但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导致原、被告产生争议双方均有不当,为此,为体现公平原则,酌情按年利率6%计算。
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限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29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清结止);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D. 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怎么办,如何确定借款
以下是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的几项疑问解答:
1、未约定借款期限,还款的日期是否可以无限拖延?
《合同法》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即是说,如果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依法无法明确的,虽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随时返还,但不等于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拖延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应在出借人确定的合理期限内还款。
2、未约定借款期限,诉讼时效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借款合同(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在作出催告之前,出借人根本无法知道借款人是否会在其确定的合理期限内还款,也就不可能知道其权利会否遭到侵害。因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确定的合理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若存在出借人在确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后,又向借款人主张还款的,或者借款人同意还款等情形的,从出借人主张还款或者借款人同意还款时开始从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
3、未约定借款期限,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5条、26条规定,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借款保证合同中没约定还款期限,致使主债务的履行期间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应当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作为债权人,要想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若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应在必须在该宽限期届满之后约定的保证期限内起诉,若未约定保证期间,则应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4、未约定借款期限,可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当然为不定期借款,若双方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为 “无息借款”,则出借人不能就还款期限到来之前的部分主张利息,但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产生的利息,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E. 民间借贷未约定债务期限该怎么算担保期限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应该先遵守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可以返还,但债权人如果主张还款的,须给债务人合理的还款期限。也就是从合理期限届满时,认定主债务到期,担保责任就从该时起计算6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也就是从合理期限届满时,认定主债务到期,担保责任就从该时起计算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