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他项权抵押贷款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房屋他项权抵押时效主要是当事人约定确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时效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房屋他项权抵押是指房屋抵押给别人为主债务做担保,担保时效首先是约定为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贰』 抵押期限比房贷期限长怎么回事
抵押期限比房贷期限长2年不要紧的。银行有2年追溯期,你还清贷款后可以拿银行证明办理抵押注销。
『叁』 贷款抵押物超过还款期限两年,抵押有无效力
最常见的抵押物是房子但10W以下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可以先贷一年到期还款后再贷一年抵押物登记后一般有3年期限3年内可循环使用贷款利息是根据基准利率浮动的至于到期本息要看你的利率是多少1-3年贷款基准利率是5.6(年)个人贷款一般上浮70-100%按上浮90%算约为10.6贷款金额5W期限一年还款方式按月还息到期还本每月还息大约为小月442元大月4562月412利息大约5380元到期还本本息共55380还本息再贷一年利率不变同上一般第二年跟银行熟了可以适当降低利率
『肆』 抵押物质押贷款贷款未约定抵押期限怎么写
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抵押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是六个月;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伍』 借款合同期限与抵押合同期限必须一致吗
没有相关具体规定。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一般借款期限应当与抵押合同期限一致,否则将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建议保持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的一致性,房屋登记有一条规定,要求申请材料信息一致。
『陆』 房屋的他项权证有一个抵押期限,是不是期限一过抵押物就失效了
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地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从实践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还应关注: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变现性。尽可能选择保值性强、易于变现的抵押物。同时要随时密切关注抵押物的状况和变化,防止抵押物被恶意变卖或转移。
2.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证明,杜绝抵押人无所有权或经营权,造成无效抵押,并做好抵押物他向权证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评估管理工作,正确估价和判断抵押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和价值变化趋势,防止由于抵押物市场价值剧烈波动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为高估抵押物价值。当出现抵押物不足值情况时,应及时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类型的担保。可以根据市场敏感程度对抵押物进行科学分类,对贷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别设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满足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要求企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债权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覆盖并超过抵押贷款的合同期限。
『柒』 房产证抵押贷款有期限吗
房产证抵押办理有期限,期限是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注销他项权证之日止。当事人抵押房产证应当办理及时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抵押合同成立但不发生抵押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