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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 2022-01-04 15:51:06

『壹』 在抚顺市我是第三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前两次已还清,2017年6月17日过的户,7月13日去办公积金贷

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始至终就不支持第三套房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是不会瞎说的。真想购买第三套房,只有全力以赴去争取商业贷款了。

『贰』 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11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叁』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第二次使用吗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第二次使用,前提是自己或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后才可以用再次使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1、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格的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各地规定各不相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等等。这些都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所需要的。

(3)抚顺市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肆』 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条件是什么

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利率较低,可是首套房如果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了,二次还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如果可以的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二次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条件

1、只有参加缴纳国家的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才有资格申请国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缴纳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是不能申请国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缴纳国家的住房公积金的职员才能申请国家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因为在职职工缴存国家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也就是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间时断时续,这个间接说明该职员职工他的收入并不稳定,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是很容易产生风险的。

3、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员工配偶一方也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员工配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员工配偶双方都是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因为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相应的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资金金融支持,也是是一种对员工住房保障型的资金金融支持。

4、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除拥有一定的较稳定经济收入和偿还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能力外,现在还没有其他较大数额的债款需要还清或者是可能影响偿还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相关债务。如果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有其他债务缠身的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给该员工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收回有很大的影响以及风险就很大,这样做完全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转的基本原则。

5、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是不能超过30年的。如果你是办理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积金相组合的组合贷款,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还贷时间必须一致。不能说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换贷时间比商业性住房贷款换贷时间还短,或者是相反。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3-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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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抚顺公积金贷款规则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代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在本市工作的在职职工;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有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未婚或者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无配偶证明;
(二)商品房购房合同、销(预)售许可证、房屋平面图、竣工验收备案书;
(三)首期购房付款证明;
(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第七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第八条 借款人在获准贷款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代办银行将购买商品房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购房款的70%,最高不超过25万。

第十条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5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可从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满一年后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偿还贷款,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在代办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在每月还款日前存入不少于本期还款额的存款。代办银行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划转。
第五章 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用所购住房抵押的,借款人应当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抵押期限从抵押登记之日起始,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以所购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并在产权管理机构登记。抵押期内,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验收合格后,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借贷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者监护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返还借款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所得价款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退还借款人。
第八章 法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挪作他用的;
(四)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30日起施行。《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7〕25号文)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06月30日 (地方法规)

『陆』 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贷多少呢

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利率上浮1.1倍,家庭至多贷50万,个人至多贷30万,可贷额度是账户余额之和*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