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东个人经营性贷款利息和费用可以入公司账吗
1、不可以的。股东个人费用一律不可以计入公司账面,只有股东为公司日常经营发生的相关差旅费等可以计入。
2、不过现实中有企业这样录入的,然后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调整,这样也是可行的。
3、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贰』 请问公司借股东现金10万,要付利息,该利息是计财务费用吗
看用途。经营活动计入财务费用。不过,借股东的资金利息可要小心点,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否则,会作为资本对待,借款利息税前无法抵扣。
『叁』 出个股东大会决议说是以某某股东的名义为公司贷款.也就是个人经营性货款。这样的费用和利息可以入公司账吗
股东大会决议说是以某某股东的名义为公司贷款.也就是个人经营性货款。这样的费用和利息不可以直接入公司账。
以某某股东的名义为公司贷款,这也是某某股东的个人贷款,不是公司的贷款。这样的费用和利息不可以入公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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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企业向股东 借款利息
向自然人借款分两类: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满足两个条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2、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在向自然人借款利息的扣除尤其注意利率和非法集资:
1、国税函[2003]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中规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支付利息的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应要求收款方企业或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并注意区分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伍』 请问高人公司向股东借款,利息怎么做,不付利息可以吗
公司向股东借款,与向其他单位借款一样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利息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根据人民银行和税务部门的的相关规定,借款利息不超过当前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有正式借款合同和正规发票的,可以列财务费用,不做税前调整。
当然,只要公司和股东达成协议,也可以不付利息。
『陆』 股东代公司向银行贷款200万,利息公司可以做账吗,股东需交个人所得税吗公司需要交营业税吗在线等答案
股东是自然人,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200万,产生的利息由股东个人承担。但股东是否将这200万无偿给公司使用呢?如果企业不是无偿使用,那么一定会产生财务费用,也就是利息。对于股东来说,利息收入是要单独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完毕后,税务机关可以开具发票,公司凭发票记账并支付股东借款利息。但是要注意,企业向股东的借款利率是否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如果高于贷款基准利率,那多记的利息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同时,还要注意股东在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多少,如果股东借给企业200万,那么股东在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否则,借款超过权益投资的2倍,也是要做纳税调整的
『柒』 公司向股东借款,怎么做账需要支付利息吗
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是否付利息得看借款合同的约定,按合同办事。
现在好多公司借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钱所定的合同都不付利息,这里大部分合同是假的,是为了逃避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因为取得借款利息的个人要按5%缴纳营业税、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7%利率计算利息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35000
贷:其他应付款-借款利息 35000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20%扣个所税
借:其他应付款 7000
贷:应缴税费-代扣代缴个所税 7000
『捌』 企业向股东借款归还利息的分录
(一)关于利息分录:
利息应首先在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借款期间分月计提利息(不是实际支付,是一种账上的处理)。
例:甲公司在1月1号向乙借款60000,借款利息年利率8%
那么在每月的月末都应计提利息,分录如下:(注意此处并非实际支付)
每月应计提的利息:60000*8%÷12=400
借:财务费用 400
贷:应付利息 400
(二)关于实际支付利息。
在现实中什么时候支付利息,应根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利息支付时间来支付,如果正文中未规定,可查看补充协议。如果都没有明确的话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章借款合同第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玖』 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后把款项给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担,公司能否税前扣除股东能否免税
问题一:属于统借统贷。
理由: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21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利息大于其支付给银行的部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有营业税当然就涉及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