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通过母公司向银行借款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般都是挂往来科目:其它应收或其它应付款都可以。
借:现金或等价物
贷:其它应收款——XX公司
利息: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费
贷:其它应收款——XX公司
还款:
借:其它应收款——XX公司
贷:现金或等价物
对所得税影响不大,只有财务费用涉及所得税,如金额很小问题不大,如很大,又长期不付,而影响利润率,可以会要求付款。
(1)母公司贷款资金给子公司使用应收取费用吗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⑵ 母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供子公司使用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问:我单位无偿提供资金供一个子公司使用,账面做预付账款入账,这种业务双方涉及需缴纳什么税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你单位与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你单位的利息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若你单位将借来的资金无偿让渡给子公司使用,你单位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因子公司并未实际支付利息,即便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你单位的税款,子公司因无法取得发票也无法在税前扣除。
⑶ 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要收利息吗如果要收的话这部分利息能直接在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里面进行体现,
资金有偿占用,是可以收利息的,不过不可以在增值税里开具,应该是拿着双方的借款合同,去税务局代开,税率是营业税--其他服务业5%,其他和附加税种如城建,教育附加等也得算上。
⑷ 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应该怎么做账
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时发生的利息费用,或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费用等,利息收入应计处财务费用/利息收科目中的;因此收到的借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⑸ 企业贷转借资金的分析与处理是什么样的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顿网校为您解答:
一、现象和原因分析
贷转借资金是指一家企业从银行贷出款项后,再转手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的资金。银行放款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不是什么企业都能从银行弄到贷款。于是在我国的企业群体中,就出现了一个较为普遍的“贷转借”现象:有条件贷款的企业,从银行把款贷出来,再转手放给没有条件从银行贷款的企业使用——这两个企业多是关联公司,大多数是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贷款子公司使用,并且,他们转贷的利息不加价,银行给母公司的利息是多少,母公司给子公司的利息就是多少;甚至还有子公司直接向银行支付利息的行为。这个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的集团公司中。
二、行为和政策分析
母公司贷款子公司使用的“贷转借”行为——我们仅限于非资本化资金的讨论,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双方都涉及税收。
1)母公司的利息收入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母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后,应给子公司开具营业税发票并交纳营业税;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法,也要把利息收入并入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的利息支出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注意,这里的权益性投资,不是按实收资本而是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
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就明确,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除此之外,子公司的利息支出,还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
3)借款利息的扣除与投资是否到位也有关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就是说未缴足资本金的企业若发生了借款,相当于未缴足资本金数额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进行扣除。
其余部分的借款利息在满足相关列支条件可以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3)处理建议。针对关联企业贷转借资金的问题,我们建议如下:
1)可采用委托银行放款的方式,母公司把贷来的款项再委托银行放给子公司。这手续虽然麻烦些,但程序清晰,没有税法的“模糊地带”,也可避免相关的税收风险。
2)母公司向银行贷款,若将其中一部分转借给子公司,其利息由母公司统一向银行支付,子公司凭双方借款协议将属于自身承担的利息支付给母公司,则不需到税局开票。这样,母公司在从事“贷转借”业务时,就可通过“自留使用一部分贷款”解决子公司开发票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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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大额拨付资金是否合理
可以做。
但不能大额到影响到母公司及其它子公司的正常运行。
⑺ 母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供子公司使用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你单位与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你单位的利息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若你单位将借来的资金无偿让渡给子公司使用,你单位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因子公司并未实际支付利息,即便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你单位的税款,子公司因无法取得发票也无法在税前扣除。
⑻ 除资本金账户外,母公司还能通过什么方式给子公司钱,或者帮子公司还国内的贷款会产生哪些费用
购买固定资产无偿划转给子公司;往来借款给子公司(挂其他应收、其他应付);向子公司货币增资;帮子公司还贷款,双方都是要挂往来的。
⑼ 母公司贷款购买的固定资产给子公司使用,子公司负担利息,母公司为这部分利息交营业税吗
不用缴纳营业税,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⑽ 子公司将注册资本金借给母公司使用收取资金使用费是否符合金融政策
只要利率不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都是可以的,如果要走正规流程的话,你只要去银行做个委托贷款就可以了,利息都是你们2个公司之间自己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