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银行人员骗取贷款罪的必要条件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贰』 银行人员以客户名义骗取贷款构成什么罪
你说的顶名公司法人,是指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吧。
实际就是以你名下的公司作保证的贷款不能如期偿还,你是不是要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
如果是以公司名义做的担保,那么应该是以公司的资产作担保,而不会涉及你的个人财产。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叁』 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94
骗取贷款罪顾名思义就是利用欺骗他人、隐瞒事实等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金额的犯罪。
(一)骗取贷款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三)骗取贷款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骗取贷款罪的共犯论处。
(四)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肆』 骗取贷款罪该如何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在误信某集团公司有能力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同意了该公司提出的通过被告人以虚假循环贸易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供其使用的要求。被告人李某某于是就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虚假合同等方法,隐瞒公司巨额亏损以及虚假循环贸易的事实,骗得银行贷款千万余元,并造成银行最终经济损失上千万。该案的处理,涉及到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以骗取贷款罪认定还是以贷款诈骗罪论处,抑或是其他罪名。
『伍』 银行工作人员和贷款人串通骗取贷款应犯什么
新出的罪名: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施行非法放贷罪,贷款人就是诈骗罪。
『陆』 银行工作人员怎样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与骗取贷款的人员内外勾结且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贷款诈骗的共犯
『柒』 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
骗取贷款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即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从而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捌』 骗取贷款罪应该怎么定罪量刑
刑法对骗取贷款罪既遂的定罪标准为:行为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玖』 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
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银行人员骗取贷款罪的必要条件扩展阅读:
骗取贷款罪案例:
牡丹区一男子与人合伙做生意急需用钱,因其名下已有贷款而无法再次申请。于是,他安排父亲以购车为名,伪造相关证件,在菏泽某金融机构贷款20万。贷款逾期,其父亲无力偿还,近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介绍,2012年6月7日,李强(化名)与人合伙做生意急需用钱,但是,其名下已有近5万元贷款仍未还清,而无法再次申请贷款,于是他找到父亲李申武(化名)“帮忙”。
李申武自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曾经营客运生意。他在2008年和其他3人合伙购买了车牌为R05XXX的客车,当时车主登记信息为3名合伙人中的徐某,车辆挂靠在菏泽某公司。
2011年6月,李申武与3名合伙人商定,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并由张某自己经营,此时,该车已与李申武无任何关系。
李强认为自己父亲有从事经营客运的经历,应该容易从银行贷出钱来,于是李强安排父亲以购客车的名义在菏泽某金融机构申请贷款20万。
办理贷款时,李申武提供了他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车牌鲁R05XXX)和某交通公司证明(经查证,皆为伪造),以及提供了3名担保人相关信息。
经该金融机构外核人员考察,授信期为2012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18日。2012年6月29日,待该金融机构向李申武发放贷款20万后,他便将全部钱款交由儿子李强使用。2013年6月28日贷款到期当天,李申武偿还了本金20万和利息。
还款后,李申武又申请了贷款。由于在授信期内,2013年7月2日,该金融机构又给他发放贷款20万元,期限为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6月1日。
而此次贷款到期后,李强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将贷款本金和利息交给父亲。至2014年9月5日,贷款逾期。李申武因拒不偿还本金和利息,近日被警方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