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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

发布时间: 2021-12-01 12:15:22

A. 银行放贷后,资金在贷款人帐号里,在受托支付前却被法院查封了,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成立吗

成立。这是两码事。

B. 贷款资金可以通过借款人他行账户受托支付吗

不可以,因为受托支付应对的是实贷实付,要求借款资金去向明确合规。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C. 贷款是直接打到本人银行卡,还是要通过受托支付发放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管理,可以真正实现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化。

D. 贷款人受托支付给第三方,第三方是转账给贷款人还是取现金给贷款人好

两种方式都是可以的,不论是取现金给贷款人还是转账给贷款人,只要正规合法,都是受支持的。不过现在普遍采用的方式都是转账,更为便捷。
资料拓展
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实贷实付不等于受托支付,受托支付只是其中一个要求,但是通过受托支付,贷款资金不受企业支配,减少了企业挪用信贷资金的风险,正因为如此,监管部门认为能用受托支付的尽量用受托支付。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要提交合同约定的交易资料供贷款人审核。银行审核同意后,在贷款发放的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资金不在借款人账户停留。
支付完成后要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实务中,有个别借款人以银行将款放给交易对手而不认可自己使用了借款,所以受托支付申请书和划款凭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银行拿不出证据,就只能找交易对手返还不当得利了。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请时要同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在贷后管理中,银行也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受托支付、实贷实付,这些都是监管部门的外在要求,也是国外银行业的良好实践。对于贷款用途的监控是银行的应有责任,即使自主支付条件下,银行也不能放任企业资金挪用,就算采用了受托支付,企业还是会挪用资金。如果银行只是停留在形式上符合监管规定,事实上毫无意义,徒增企业和银行的成本。

E. 银行在办理受托支付过程中,苐一步银行从贷款帐户中,将贷款支付给借款人帐户

F. 银行受托支付到底需不需要通过借款人的帐户来支付给其交易对象

受托支付需要通过借款人账户来支付给交易对手。

委托支付必须通过单位的账户划转资金,应该是和对方签订一份委托付款的协议,上面约定同意支付什么款项还有单位的账户名称、帐号,银行是依据这份委托协议书从单位的账户划转自己的,比如说委托支付水电费。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6)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扩展阅读: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G. 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是什么意思

自主支付”就是申请好贷款额度后,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资金收款人。

“受托支付”就是由银行根据贷款人约定的资金特定用途,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收款人,通过银行审核机制,可以降低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在贷款新规前信贷资金的管理程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国家相继做出了许多禁止性条例,如严禁信贷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严禁信贷资金进入高风险行业等。贷款新规则明确赋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和控制权,同时,这也是一种责任。

在两种支付方式的选择上,合符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不能选择自主支付;合符自主支付的,必须满足相关程序才能支用。在利弊关系方面,银行减少了信贷资金风险,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但减少了信贷资金在银行停留时间,减少了贷转存的收益。对借款人来说,降低了信贷资金的筹资成本,提高了财务核算水平,但增加了与银行用贷的衔接过程的程序,增加了工作量。

(7)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扩展阅读

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在贷款授信申报材料中就已经确定了交易事项,甚至交易对手,银行的审批过程相对较严,贷款发放时只存在履行。

传统的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的灵活性较大,随意性较强,而贷款新规对自主支付则有明确的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帐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是否符合约定用途,这对信贷资金管理精细化要求更高了。

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执行两种方式的前提。如果客户或银行的客户经理在申报时隐瞒贷款的真实用途,那么,不论贷款的使用是采取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都是难以通行的,要强行操作,那就会违规。相反,真实的贷款用途,“实贷实付”不论是采取哪种支付方式,其过程都会是简单易行,同时,对借款人的财务管理也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H. 受托支付是银行款通过借款人帐户付给交易对放吗 贷款受托支付给第三方

受托支付需要通过借款人账户来支付给交易对手。具体流程为:借款人委托银行支付--银行审核相关材料---银行发放贷款至借款人账户---银行根据借款人委托将相关款项受托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对手。

I. 借款人贷款用于支付他行贷款利息,然后把贷款受托支付到在他行开立的账户里,这样合规吗

肯定不和规矩

J. 朋友要用我的账户,说是消费贷的贷款必须打入他人账户,再转给他才可以,请问是这样吗

贷款支付方式分为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如果采用受托支付的话,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银行(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平安银行贷款资金须按监管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贷款发放后,我行有权对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流向进行监管,包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金使用凭证时,借款人应予以配合。我行有权通过账户交易数据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使用贷款资金或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我行资金流向监控的行为,均视为贷款违约,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罚则。
应答时间:2021-02-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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