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放款流程 » 公积金贷款条件衡水
扩展阅读
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公积金贷款条件衡水

发布时间: 2021-12-02 13:00:09

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公积金可以向首套房和第二套发放贷款,三套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可以使用两次,公积金提取一直使用,没有次数限制 。

公积金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须满足上述条件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购买政府部门审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购买非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申请贷款前12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3、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② 衡水住房公积金最高能贷款多少

1.按照衡水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
(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月缴存额×2×至法定退休月数)×2
2.按照衡水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可贷额度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80万元。
3.按照衡水贷款比例计算的可贷额度
对购买衡水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衡水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③ 衡水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按照规定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规定原文: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经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二、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三、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组合贷业务和“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五、开展省内非户籍所在地缴存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住房公积金余额抵冲还贷业务。
六、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七、自2015年度起,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每年提取一次。根据我市实际测算得出,夫妻双方提取额度为衡水市区最高每年1500元,其他县市区最高每年1000元。
八、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90平米的,可每年申请一次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贴息。具体贴息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九、积极推进“互联网+住房公积金”业务,加快推广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办理、手机应用软件、微信等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简化业务手续,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使职工在一就业就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让更多进城务工人员享受这一惠民政策,更好地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
十一、要尽快建立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2015年6月底前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产籍信息系统对接,10月底前实现与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识别系统、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查询系统对接。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无需自行提供个人信用、产权产籍、婚姻状况等相关信息,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社会成本。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