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放款流程 » 山东菏泽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扩展阅读
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山东菏泽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发布时间: 2021-12-06 23:56:56

1. 在菏泽怎么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

你去开发商那里买房的时候售楼员会问你是办理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你只要说是用公积金贷款,只需要你提供证件和证明,其余的就由开发商来办理.不过公积金贷款有限制,如果是一个人最多好像是能贷8万,要是夫妻俩的话能贷15万.

2. 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是怎么样的

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公积金办理流程:提供所在单位要件材料、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个人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的话可以给个人缴纳公积金,国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给自己缴纳公积金;一般缴纳个人公积金的是单位的职员,如果公司没有缴纳公积金项目,你可以跟老板沟通缴纳公积金,如果单位不愿意替你出,你可以自己全部缴纳(享受的好处就是贷款优惠)。

“公积金可以异地买房,按照目前公积金提取规定,满足条件的职工购买当地城市以外获得产权的住房,是可以将自己和对象的公积金提取。贷款买房的职工可以一次性提取首付款,按月偿还贷款提取也行,提取首付款之后,

3. 菏泽市的商业贷款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吗需要什么手续急,谢谢

已经开始还款中的商业贷款符合条件可以改为公积金贷款。

个人的商业贷款要转成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主要有:

1、个人商业贷款已经连续还款1年以上;

2、个人公积金已经连续缴纳满1年以上;

3、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要求已经在当地市钱中心有登记备案,并且有正规、合法的住宅开发项目;

4、个人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要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所以,贷款买房时,如果借款人先选择的是商业贷款,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是可以转公积金贷款的。不过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一般比较好,且各地要求的条件会有些不同,在办理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前,先咨询清楚后再决定是否要办理。

4.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怎样的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供提取要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二、持提取要件和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当日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四、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管理中心的批准凭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于审批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5. 我是菏泽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能贷多少钱

如您在山东省的中国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当地公积金贷款中心确定,同时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且不受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限制。 请您办理时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欢迎下载中国银行手机银行或关注“中国银行微银行”办理业务。
中国银行在线客服:https://95566.boc.cn/ZIM/
手机银行下载:http://www.bankofchina.com/ebanking/service/cs1/201009/t20100921_1151946.html
在线申请贷款:https://ebsnew.boc.cn/boc15/loginPreLoan.html?locale=zh&v=20180518020405613
国家助学贷款:https://ebsnew.boc.cn/boc15/studentLoan.html?locale=zh&v=20180518020405613
在线申请信用卡:http://www.boc.cn/ebanking/online/201310/t20131024_2567833.html

6.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督促受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财政、审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积金贷款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防范风险、存贷结合、先存后贷、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
公积金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五)购买自住住房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手续;
(六)有管理中心认可的可靠担保;
(七)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3+当前公积金月缴存额×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额度较低的,可申请追加1名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房价和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核定。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造价的50%。
(二)以住房作抵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价证券到期日。
(三)借款人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同时也不得低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30%。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借款人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符合银行商业性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十三条 借款人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相加之和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收入稳定、信誉良好,且连续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5年,但不得超过最长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公积金贷款利率档次执行。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按照管理中心认可的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但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二)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但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担保。
(三)公积金贷款应优先使用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在取得房产证之前可以由住房开发单位、担保公司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的评估价值确认。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还应与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并在受托银行设立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条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开发单位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开发单位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应在受托银行设立保证金账户,并交存一定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因申请公积金贷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合法的身份证件、夫妻关系证明;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住房购买合同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审批手续及其相关资料;
(五)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六)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抵(质)押物需要评估的,需出具有效评估报告;
(七)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公积金贷款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查批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准予发放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向受托银行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发放通知书》。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发放通知书》的委托内容,与借款人和保证人当面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待合同签订后,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所贷资金以转帐方式拨付到位。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包括1年),到期应当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
(一)等额本息;
(二)等额本金。
借款人根据还款能力,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用自有资金正常还款12个月后,可以逐年或逐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一定余额。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制定。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12个月后,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确需变更的,借款人必须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可依法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抵押的房产遇到拆迁或质物到期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可以变更抵(质)押物,并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将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同时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管理中心可立即解除合同、不予发放贷款;已经发放贷款的,应当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管理中心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发放公积金贷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材料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公积金账户缴款证明、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及其他必要性材料。如果结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离婚情况需要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