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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能否查封

发布时间: 2021-12-13 05:16:17

㈠ 什么情况下法院才能冻结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

当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即可以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暂停向其支付,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所以法院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只有一个前提。就是被执行人有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公积金中心可依据相关规定及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的裁定或者决定等,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冻结处理,账户冻结期间,其住房公积金可以继续缴存,但不得提取。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能否查封扩展阅读:

冻结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及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的裁定或者决定等给予解冻。公积金冻结的一般流程及手续:对于有余额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制作冻结住房公积金裁定书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主文应写明冻结住房公积金。

理论上,冻结期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实践中因公积金提取限制较多,法院冻结后划拨困难,一般按动产期限操作冻结一年。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还贷付息等为由拒绝协助无法律依据,拒不协助冻结的,可以采取处罚措施。

㈡ 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被冻结

住房公积金那不叫冻结,叫封存。账户封存后就可以提取公积金
一、查询自己公积金账户是否冻结本人可以带着身份证去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的。
二、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㈢ 住房公积金能查封吗,

可以,不过可以先提取出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再行购买房屋时,是可以将公积金提取的。

㈣ 冻结查封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明确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那么,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就可以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豁免的范围。

并未规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成为执行豁免的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财产权不属于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住房公积金完全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

(4)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能否查封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㈤ 关于法院对住房公积金是否能被执行查封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化,照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综合第五、六、七条可见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过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让被执行人满足基本生活后逃脱法律的制裁。

㈥ 个人住房公积金法院是否可以查封、提取

截止2019年2月,在司法实践中可以。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有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回复中,明确了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即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强制执行。

(6)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能否查封扩展阅读

判断一项财产能否阻却司法查封、扣押、冻结,就要看该项财产是否被纳入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八项规定中。就住房公积金而言,上述第五条前(七)项并未规定住房公积金,那我们就要看第八项兜底条款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也即单行法律或司法解释是否对住房公积金有例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8日下发的法[2000]19号《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强制执行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所以住房公积金并未被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的范围内,其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具有显著的人身保障性,即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