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贷款过程中需要向银保监会提供相关的保险手续吗
贷款需要向银保监会提供抵押物作为贷款的保证,不需要提供相关保险手续,如果有的话就更好了。
『贰』 银保监会:继续对个人住房按揭实行更加审慎贷款标准
在25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对于房地产,总的方针是要促进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要继续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行更加审慎的贷款标准。
资料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会上有记者问:今年预期经济增长放缓,有些说法认为监管当局对于这方面的债务,比如影子银行,或者是地方债、房地产债务监管力度会减弱,请问银保监会的看法。
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介绍,在过去几年当中,不论是企业还是地方政府,确实增加了很多的融资、债务。这些是重要的潜在金融风险领域,也是监管的重点领域,同时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重点关注、加以化解和处置的领域。总体来讲,经过过去两年多的降杠杆,化解地方政府和企业债务,现在的杠杆水平基本稳定,并有所下降。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要进一步深化,企业、地方政府降杠杆、减少债务的工作还要继续下去。
王兆星提到,从监管部门来讲,要严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按照审慎的风险管理控制标准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发放贷款和提供融资,切实防范相关风险,支持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对于房地产,总的方针是要促进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继续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行更加审慎的贷款标准。要区别对待,实施差异化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对于那些解决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的,而且自身有财务支付能力的,要继续给予相应贷款支持;而对于那些用来投资的,甚至是用来投机和炒卖的,要实行更严格的贷款标准,有的可能要提高首付比例,有的要调整利率的风险定价,有的甚至不能给予贷款支持。
王兆星明确指出,对企业的债务水平,对地方政府债务,以及对房地产,我们始终密切关注,实行更加审慎的融资标准,既要不断地化解存量风险,也要有效控制增量风险,这是我们一贯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路径。
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则表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做到“坚定、可控、有序、适度”。监管的职责首先是要回归到“监管姓监”上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要管,“无照驾驶”更得管,以前“无照驾驶”没人 管,所以才出现乱加杠杆、层层嵌套、脱实向虚。现在监管目标是要让它回归本源,让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关于地方政府债务、房地产债务过高的问题,周亮介绍,在处理各种债务问题时, 一是看它是不是合规的,二是分析债务水平有没有过高,或者说是超出承受能力,这是判断的标准。
在处置债务风险的过程中,周亮介绍,要贯彻中央“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十六字方针。稳定大局,是不允许局部的风险引爆点产生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要守住这个底线。在稳定大局的前提下要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就是要一企一策做决定。精准拆弹,要像中医治病一样,治病于未发状态是最好的。对违规和高负债的问题要控制住增量,再逐步消化存量。但不能停下车来熄火了修车,这样不行,中国经济还要稳步发展,要保持经济的平稳、可持续增长,在这个前提下做好防风险的工作。
『叁』 银保监会对网贷平台放贷有啥规定
对网贷平台放贷的规定,就是年利率不能高于36%,而且不能收取不合理的费用。贷款平台有违规的情况,可以投诉贷款平台。
贷款平台投诉,可以这样做。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说是一腔热情,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却屡见尴尬,陷入进一步发展的困境。下面为您讲解一下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合法公司吗,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合法公司吗?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造成以下几种缺点:
1、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
2、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
3、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
4、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 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
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
1、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主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
2、情况是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贷款投向、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统计时,小额贷款公司态度不积极,经常出现提供数据不准确、报送资料不及时的现象。
如果遇到小额贷款公司坑人,大家可以向当地金融办或者当地银监局进行投诉。
满足一下以下条件的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投诉:
1.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
2.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3.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的;
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实际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下限的;
5.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或以贷款形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的;
6.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
7.小额贷款公司向其股东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禁止的行业发放贷款的;
8.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从事对外担保业务、跨区域经营、开展经营范围以外业务、发放超比例大额贷款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9. 其他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3)银保监贷款审议审批相关规定扩展阅读:
如果大家在申请网贷的时候,遇到以下问题,都可以对该贷款公司进行投诉:
1.不当催收:被暴力催收、爆通讯录、上门殴打、侮辱等
2.畸高利率:套路贷、高利贷
3.侵犯个人隐私:把个人电话或个人信息散发出去,造成个人名誉受损
4.重复授信:无风控,随意放款
5.放贷款的时候扣除利息、保险费的
6.钱入账之后又叫你直接转走多少钱的
7.高额罚息的
『肆』 银保监局对PPP项目贷款放款要求
一份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意见书显示,针对PPP的不同模式,比如BOT、BOO、TOT等,银行有不同的贷款要求。一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项目想要顺利获得银行贷款,需要满足包括所处区域、还款来源、资产负债率、实收资本以及现金流等在内的20多项条件。
『伍』 银保监会等三部门印发通知严防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
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通知》指出,将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通知》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需求审核,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要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陆』 上海银保监: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
1月29日,上海银保监局消息,为督促辖内商业银行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要求,2021年1月29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银保监通〔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上海辖内商业银行就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住房信贷管理等工作提出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审核、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信贷资金用途管理、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风险排查等方面。
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对辖内商业银行房地产政策执行及自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促进上海地区商业银行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限贷等要求。
严格实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中资地方法人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0〕32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对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管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要求的相关法人银行,应针对性地强化过渡期业务调整。
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调查、审查手段。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首付款支付凭证方式套取银行贷款。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
严格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尤其是夫妻离异借款人限贷资格的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等行为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要完善约束机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性条款,对各类不诚信行为予以约束,并充分提示借款人。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切实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7〕359号)的相关要求,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视信贷资金用途管控,强化用途警示。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贷款。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防范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对象通过非常规大额取现、中间人过渡资金等各类方式规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贷资金用途监测与拦截机制,扩大模型监测范围,提升监测效果。对确认用途违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实质性管控措施。
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严格开展房产中介合作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柒』 银保监会规定网贷平台服务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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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银行信贷业务违规严重 银保监会密集处罚
连日来,银保监会各地监管局密集发布罚单。从处罚事由来看,信贷管控不审慎成为银行受罚的“重灾区”。
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生命线,亦是金融审慎监管的重点。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指出,信贷管理不规范会导致对借款人的各项风险无法有效把握,例如因不能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导致资金被借款人挪用等,从而引发信用风险。同时,内部管理不严格,也容易引发操作风险。
《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多位银行人士了解到,信贷风险屡屡“冒头”,与银行的贷后管理意愿不强、贷后管理成本高不无关系。某股份行广州分行人士直言:“银行如果对每笔贷款的贷前、中、后都严格审查,就会影响放贷规模,这是很矛盾的,甚至有些银行员工伙同企业主‘作弊’以获得贷款。”
剑指信贷管理不审慎
信贷资金管理一直以来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处罚事由不限于信贷管理不规范、贷款发放不审慎等。
近日,结合信贷管理专项检查,各地银保监局连续发布处罚公告。
10月27日,银保监会宁波银保监局披露26张罚单,涉及10家银行及相关负责人合计被罚1215万元,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违规发放项目贷款成为此番处罚中频繁出现的问题。
其中,宁波通商银行因未落实监管意见、关联交易未按监管要求进行审批、员工行为管控薄弱、违规发放项目贷款、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和期货市场、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来源不合规、通过不正当方式吸收存款并导致流动性指标失真、虚增存贷款和变相提高“三农”融资成本等,合计罚款人民币360万元。
10月28日,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被罚175万元,原因包括:股权管理不到位,未审查发现新入股的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实际持股比例超过5%;信贷业务管控严重不审慎;信贷业务管控严重不审慎,贷款形成大额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事实上,信贷资金管理一直以来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处罚事由不限于贷款用途不真实、贷款支付管理不合规、信贷管理不规范、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贷款发放不审慎等。
“贷款资金被借款人挪用,一方面是银行对于资金用途管理不严格,没有有效了解借款人贷款目的。另一方面,是借款人有意隐瞒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娄飞鹏告诉记者。
浙江钱塘江金融研修院特邀研究员李庚南向记者分析,信贷风险的形成多半可以追溯到管理的不规范。信贷管理不同环节、不同部门的不规范将形成不同的信贷风险源。
李庚南指出,在贷前调查环节,如果调查不到位,掌握的客户资信情况不充分、不完整、不真实,可能在贷款之初就埋下风险的隐患。这方面的风险,可能是客户资信本身有问题、诚信度差导致最后的赖账风险。也可能是对客户生产经营情况缺乏了解,客户缺乏真实的还款能力与来源,最终导致客户无力还款。还可能是对客户借款真实用途了解不实,最终导致贷款被挪用。
“在贷款发放阶段,可能由于对贷款条件把控不严,没有严格按照信贷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包括对抵押担保的审核不到位,导致缺乏资质的客户获得贷款。亦可能在贷款出现风险后出现抵押担保虚置、脱保等风险;还可能由于内部制衡机制不到位,出现冒名、借名贷款等道德风险。”李庚南进一步分析。
“而在贷后跟踪环节,由于贷后调查不到位,可能出现贷款用途被违规挪用于入房地产和股市等,导致最终贷款出现风险;也可能由于对借款企业及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未能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导致风险未能及时控制甚至被放大。”李庚南如是说。
贷后管理待调整
一般来讲,客户贷款到账后,银行的后台技术部门会实时监测,不过这一监控仍存疏漏。
事实上,贷后监控成本高、积极性不足是银行贷后管理工作存在的难点之一。某银行对公客户经理向记者坦言,银行毕竟是追求贷款规模的,如果对贷款限制太多,就会影响放贷规模。
李庚南亦指出,除了在各信贷环节把控不严外,现实存在的交易活动类型,比如小微企业的交易,使得资金用途跟踪困难,特别是对提现后资金去向更是难以跟踪。此外,也存在客户经理在考核压力下盲目拓展业务、有意放松对用途把控的情况。
一般来讲,客户贷款到账后,银行的后台技术部门会实时监测,不过这一监控仍存疏漏。某国有大行合规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贷款资金挪用一直是银行严禁的,但是大型企业会通过资金归集的方式掩盖资金用途,银行监控起来确实存在难度。”
前述受访某股份行广东分行人士还提及,银行对于信用型的小微企业贷款的贷后管理,也存在一定难度,客户经理精力有限,只能通过大数据进行监测,落实起来比较困难。
而在零售消费类贷款方面,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审核则趋严,在流程上会关注贷款资金用途。如在放贷以及签约审核时,明确强调贷款使用禁止事项,客户需要提供消费证明等。银行方面也会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自查。
某国有行信用卡中心行研经理表示:“目前,只能要求大额消费贷用户提供消费凭证来证明借贷资金的真实用途。对于个人经营贷,一般通过委托支付(资金直接给供应商)来规避资金流入股市。”
谈到如何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交通银行(601328.SH)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建议,银行可从两方面操作。一方面是在积累的大数据基础上,提升优质客户的识别能力以及通过科技赋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另一方面,银行要提前做好风险预警,对重点行业保持关注。
在北京中治研国际研究院研究员丛勇看来,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需加强三道防线。即全面深入地履行相应职责;充分解读监管政策要求,紧跟行业最佳实践;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同时根据不同的客户分类,制定客户标签,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与金融科技的行业优秀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及时获取客户的最新资产信息、经营信息等,有效约束信贷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