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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金账户扣划

发布时间: 2021-12-28 19:18:07

❶ 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法院可否冻结

法院有权冻结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保证金特点,担保保证金属于质押财产。该质押财产是针对担保公司所开展的全部担保业务的质押财产,其质押担保的比例是债务总额的五分之一,贷款方对保证金账户中的存款按债务总额的五分之一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可以视实际情况冻结保证金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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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和扣划问题有明确规定,而对银行信贷担保保证金的冻结和扣划问题尚未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❷ 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法院有权扣划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吗

看具体什么情况,一般破产清算时工资是第一清偿对象。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❸ 被执行人的贷款保证金账户法院可否冻结扣划

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已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质押,法院不能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不能扣划该类账户的资金;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没有特定化,没有构成动产质押,法院就可以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为明确金钱是否可作为质物进行质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这是保证金质押的明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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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金等账户资金可以作为质押。但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有将该账户用于质押的合意,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意在发生债务不能如期清偿时,可以特定账户的资金优先偿还给质权人的债权,且合意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二,该账户的资金应由质权人进行掌控、支配,非由出质人进行掌控,如果仅设立了该账户,或者仅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协议约定,但没有将特定保证金账户的资金转移给质权人占有,则该保证金账户资金不构成质押,法院可以依法扣划用于实现其他案件的执行。

第三,贷款保证金的账户需要“特定化”。这是一个容易发生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实践中不容易把握的问题。

❹ 在执行当中法院能否扣划担保公司在银行的贷款保证金

如果担保公司是“被执行人”的话,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的财产、存款。
“贷款保证金”,是银行为了让贷款人能够及时还贷,保证贷款不受损失,而采用的一种方法。
在实际业务发生时,银行会要求贷款人采用两种方式交纳贷款保证金,一是在贷款之前就按照,将要贷款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二是在款贷出以后,在贷出的款项中按照一定比例扣除。
第一种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担保公司)已经还清了银行贷款,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扣该款项;如果被执行人(担保公司)没有还清银行贷款,那么对于该款项,法院可以查询、冻结但不能划扣。
第二种情况下,该款项很显然属于银行贷款的一部分,被执行人(担保公司)没有还清银行贷款那么法院可以查询,但无法冻结也不能划扣;如果被执行人(担保公司)还清银行贷款,那么“贷款保证金”这笔钱就不存在了。

❺ 企业银行贷款还款后,保证金仍被银行扣划,是否合法

银行贷款也不需要存保证金啊,你是被担保公司划得吧,你在问问,无缘无故怎么会划你的保证金

❻ 存入银行的贷款保证金因贷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被银行扣划后怎么追回

贷款人逾期,保证金肯定要被扣。还是要找找到贷款人,让他先把款还了。

❼ 银行能否直接扣划保证人的保证金归还贷款

不能扣还贷款。 《担保法》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❽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可否扣划

人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一般是不可以扣划。
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
1、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开发商。
2、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担保在银行界普遍存在。通常的做法是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个人购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以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上约定,银行为开发商开发楼盘的购房人发放住房按揭贷款,而开发商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按着发放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为银行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
3、当购房借款人取得房地产证,并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保证金账户中的对应保证金退还给开发商。在此期间内,若购房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由开发商代为偿还,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

❾ 有贷款保证金,法院执行时能不能强制执行扣

关键看保证金有无办理质押手续,如果银行要求贷款者将保证金质押,则不能强制执行;如果银行只是要求贷款者存一笔钱作为保证金,未办理质押手续,则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贷款保证金”,是银行为了让贷款人能够及时还贷,保证贷款不受损失,而采用的一种方法。
在实际业务发生时,银行会要求贷款人采用两种方式交纳贷款保证金,一是在贷款之前就按照,将要贷款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二是在款贷出以后,在贷出的款项中按照一定比例扣除。
第一种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担保公司)已经还清了银行贷款,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扣该款项;如果被执行人(担保公司)没有还清银行贷款,那么对于该款项,法院可以查询、冻结但不能划扣。
第二种情况下,该款项很显然属于银行贷款的一部分,被执行人(担保公司)没有还清银行贷款那么法院可以查询,但无法冻结也不能划扣;如果被执行人(担保公司)还清银行贷款,那么“贷款保证金”这笔钱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