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财政性存款单位,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在银行应该开立什么性质的账户能开立一般户吗还是必须开立专户
1、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允许向商业银行直接借款,所以按照《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不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因运转经费不足可以向财政申请借款。
《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事业单位可以经财政部门批准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有专款收支业务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可以是多个。
3、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后,事业单位所有存款账户全部注销,只能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一个小额现金账户,有特殊专项支出的可以开设特设专户。
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事业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
Ⅱ 办理外债还款专用账户要怎么办理
外汇借款转贷款包括境外商业借款转贷款、境外发债转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借款转贷款、买方信贷借款转贷款、外国政府借款转贷款和国家外汇储备借款转贷款。 使用外汇借款转贷款的项目单位需持借款合同依据资本项目开户要求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开立外债还本付息账户通知书”,若提入现汇的还需办理“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立批准书”,连同其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开户手续到营业部门办理开户手续。营业部门依据“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立批准书”为客户开立贷款专户,依据“开立外债还本付息账户通知书”为客户开立还贷专户。
Ⅲ 开立外币账户需要哪些手续急
(一)办理外汇账户的范围
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国营企事业、集体企业持有异议有符合下列范围外汇的,均可申请开立外汇账户。
1、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代理进口预收代付的贷款。
2、经中央各部、委、局、省市人民政府(或由上述部门授权的单位)批准接受的国外援款和赠款。
3、经批准借入的国内、国外的外汇贷款(包括向国外金融机构、政府间贷款)。
4、经批准对外发行债券汇入的外汇。
5、外贸、外轮代理公司等单位代外商船东收付的外汇或备用金。
6、经贸部或省、市政府批准经营国际承包工程、劳务出口业务,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收入的外汇。
7、经批准将单位留成外汇额度购成现汇在国内投资、联合经营的外汇、以及经批准调刘的现汇。
8、经海关批准确无误经营免税商品所收的外汇。
9、外贸、工贸公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威海市分局(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兼任)批准的出口量收汇现汇留存及保留一定数额的以进养出现汇周转金。
10、经批准经营对外小额贸易的外汇。
11、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外汇。
12、经威海外汇管理工作分局审批的其他外汇现汇。
(二)办理开立外汇账户手续
由单位向威海市外汇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单位性质、开户理由、外汇来源和开户币别,并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影印本;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的批件,以及根据不同外汇来源提供必要的证个;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必须提供省或市经贸委的批件;
(2)捐赠外汇应提供省、市政府或省、市侨办的批准书;
(3)借入外汇应提供威海市外管分局颁发的“外债登记证”。经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由申请单位填写《开户外、外汇券账户申请书》一式两份,送交威海市外汇管理分局审批盖章后,申请单位即可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
(三)注意事项
中国银行或其他经济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威海市外汇管理分局批准给予开立外汇账户。未经批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受理。
Ⅳ 我在国外借外债到外汇局备案他们叫我到国家法改委去备
办理外债登记,详细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http://www.people.com.cn/zixun/flfgk/item/dwjjf/falv/3/3-2-11.html
下面摘出重要部位: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账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账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
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账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第七条 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办理外汇核销: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Ⅳ 企业偿还外债需要到外管局办理哪些手续
办理程序:
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办理下列手续:
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
(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
(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
(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
(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借款单位办理外债登记的手续
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办理下列手续:
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
(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
(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
(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
(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
是否代办: 否
Ⅵ 政府无息贷款的条件
无息贷款的条件:
1、必须中国公民,个人无息贷款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能多于45周岁,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士是无法申请的。
2、具备稳定的住址,有当地的常住地址,即固定的住所,有本市户口。换言之,申请人若要申请无息贷款,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
3、征信良好,无息贷款申请人有着良好的信用以及还款能力,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息贷款不同于其它的贷款,需要提供担保、保证人担保。
4、借款用途,这是无息贷款的条件的关键,贷款的用途若是用于项目建设或者自主创业,那么项目有可行性,且有利于社会的经济良好发展,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怎么申请无息贷款:
1、确实自己满足无息贷款的条件后,个人申请登记、填写贷款审批材料。
2、银行机构对贷款申请人及经营项目进行考察。
3、银行审核机构会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及贷款额度。
4、审核接受以后,银行机构会通知申请人填写借款合同;最后等待放款即可。
(6)外国政府贷款需要开立几个账户扩展阅读:
“零利率”,通过互相的信任银行和个人或组织达成的一种借款合同一般国际性质的民营商业银行批出无息贷款,包括消费性的购物或升学等等银行贷款。都会收大约1%手续费, 这是一项银行的收入至少抵销行政费用, 接着银行无息贷款时会配合要求加入信用卡或各式各样会员或开立交易户。
过程:
小额担保贷款在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分工,申请由劳动部门受理,然后到担保机构办理担保确认,最后到银行申请贷款。“创业者如果想申请,可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目前,是由个人先付利息,然后财政补贴,还是财政预付利息,相关方案还没有确定,不过财政贴息是肯定的。”
Ⅶ 个人如何在境外开银行帐户
可以选择如下银行的营业点开设一个海外银行账户:
1、香港恒生银行、
开设海外银行账户,大部分人想到的都是香港,因为相对其他国家或地区,香港开立账户的周期较快。
由于香港的银行开户政策经常变动,所以每家银行的开户门槛也有所不同。恒生银行的开户门槛在同类银行中较低,只需在境内账户购买10万人民币理财产品或外币定存等值5万美元起(约34万人民币),即可开立香港账户。
开设后的香港账户,资金可自由调拨,可开设多币种国际账户,便于各币种之间的自由兑换,使用也比较便利,柜台、取现、刷卡、网银、电汇均可使用。
2、新加坡花旗银行
新加坡金融体系完善法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具有更高的安全性。无论你是储备外币、对冲汇率风险、还是投资理财,资产保值,都是不错的选择。
只需存入28万新币或等值货币,即可开通新加坡花旗银行贵宾账户;存入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可开通私人银行。境外账户可自由调拨资金。
3、美国芝加哥国际银行
在美国开设海外账户,是美元资产配置者的首选。开立美国银行账户,可有效进行美元资产配置,降低通货膨胀的风险。
美国芝加哥国际银行开户存款要求低,最低存款只需达到2,500美元即可,达到3万美元后免管理费。另外,通过美国芝加哥国际银行,还可办理美国购房贷款。如果你有投资美国房产的需求,美国芝加哥国际银行将是不错的选择。
(7)外国政府贷款需要开立几个账户扩展阅读:
开立境外账户,看似简单可行,但出于监管及合规的考虑,银行对申请人会进行深入的背景调查,需要申请人提供全面的个人、金融相关信息证明,自行申请或操作境外账户,容易出现被拒、关户冻结等情况。
此外,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国家于2012年,颁布了《外币管理法》。根据这一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境外银行开设有账号,并且有投资的企业家、银行董事、顾问等人,需要将境外银行账户的相关消息通报央行。
Ⅷ 家单位可以在一个银行机构开立几个一般存款账户为什么是否有法律或法规依据
你问的是在同一家银行开户还是不同家?如果是同一家银行只能开一个户头,但是如果是不同的银行就随便开,我们公司最多的时候在五个不同银行开了五个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