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住房公积金提取后还能贷款买房么
可以。申请人之前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不能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一般来说,公积金是不能用来不能支付首付款,不过在买房以后,购房人能拿着自己的《购房合同》以及购房发票等材料去办理支取。
假如申请人确实手中没有足够的钱支付首付款,需要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来支付;申请人只能先向亲戚朋友借钱付了首付,拿到相关证件后办理贷款,然后再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还借款。
(1)肇庆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扩展阅读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贰』 肇庆买了一年公积金,可以进行公积金贷款吗
您好,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的
(一)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要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当前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显示为正常;
3.申请人购(建)的住房不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4.所购(建)的住房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5.申请人必须是所购(建)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6.按我市规定的首付比例交付首期房款【首次购房20%,已有一套20%(已结清贷款),已有一套30%(未结清贷款)】。
7.按我市规定提供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的资料。
(二)申请二次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市公积金存、贷款比例(即“个贷率”)在90%以内;
2.贷款对象只限于我市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含非本市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3.申请人家庭(指夫妻双方)须结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
4.只限于购买普通住房;
注:普通住房的标准为建筑面积144㎡以内,或套内面积120㎡以内。
5.贷款利率上浮10%。
注: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其中只有一方婚前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婚后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属于二次公积金贷款。
『叁』 家在肇庆,公积金在广州,在肇庆买房,办理公积金流程请问在广州还是肇庆,
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
『肆』 肇庆买房可以用深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如果两个城市都有住房公积金可以贷款政策是就可以
『伍』 广东肇庆缴纳公积金多久可以贷款买房
现在要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话需要你在买房所在地连续缴纳6个月的公积金才可以买房!
『陆』 肇庆公积金新政:延迟缴存不影响公积金贷款申请
2月5日,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一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提醒市民在疫情期间,可申请暂缓缴存公积金、延迟缴存不影响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等。
另外,被隔离的职工以及工作在一线的医护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延迟归还公积金贷款的。
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省、市疫情防控重点工作要求,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说明情况办理补缴。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不影响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被隔离的职工以及工作在一线的医护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延迟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只要职工能提供相关的证明,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划还款的,不计算逾期。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自春节假期结束后到期的公积金贷款缴存证明、贷款其他证明材料的时限可以相应延迟到疫情结束次月。
五、为阻断病毒传播,保护您的身体健康,我中心倡议,疫情未解除前,请您尽量选择线上渠道办理业务,尽量避免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服务网点现场办理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肇庆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网上办事大厅,APP、12329热线办理或咨询公积金业务。
六、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结束的时问以国家及我省、市有关通知为准。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