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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费用应计入哪个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

发布时间: 2021-04-22 18:13:28

Ⅰ 银团贷款的优点有哪些如何运用银团贷款产品为大客户、大项目提供综合融资服务方案

银团贷款相对于单个银行而言,除了风险分散化,最大的优势在于汇总各家银行营销特点以及风险控制优势,最大程度考虑到项目各种风险。
但目前国内的银团贷款,本质还是类似于卖资金,通过牵头行给借款人。没有充分利用银团贷款的优势。
对于企业而言,同样是能参考多家银行的意见,更深入的理解项目风险,进行项目决策。

当然,目前国内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都是形式化,并没有能体现银团贷款真正意义。

目前,根据银监要求,银团贷款已转为投行在管理,这也体现了银团贷款风险本质更类似投行自营业务。但国内目前银行投行业务还在初级阶段,更多考虑抢占市场份额,对风险忽略较多,风险管理比较弱。

Ⅱ 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哪个科目

需要根据借款用途区别对待,具体如下:

1、属于公司筹建期间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于生产经营开始当月一次转入损益。

2、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3、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银团贷款费用应计入哪个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扩展阅读:

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法律依据

利息收入的范围

“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一、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

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公债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字[1995]81号)

二、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存款利息的处理

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的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字[1997]13号)

三、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